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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南山法律人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明確規定禁止放高利貸!私人以營業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上的不特定物件放貸,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涉嫌非法經營罪。放貸的年利率超過36%,並符合法定情形時,屬於“情節嚴重”。普通的民間借貸是正常的民事活動,而專業的放貸行為涉嫌犯罪。中國最高院、最高檢頒佈了《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明確規定了何為非法放貸犯罪活動。

    非法放貸的認定

    個人或者單位向社會上不特定物件放貸,符合以下幾個條件的,構成非法經營罪:

    一是未經監管部門批准,以營業為目的,經常性地放貸。“經常性”是指兩年內向不特定的單位或者個人發放貸款達到十次以上。二是擾亂金融市場秩序,達到情節嚴重。

    《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明確規定應當視為非法經營罪的“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

    【情節嚴重】首先是貸款約定的年利率超過了36%,其次,若放貸的主體是個人的,放貸的數額累計達到了20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累計超過80萬元或者非法放貸物件累計超過50人,構成“情節嚴重”;若放貸的主體是單位的,對比個人而言,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依次是5000萬元、2000萬元、750人。另外,若非法放貸行為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也視為情節嚴重。

    【情節特別嚴重】比照情節嚴重的規定,若放貸的主體是個人的,對應的數字為1000萬元、400萬元、250人;若放貸的主體是單位的,對應的數字為5000萬元、2000萬元、750人。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視為情節特別嚴重。

    《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還補充規定了當非法放貸接近第二條之標準,並符合以下兩種情形,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與“情節特別嚴重”:

    一是兩年內因非法放貸受過兩次行政處罰的,視為情節嚴重;

    二是累計超過十次以72%以上的年利率放貸的,視為情節特別嚴重。

    綜上所述,放貸,若觸犯了《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訂立的相關標準,涉嫌非法經營罪;非法經營罪最高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到五倍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法律不禁止普通的民間借貸活動,但想要以放貸謀取非法利益的,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自《民法典》頒佈以後,高利放貸已經成為明令禁止的行為,司法機關打擊非法放貸的腳步不會停止。

    圖源網路,侵刪。

  • 2 # 做個好法師

    借款合同,兩年十次以下,三分以下,不構成犯罪。

    可以考慮以股權投資的方式,進行投資。

    國家監管的是債權投資,無證不得經營。

  • 3 # 小兵有錢

    全國掃黑辦10月21日召開新聞釋出會,釋出了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研究制定的《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根據《意見》非法放貸情節嚴重的將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也就是說非法放貸這條路走不通了.

    那這法案會不會影響到民間借貸,加劇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1、非法房貸是針對社會上不特定人經常性的物件發放貸款.以營利為目的,而民間借貸是個體、偶然性的,互助式的型別!所以打擊非法借貸是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

    2、非法放貸衍生了好多套路貸、暴力催收等嚴重的社會問題.

    民間有句話:個人非法放貸者要的不是你錢,要的是你的全部資產.

    所以打擊非法放貸能保護受害人和中小微企業主.

    3,非法房貸綜合費用已經超過年化36%,擾亂了金融行業的正常發展,滋生了很多社會問題.而民間借貸利息都是合法合規的.

    民間借貸未來的趨勢:

    1、利息會控制在合法的範圍內.

    2、民間借貸業務範圍將縮小.

    3、民間借貸將越來越規範.

    4、正規的合法借貸平臺將呈現爆發式發展,彌補民間借貸的部分客源m

    5.欠債不還將成為不可能.合法的民間借貸是被支援的.

    6、將震攝黑惡勢力在民間借貸中的不法行為.

    總結:借貸請選擇正規機構借款.合理借貸.珍惜信用.

  • 4 # 憤世嫉俗的老百姓

    你一個職業放貸人掙那麼多錢,就不能花點錢諮詢律師嗎?這點錢都不想花,想在這塊蹭免費諮詢,你不坐牢誰坐牢?你錢留著買棺材啊!

  • 5 # A東方之子367

    借條日期寫2019年9月份之前借的,並且是現金支付的,最好留有照片或者影片,因為這個法律檔案是2019年10月頒佈的,也就是說2019年10月之後才會生效,之前借的,無論多少錢、多少金額、借給多少人都不能定性為非法經營罪,別問我是誰,我叫雷鋒。

  • 6 # 章磊律師

    看到已有的回覆感覺有點懵了……

    就問題而言個人覺得應從以下幾點出發考慮問:

    首先,要理解什麼是非法放貸?

    通俗點講,放貸行為是銀行等經過批准的金融機構做的,如果是非批准類企業為了獲利而從事拆借資金的活動就有非法放貸的嫌疑了!

    而個人偶爾借款出去收點利息是正常行為,不會涉嫌違法犯罪;

    需要強調的是很多違法犯罪分子鑽空子會故意將出借人定意為團伙中的個人,從而達到非法目的!

    而最新的最高法、檢、公聯合釋出的《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明確將這個空子以量化方式堵了個乾淨!

    其次,要確定提問者的目的?

    如果是有大筆閒錢想要透過放貸方式獲得高額回報的,注意只能向親、友出借並注意出借本、利問題,避免使人產生誤會;

    如果是深陷其中想著怎麼全身而退的,還是與委託律師詳細溝通比較靠譜!個人覺得,“全身而退”是奢望,能夠破財免刑就很好了!

    想想那些一時不察借了套路貸最後家破人亡的被害人,放貸人還能夠瀟瀟灑灑“舉杯邀月”已經是最大的諷刺了!當然,還要確保之前委託的律師自己沒被“套”進去才行!據說近期有不少違法做人傷案、替P2P搖旗站臺、為套路貸磨槍的律師同行自己盼著有律師去會見自己,這樣他們至少能比同室多享受片刻Sunny!

    再次,不得不說那句“所有賺快錢的方法都寫在刑法典裡”還是有道理的;從小我們就被教育:“不要把自己的快樂建立在他人痛苦之上”,是什麼使我們的心裡只剩下了一日暴富的快感而忘記了為人的底限?

    領導者的決策大多都是造福群眾的,可是一群“壞和尚”總能念歪了好經文,影響社會環境,著實可惡!

    最後,奉勸大家心懷善念,幹了壞事再求神拜佛也免不了法律責任!

  • 7 # 睿園耕夫

    簡單說吧,放貸不構成非法經營罪,需要有放貸許可,現在只有金融機構和準金融機構能夠做到。

    非法放貸不僅影響金融秩序,也影響社會秩序,非法放貸的收款是與暴力催收分不開的,嚴重威脅公民或組織的財產安全、人身安全。

    融入融出資金,一定要透過合法途徑。非法途徑的後果是無法預測的。

  • 8 # 勻楓財技大兜底

    個人放貸,如果以此為職業,早晚會以職業放貸人上了黑名單。沒有貸款資質的放貸公司,進行非法放貸,在11月21日起,將以非法經營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即使有著放貸資質的公司所發放貸款,也必須按照法律和國家相關規定,制定借貸條款,利率也必須在24%之內,也不許打車收取所謂其他相關費用和變相砍頭息,否則也將受到各類處罰。

    如果你遭遇的是沒有放貸資質的公司所發放貸款,一定要先拿起法律和國家賦予的權利,先投訴,再舉報,將放貸合法性糾正過來後,再將利率是否合規搞清楚,最後按照國家規定進行還款。

    違規放貸、全民放貸,這段黑歷史終於結束了,我們這個社會終於開始走上正軌了。

    1.個人如果放貸資金不是自有資金,是四處借款而來,未來將會以非法集資罪進行刑事指控。集資人也會遭受連帶損失,放貸人的放貸合同自然也無效。

    2.個人放貸給多人,欠款人不還訴至法院。法院還會將放貸人列入職業放貸人名單,所有合同無效,只返還本金和法院判定的適當利息。不管放貸利率是否超過24或者超過36通通無效。

    4.沒有金融放貸資質的公司如果放貸。放貸筆數超過10筆以上就會被追究責任。如果情節嚴重的,將會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其中公司的法人高階管理層,財務和營銷人員,都是直接的刑事處罰物件。

    那麼哪些放貸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呢?

    1.朋友、同事、個人之間臨時的一些短期資金融通,並有不超過24%之內的利率約定,可以收到民法通則的保護。記住不是以放貸為職業的前提。

    2.有著銀保監會和證監會發放的正規金融牌照,在經營範圍中有著放款的經營範圍,才可以面對特定公眾進行放款。例如銀行、保險公司、信託公司等等他們才可以放款。

    3.有著地方金融辦頒發的放款資質的小額貸款公司、網際網路貸款公司也可以在規定地域內或者規定範圍進行放款。小額貸款公司只能在本區域進行放款,網際網路貸款公司只能在網上進行放款,而且他們的放款總金額是受到嚴格管理和控制的。

    4.商業保險公司,融資租賃公司,他們只能針對有真實實業背景業務往來的公司從事業務業務,可以進行基於合同的放款。

    其他種類的放款都是非法的,現在國家針對非法放貸打擊非常嚴重,如果還伴隨著暴力催收,那將可能是掃黑除惡的物件。

  • 9 # 房壇法菜

    今年10月21日後,民間放貸監管更嚴格了,必須在法律紅線內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的放貸行為大致符合以下特徵:

    有相關金融牌照,具備發放貸款資格,處在國家金融監管範圍內,比如小額貸款公司,在自有資金範圍內,可以正常放貸,無需擔心構成非法經營罪。

    親友和同事之間是可以資金互助的,這點也是法律允許的。親友間、同事間,都是特定物件,俗話說,在家靠父母,出門靠朋友。因此,特定人之間出現資金週轉困難,發生資金互助行為,人之常情,也是法律允許的。但透過親友、同事,向不特定社會人發放貸款就不行了;為了向不特定人發放貸款,在放貸後將借款人納入公司員工的,也不行。

    親友和同事間的資金互助,合法的年利息範圍是24%,超過36%是不合法的,24%-36%的部分,法律不介入;別人願意給,就拿著;別人不給,也不能透過法院要。不論放貸次數、利息、收益和金額,親友、同事間的資金互助都是不構成非法經營罪的。

    資金借貸雖然沒有超過月息3分,但2年內累計向不特定人出借次數超過了10次,也是會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的。對於資金出借後,借款期限屆滿,需要展期還款的,出借次數視為1次。反之,2年內不超10次,不論利息如何、收益多少、金額多大,均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為什麼國家對民間借貸會留下小缺口呢?這是目前的國情和經濟行情決定的。中小企業融資難,缺少融資渠道,如果完全把口子堵死,又缺乏便捷的融資渠道,那麼會有很多中小企業因資金鍊斷裂而走向破產,出現系列問題,比如就業、稅收;民間資金沒有盈利渠道,也會產生很多社會問題。因此,民間資金放貸還有小路可走,但必須在紅線內走。

    在認定放貸數額上,以實際出借給借款人的本金為準,“砍頭息”應扣除,不列入借款本金。也就是說,借款人實際拿到多少錢就認定多少本金,不應該以借款合同為準計算。

    因此,親友間的資金互助,擁有金融牌照,或2年內放貸不超10次,均不構成非法經營。

  • 10 # 甘霖的思想空間

    看題主的意思,好像是想知道如何放貸,才能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如果本人猜對了,題主應該就是一位有長期放貸經歷的人士,但現在形勢變了,請三思而行了。

    2019年10月21日開始施行的,由最高法、最高檢、司法部和公安部聯合印發的《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結合之間各地不斷出臺的職業放貸人認定標準來看,國家已經清楚的表明了,對民間借貸行為要有一個全新的、立體的管理意願了,而且這種意願本人認為還會不斷強化和明確。這也是一國政府管理金融市場的綜合手段之一,原先僅僅停留持牌金融機構層面的看法和手段會得到完善和豐富。現在擺在民間金融行業從業人士面前的只有兩條路可走,一是招安,即持牌經營,走上合規的道路;二是金盆洗手,不幹了。

    為什麼這麼說?

    最高法、最高檢、司法部和公安部之所以聯合下文,對非法放貸的刑事問題進行規範定義,一則是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款“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進行一個補充說明;二則結合之前全國開展的打黑除惡行動中,有很多涉及非法放貸的行為,不知道應該如何去認定,急需明確;三則為了進一步規範管理民間金融市場,建立完整的體系架構做準備。

    對民間資金借貸市場進行了一個大致的劃分,我想初步的劃分應該是三個層次。

    第一層,真正的親友之間的偶發性的借貸,年化利率很低,甚至不收利息,這是千百年來社會上就實際存在的,而且更多的是互幫互助的借貸,對社會關係的維繫和穩定是有好處的,這部分肯定應該保護。

    第二層,民間非特定物件(個人與個人、個人與法人、法人與法人)之間的經常性的借貸,且年化利率在36%以內的,這個層次的資金借貸市場,應該區別對待。

    主要要區分經常性的借貸關係中的出借人是否是有資質的放貸人。

    目前市場上存在有資質的放貸人,除銀行外,還有信託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公司和商業保理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的業務範圍主要侷限在供應鏈上)。他們的借款合同關係(本金、24%以內的利息和其他費用)會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

    其他機構(諸如投資公司、擔保公司、寄賣行等等)和個人都是沒有經常性放款資質的,一旦核實就可能被認定為職業放貸人(目前全國各地正在陸續出臺),被認定為職業放貸人後的後果就是,所涉及的借款合同無效,僅能夠對本金得到保障,其他包括但不限於利息、罰息、違約金等等都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援,無法向借款人主張。

    第三層,就是最新出臺的涉及非法放貸的刑事案件,這部分主要應該是指經營性的、以營利為目的的、超高利率的借貸行為,這部分的非持牌機構和個人是刑事犯罪嫌疑人,不僅僅是本金、利息得不到保障,而是會被罰沒,同時還會受到刑事處罰。

    綜上,如果本人對題主的推斷不錯的話,事實上冒這麼大的風險去掙錢,不值得。道路已經指明瞭,自己選吧。

  • 11 # 開心過每一天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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