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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陳武鵬律師

    本案和名震全國的“崑山反殺案”有相似之處,個人認為,根據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對於犯罪要妥善認定,而對於正當防衛則要大膽認定,畢竟合法沒有必要向不法讓步。

    據報道, 事發漳州,鄭某亮與吳某南因債務問題,引發糾紛。鄭某亮持刀到竹圍市場吳某南攤位,將其左手砍傷後脫手把刀掉落地上,吳某南遂將刀撿起追砍鄭某亮。多段網傳影片顯示,事發交叉路口,事後有兩輛救護車到場處置,並有穿制服工作人員對案發現場進行保護,疏散圍觀群眾,一名穿白色上衣男子被採取強制措施。

    隨後,吳某南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那麼,吳某南是否構成正當防衛呢?我認為,答案是肯定的。首先,吳某南與鄭某亮之間的債務問題,我們暫且不論誰對誰錯。畢竟,即使吳某南欠錢不還,鄭某亮也應當透過合法手段索要債務,而不能動輒以刀砍相逼。其次,鄭某亮用刀砍殺吳某南,已經構成不法侵害,吳某南當然可以正當防衛。

    最後,雖然鄭某亮刀脫手了,看似不能持續進行不法侵害了,但現在吳某南的處境上,設身處地地加以思考,他有理由相信對方的不法侵害尚未結束,如不主動反擊必將會坐以待斃。因此,吳某南撿刀還擊,應當屬於正當防衛。

  • 2 # 謝謝xgh

    要!這是典型的故意傷害(殺人),都追了200多米,砍人。被砍者已經放棄了行兇,你還砍人,說明不是正當防衛。

  • 3 # 法律故事匯

    很多人都說這個案子是,欠錢不還砍死債主,還不用還錢,天下哪有這麼好的事情?

    法律君覺得,這完全是把兩個問題混成一個問題。欠錢是欠錢,一定得還。防衛是防衛,是否需要追責,且聽我娓娓道來。

    案件其實簡單,起因不過是欠錢不還,債主要債。2019年7月6日早晨,鄭某亮來到漳州市的竹圍市場打算找欠錢不還的吳某南要債,到底是誰的債,多大的債,如今還未明晰,唯一知道的,是鄭某亮“準備充足”,大有“壯士一去兮不復還”的氣概,手持長砍刀到吳某南攤位處要債。

    手持如此兇器的鄭某亮要起債來絲毫不留情面,甚至將吳某南的左手砍傷。可是其後,鄭某亮的砍刀卻意外脫手,吳某南趁機拿到砍刀就是反擊,鄭某亮被追砍了200多米,伴隨著“砍人啦!救命啊!”

    此類的呼救聲,鄭某亮被砍了數刀後最終倒在了血泊中,吳某南砍完後則拿著砍刀快步地離開了現場。

    事發後不久,救護車趕到救人,公安機關也迅速到達現場展開偵查,吳某南則主動到現場投案自首。

    那麼,吳某南這種看似兇殘的反砍操作還能構成正當防衛嗎?

    法律君認為是構成的。理由如下:

    一、吳某南再怎麼欠債不還,不管是欠瞭如何鉅額的高利貸還是欠了長期的普通債務,鄭某亮都不能拿著把駭人的長砍刀到吳某南做生意的攤口威逼利誘,索要債務。鄭某亮的行為本就不正當。

    二、鄭某亮威逼利誘,要債不正當是一回事,但是拿刀追砍就已經直接構成嚴重的不法侵害了,嚴重威脅到了當事人乃至路人群眾的生命安全!換成任何人面對這樣的情景所做任何反擊都是正當防衛!

    三、鄭某亮也許業務不精,刀是脫了手,但這並不代表他就停止要債,就此灰溜溜地回家去。而我們置換情景地去思考,鄭某亮已經下手了,自己的左手已經被砍傷了,我們絕對有理由認為他不會停手,可以攜帶長砍刀光天化日之下公然砍人。

    誰知道他還有沒有攜帶其他兇器要繼續他的不法侵害,因此反擊時拿起他的砍刀對他進行追砍,是相當合理的正當防衛!

    綜上,法律君認為反殺人吳某南的反殺與追砍構成正當防衛,不應承擔刑事責任!也希望案件能早日出結果,堅定大家有力抵制暴力份子不法侵害的決心!

  • 4 # 法潤金沙

    該題題目中涉及的實質問題是判定原被砍的被侵害人撿刀追砍原不法侵害人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又是否存在防衛過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鑑於社會生活和刑事案件本身的複雜性,僅憑題目中簡單的一句話,對這些問題是根本無法做出準確認定的,還需具體案件具體分析。簡要分析說明如下:

    首先可以確定被不法侵害人有權進行正當防衛。將本問題中先持刀砍人的男子以A代替,將先被砍的人以B代替,那麼在A砍B時,根據《刑法》第20條的規定,面對A正在進來的不法侵害,無疑B是可以進行正當防衛的。即便A的刀脫手,也並不代表其不法侵害結束,A仍可撿起繼續其不法侵害,因此B先撿到刀並反砍A,仍然屬於制止A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B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第二、確定B追砍A的行為是否防衛過當比較複雜,需要根據具體案情和B採取的防衛措施、造成的後果等綜合判定。因針對題目陳述,不分情由便直接認為B完全屬正當防衛的人較多,而近期社會上也有媒報道多起反殺完全屬正當防衛且不過當的案例,如崑山龍哥案等。但也不排除相反的情況出現,結合本問題試舉一相反情形來說明:

    例如:身高1.8米並年青力壯的個體工程老闆B欠身高1.6米身材瘦弱的農民工A五萬元工資,A多次討要均遭B拒絕。某日,A聽說B結了一大筆工程款,又去找B討要,B仍以各種理由推拖拒絕支付,A遂掏出隨身帶的一把含柄長約10公分的水果刀威脅B,B不予理睬視而不見,A氣憤不過,遂持刀砍B,但因心情緊張,水果刀除僅將B手臂劃傷了一深約0.5釐米、長約2釐米的傷口外無任何嚴重後果,且水果刀還被B手臂碰掉在了地上。B眼明手快,從地上撿起A掉的水果刀就追砍A,A轉身逃跑,B追出200米後朝A全身重要部位連砍多刀致其重傷。在該情形中,首先可以肯定,A持刀砍B,B當然也有權進行正當防衛,但當B撿拾起A脫手的刀追砍A,A逃跑時,應當說B對A的威脅便基本消失,無論是從雙方力量對比和從案件本身出發分析,A已無對B具有緊迫的現實危險,但B卻仍對A一路追攆,並用刀對A身上重要部位連砍數刀致A重傷,其防衛手段和防衛結果明顯超出制止B不法侵害所必需,也與B當初砍A一刀的不法行為和後果極不相稱。對於此案情,無需多言,相信絕大多數人都會認為B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

  • 5 # 戲夢31056127

    你問的是誰負責?行兇的?難道被行兇的智慧在被人刀捅到的霎那間才能正當防衛嗎?中國的法律何時用來保護壞人了,如果只保護壞人,那從明天開始,每個人帶把刀在身上,看誰意圖對自己不軌,上去就砍,一看砍不過,放下刀就行,對方敢動,就是防衛過當!還是壞人好做啊,偷盜摔傷,觸電,不管出啥被盜的都要陪,沒被盜也要陪,工作幹嘛了,喜歡什麼去偷,沒錢去偷!工作又累又受氣,還回受傷

  • 6 # 黃金時代當家

    討論正當防衛是有階級性的,必需同時符合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合法權益為前提,才是行使正當防衛權一方。不符合保護國家、集體利益的一方無進攻性正當防衛權,就不存在追逐獵殺他人的正當防衛。如:搶劫犯搶劫財物後奪路逃跑,被人撿起搶劫犯丟棄在搶劫現場的刀槍去追殺。

  • 7 # 青山綠樹6108

    法律專家說:要負刑事責任。這叫公權私用,你沒權利處罰壞人。你只能等著被砍死,然後由法律懲罰他。這悖論一般人理解不了。

  • 8 # 楊197212

    個人感覺,法律應該保證社會平安,也就是保證大家不能輕易挑釁生事,有事情走法律程式是對的,所以對於那些輕易尋釁挑事的,動不動拿刀砍人的,首先法律就應該規定不管路人,還是受害者都可以奮起反擊,這個不應該存在是什麼過當不過當,該案裡,挑事人動刀了,受害者的生命確實受到威脅了,這個時候,路人或者受害者都可以反擊,包括剝奪掉挑事者生命,這才是維護社會平安,警告大家不能輕易惹事動刀,有事走法律程式,動了刀,後果不是你想收就收的,要給犯罪的人以威懾,那個後果不是他能輕易承受的,這樣,社會才會安定,不然動刀的代價如此之低,如何保證受害者不被威脅,你可以動刀,但開始是你做主,結束就未必是你了,一旦動刀,受害者的生命還有法律為他復仇,你嗎,失去法律的保護,最起碼,不存在什麼防衛過當。

  • 9 # 郭獸醫看籃球

    我覺得攤上事了,沒砍到你,你就拿起他掉落的刀砍他,明顯你這是故意傷害。要想自衛,得留有證據,沒砍傷你,拿什麼作為證據?必須沒斷氣之前做出有分寸的自衛,你要是砍傷人家就是防衛過當,他砍傷你有警察解決呢,你為啥砍人家?這不是亂套了嗎?

  • 10 # 張無忌168

    既然已經動刀,那就是奔著要命去的,誰也不敢保證他跑出200米只是為了逃命,萬一是去尋找武器再返回來繼續行兇呢?因為他有行兇事實在先!所以,無論他跑多遠,被害者追上去把他砍到沒有繼續傷害他人的程度就無可非議

  • 11 # 唐大嘟嘟看民生

    不需要負刑事責任。

    與龍哥反殺案類似,需要分清漳洲男子掏刀砍人時的實際情景,才能分清雙方的責任。在雙方因各種原因發生衝突時,暫時不管誰對誰錯,只要一方拿出刀來砍人,首先違法。在其持刀砍人的過程中,因脫手刀掉落地上,被對方撿起,緊追200米,反砍多刀,與龍哥被反殺案何其相似。案中的龍哥故意挑釁,毆打下班的行人,還回車上取刀砍人,當刀掉落時,被受害人撿起連砍數刀死亡,這起案件當時引發社會和網路的極大關注。

    在幾天後,官方宣佈龍哥案件的對方為正當防衛,無罪釋放。這是對正當防衛最合理解釋和公正的解決辦法。和此案一樣,都是持刀者先欲傷害他人,都是刀脫落了,被撿起反殺,都是往車邊跑和往外面跑;在對方看來,刀脫落了,加害者還有沒有其它的兇器,取出後,導致自己再受傷害呢。所以對方才會繼續攻擊,防止加害者反擊,使加害者受傷或死亡。其實,這是對方正當防衛行為的繼續,所有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防止自己被加害者所傷害,不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

    只有採取類似判例,作為司法案例,才能使加害者在做出違法行動前,考慮到法律的嚴懲和對方的反擊,取消加害行為,採取合理合法的手段解決雙方的矛盾和糾紛;也由於法律保護正當防衛的行為,使被加害者敢於反抗,運用一切可能的手段反擊加害者,使自己或他們的生命免於死亡的威脅。這是對生命健康權的重大尊重,也是對違法者最嚴正的警告,切莫伸出罪惡的手,否則必被捉。

  • 12 # 巴士底獄3

    肯定負刑責。而且是故意傷害至傷至死。對方丟刀逃逸,已經停止侵害,停止侵害!你還防衛個屁啊?所以你的追殺是故意傷害報復殺人行為。與防衛沒半點關係!正在侵害對手被制服都不容許再防衛。何況侵害根本沒發生。也就是對方僅僅是有恐嚇行為。逃跑恐嚇也已經終止!實在想不出你有防衛的必要和迫切

  • 13 # 夢寐一身

    此事說防衛過當也可以,說正當防衛也行,在一個看你本人以前有沒有案底,對方社會關係硬不硬,中國的法律法規並沒有那明細,說粗那就是粗,說細它就是細,就看法官怎麼判了!

  • 14 # CjWCHM

    我看最好是不負責任,如果是不脫手後果什麼?你拿刀時候就應該考慮到反被人家砍的後果,現在是你出刀了,證明了你接受後果。另外也可以震懾以後帶刀之人,別動不動就掏出刀,小心反被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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