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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灘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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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秋墨1982
要不然女的付一半錢買下,要不就男方給女方房款市值總價的一半,應該是這樣吧,這事兒還得請教專業律師,我這只是個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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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氣壯山河
證據說明問題。男方父母花錢買房自己用,其買房的發票、收據、契稅證,……能否證實其問題,就顯得特別重要。例如:該票據寫的是誰的姓名,是否有銀行存款、貸款、取款、轉款、打款往來名細、或“借、貸”發生額、或銀行小票、……等原始依據。
其各原始票據的發生賬戶姓名、是否與產權證有異同;父母是否與其兒媳就產權問題,有過協商、承諾的書面協議或依據……。能否明確否定其相關的贈予關係。
事實證明問題。男方父母購房後,是否是產權證的實際持有者、是否是房屋的實際使用人、或唯一住房、或首套住房……。是否有無利益關係的第三方、能證實主題中的前兩個問題(事實),不屬於贈予關係。
假如以上證據、事實具備(成立),且能證實其產權、系男方父母的全部獨立產權,離婚時就有排除贈予、或部分贈予,或夫妻共同產權的可能性。
否則、法院將會視其證據不足、或理由、事實不充分,視為父母的部分產權、或作贈予對待,或視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依法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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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一紙家書
1、如果沒有“借名買房”的證據,僅有父母的出資證明的情況下,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旦離婚,兒媳將分走一半的產權。
2、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借名買房”和“男方父母”出資的情況下,一旦離婚,男方父母是可以拿到房屋的全部產權的。
第一,如果僅有出資證明,那麼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所以父母在沒有其他說明的情況下,房產視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所以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房本上登記的是兒媳婦一個人的名字,所以在沒有明確兩個人各自份額的情況下,按照夫妻各方各佔一半處理計算。一旦面臨離婚,兒媳可以分走屬於她的一半產權。
第二,如果有父母的出資證明和借名買房證明,一旦面臨離婚,男方父母是可以要回全部產房份額。通常借名買房需要完整的書面協議和全部證據鏈,但是在裁判實務中,對於親屬之間約定的借名買房協議,可透過購房票據、實際使用或控制房屋等客觀情況來認定。證據具體要求如下:
1、購房票據:包括購房合同、契稅發票、轉賬記錄(附有備註內容,包括轉賬用途)
2、實際使用和控制情況:是否實際居住;水電費、物業繳納情況等。
如果能具備以上兩類證據,基本可以認定男方父母實際借兒媳的名字、購買自己的財產;書面合同並不作為強制要求。
但是,如果男方父母是因為限購政策或購房資格等原因,借兒媳名字買房的,如果要求歸還房屋,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第三,其他提醒所以“借名買房”本身屬於風險比較高的行為,最後容易導致財產外流。如果不是必須,儘可能避免這種行為;如果已經發生了,建議儘早過戶到實際購買人名下。
希望回答對題主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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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這個人生性涼薄
如果是婚後財產,最終房產價值只能平均分,如果你想全部要回,只能憑你倆溝通,但是都打算離婚了,女方肯定不願意,人性就這樣,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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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先說司法實踐中最可能的處理方式,該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平均分割,兒媳婦要麼拿到房產,然後拿出相當於房屋價值一半的折價款給男方,要麼放棄房屋產權,男方拿房屋價值一半的折價款給女方。
第二,說說理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具體到這個問題,父母買房登記到兒媳名下,司法實踐中一般認定為父母對子女雙方的贈予,且完成了所有權登記,因此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平均分割。
第三,有原則就有例外。如果父母能夠舉證該房產並非是對子女的贈予,而是有其他原因,如登記在兒媳名下是為了規避限購、申請貸款等因素,則有可能推翻司法實踐的一般認定,當然這種舉證需要有強大的原始證據作為支撐,如當時簽訂的代持協議等。總體來講,這種舉證難度很大。
第四,如果購買該房產時錢款均由男方父母出資,離婚時該房產雖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但財產分割時法院會考慮到男方對該套房產的貢獻比較大,而酌情照顧男方,適當提高男方在該房產中的比例,但是幅度也很有限,畢竟夫妻共同財產以平均分割為常態,以傾斜分割為例外。
以上,一個上海灘小律師的一點淺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