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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朱禮華談勞動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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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王澤成律師
1,關係最多賠償12年。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這條規定針對的是高收入員工,主要是針對高管制定的。也就是說員工月平均工資高於上年度本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才適用十二年的規定。您的月平均工資多少呢。如果就是普通工資,您工作十六年還是按十六年計算。
2,關於經濟補償金。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是需要條件的,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害職工利益的情形,自己主動辭職,沒有補償,您主動提出協商解除也沒有,不知道您符合單位支付補償金條件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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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大嘴關注
【大嘴說職場】的觀點:題主你對相關的法條可能有誤解.能賠多少年得看你的工資水平.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法條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舉 例: 以重慶為例,重慶的職工月平均工資應該是在5470元左右,如果勞動者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前12個月平均工資都是20000元,那麼就已經超過了5470元*3倍=16410元,這個時候勞動者的最高賠償就只能是16410元為月平均工資的上限. 這種情形下企業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才最高不超過12年.反之,如果你一個月的工資只有5000元,那麼勞動者工作16年,就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5000元*16=80000元.
如果企業涉及違法解除,這個時候就需要支付二倍的賠償金,5000*16*2=160000元.
之所以有賠償金這一說法,是希望企業不要濫用自己的自主經營權,保護勞動者工作的權益,對違法解除的給出二倍賠償的嚴重處罰.
所以,如果勞動者工作16年,企業違法解除,我個人認為可以採取勞動保護措施,申請仲裁.
如果企業因客觀因素,導致不得不辭退一個工作16年的員工,我個人認為先和企業進行友好協商,畢竟一起風雨這麼多年,還是有感情基礎的.
總 結:職場中難免會遇到這些問題,我個人希望題主能夠積極面對,此外還需要調整好自己的心態,在爭取自己權益的同時,為以後的職場多做一些謀劃. -
4 # 怡路同行
你想問的意思我懂,只是你的有些表述過於白話,和法律法規的用詞混淆了,所以需要多解釋一些東西,避免誤解。
賠償與補償的區別大家都習慣說“賠”,但是法律規定裡有“補償”和“賠償”兩種說法,當然意思也是不一樣的。勞動法律法規裡規定離職時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的那筆錢叫經濟“補償”金,只有單位違法的情況下才叫“賠”。
怎麼叫單位違法呢?比如你上著班好好的,有一天單位告訴你明天不用來上班了,沒有什麼原因。這樣做單位就是違法的,違反的是勞動合同法裡規定的關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我猜你想問的應該是補償金,但也不排除單位在與你解除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存在違法的操作,實際上你應該得到“賠償”。
關於最多支付十二年的規定新的勞動合同法
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關於支付經濟補償金十二年封頂的規定是這樣的: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舉個例子解釋下吧:
假設你單位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是5000元
①你的月平均工資是16000元,那麼應該支付你的經濟補償金就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也就是15000元為標準計算,且最多十二年,即使你工作了十六年,也按照十二年計算。
②你的月平均工資是14000元,那麼應該支付你的經濟補償金就按照你自己的月平均工資計算,也就是14000元為標準計算,這個時候就不受十二年的限制,你工作了十六年,就按照十六年計算。
第一種情況是15000×12=180000元
第二種情況是14000×16=224000元
可以看出其實結果差距還是挺大的,特別是超出職工平均三倍不多,工作年限又遠超十二年的,似乎“吃虧”了不少。
計算經濟補償金還是有些學問的,這裡就不再展開了,以後找機會再分享。
舊法規的有關規定
在08年以前,關於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裡,也有關於十二年封頂的規定。
由於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按照08年為界,08年以前的按照老辦法,08年以後的按照新辦法的原則計算。
因此老辦法裡規定的最多十二年,只適用於08年以前的部分。你的工作年限十六年,應該08年以前只有四年左右,因此老辦法裡的十二年對你沒有影響。
目前老辦法的相關檔案已經廢止,這個十二年封頂的規定是否還有效也存在爭議。不論是否有效,應該都和你沒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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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幫兄愛唱歌
我想你這個問題至少有兩個明顯的錯誤。一是勞動法規沒有最多賠償十二年的規定,你在公司幹了十六年,不一定要給你賠償,符合條件有可能會給予經濟補償,至於是否給予賠償,要看你所在的單位是否違反了勞動合同法。
按照勞動合同法關於給予經濟補償的規定,主要是第四十六條,也就是必須符合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七種情形才有可能獲得經濟補償。這七種情形中,大都屬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如果屬於本人辭職或是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要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精神。對於經濟補償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四十七條的主要精神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的標準工資,不滿六個月的滿按半個月計算,半年以上不滿一年的滿按一年計算,並沒有最高補償十二年的規定。
你在用人單位幹了十六年,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補償條件,就需要補償你十二個月的標準工資。所謂標準工資就是你離開單位之前十二個月工資的平均工資,而不是職工社會平均工資,也不是當地政府部門的最低工資標準。比如你在離職前的工資平均下來是每月6000元,那麼你在單位工作了十六年,就要按照每月6000元的標準補償你十六個月,總計你就可以獲得72000元的經濟補償;但是對於最高補償十二個月是有特殊規定的,就是自己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標準,超過了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就只能按照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三倍進行補償,而且最高只能補償十二個月。本人實際工資要高於當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三倍的情況比較少,一般都是指少數的高階管理人員或是拿年薪制的人員。如果你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工資標準超過當地上年度職工工資標準三倍的,雖然你在公司工作了十六年,但是最高也只能補償十二年。
至於經濟賠償和經濟補償是兩個不同概念,經濟賠償的標準是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劃分是要給予經濟補償還是經濟賠償,關鍵要看用人單位是否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如果用人單位違規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必須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給予經濟賠償。當然在實際操作中,是給予經濟補償還是經濟賠償,這個標準有時是很難確認的,需要勞動者掌握比較過硬的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要求給予經濟賠償而不是經濟補償。最關鍵的點就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是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協商一致是給予經濟補償,不是協商一致給予經濟賠償。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法中對於經濟補償的規定,是沒有最高補償十二年的規定的,只有當你的標準工資超過了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並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進行補償時,才有最高補償十二個月的限制,在其餘情況下,都是按照在單位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的標準工資,你在單位工作了十六年,就要按照十六個月進行補償或是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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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勞動爭議工傷律師
從你的提問可以看出,你對這個相關法律看得非常模糊,而且是沒有重點。下面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本人辦理勞動案件10年的經驗簡要解答如下。
第一,你說的是12個月的工資,不是勞動法的規定,是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而且不是賠償。是經濟補償。這個不超過12月的工資適用是有條件的,並不是所有的情況下都使用,不超過12個月,這個標準。
第二,也並不是你離開單位,就一定能得到經濟補償或賠償。要看你離開單位的原因是什麼?是單位辭退你還是你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解除勞動合同,還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這些原因都決定你是否能夠得到經濟補償或賠償。
第三,你在單位工作了16年,工作的時間也比較長了。如果是單位主動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話,你還有權利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繼續回單位上班。
建議,你就爭議的相關問題詳細諮詢專業律師,以便得到專業明確的指導,你這樣不懂法律,可能權利或者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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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社保小達人
樓主您好,勞動法規定最多賠償12年,請問我幹了16年應該怎樣賠償?如果說你工作16年,而且是由於企業單位單方面解除你的個人勞動合同,那麼這種情況下確實是可以獲得一定的經濟賠償,那麼經濟賠償的最高期限,那麼就是12個月,也就是所謂的按著12年來進行賠償,所以說你工作了16年,但是依然是按照12年來給予認定的。
這個賠償的標準是根據你們當地的社會平均工資來給予認定,比方說你所在的地區社會平均工資每個月是6000塊錢,那麼你就可以獲得6000塊錢,乘以12也就是72,000元的賠償待遇,除此之外你還可以獲得失業金的待遇,那麼失業金的待遇是根據你失業保險的參保年限來決定的。
很明顯,如果說你工作了16年那麼你的失業保險的累計繳費年限就是在10週年以上,所以說你最終就可以享受到大概24個月失業金待遇的領取。所以對於我們來說,失業金待遇實際上也是可以獲得幾萬塊錢的收入,而且在享受失業金的同時還可以享受到職工醫保的待遇,所以除了這個經濟補償之外,失業金這一方面也是非常重要的。
感謝閱讀,請加我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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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也許雜談
沒有“最多賠償十二年”的規定,看法條時不能斷章取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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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十二年”,是指“月工資高於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工資三倍”的情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
如果題主的月工資符合這個要件(高於去年社平三倍),那經濟補償金要按最多十二年(每年一個月)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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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北京市為例:
2018年北京市社平工資為94258元(月均7855元),如果題主的月工資高於23565元(7855元*3倍),則經濟補償金按“不超過十二年”支付,而不是實際工作時長的“十六年”。
則經濟補償金計算為:月工資*12個月。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的“月工資”是指“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也就是從離職日倒推前12個月的“所有貨幣性收入”(獎金、過節費等所有以貨幣形式到賬的錢),再除以12(個月)。
如每月工資3萬,前12個月的獎金、各種福利性收入20萬,則:(3萬*12個月+20萬)/12個月=4.67萬(每月實際工資)。
則補償金額為:4.67萬*12個月=50萬。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三款: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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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題主的工資達不到“上年社平三倍”,則按“16年”計算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為:
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一個月工資”計算;
工作年限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工資”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計算。
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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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取得經濟補償金的情形: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如“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繳納社保”,等等;與單位協商一致的;企業破產、裁員、經營困難的;單位解散的;其他情形。具體可參閱《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三十八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四十四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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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取得雙倍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須按前述的“經濟補償計算方法”的二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單位違法解除的情形有:
1.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職業病、工傷、醫療期內、女職工三期內、在本單位連續工作15年且距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2. 單位在法律規定的條件未滿足時解除勞動合同。如協商未達成一致、未滿足《勞動合同法》第39條等。3. 未滿足《勞動合同法》第40條和第41條規定的。4.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如單方解除前未通知工會。其他還有很多的規定和案例,不再一一列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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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想要拿到合理的經濟補償金,須多方研究法條、判例,閱讀大量材料。閱讀法條時,一定要耐心、細緻,並多方對比、多加研判,萬不可斷章取義,最終耽誤自己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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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暖心人社
解除勞動合同,如果職工無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一般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單位有錯的情況下,比如沒有繳納保險,沒有按時足額髮放工資,勞動者也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關於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計算的,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不足半年的按半個月工資計算,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個月工資計算。
月工資標準,按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均工資計算。
經濟補償金數量的上限,過去確實有規定,是最多12個月。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後,做出了新的規定。只有當勞動者的工資水平超過300%的社會平均工資時,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才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標準按照300%社平工資計算。
如果沒有超過300%的月工資標準,那麼是不設有上限的。不過,2008年1月1日才實施勞動合同法,之前的工作年限是有上限的。這就成了這樣一種結果:
如果我們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工作時間超過12年,比如20年,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只能算12個月。實施以後,按照每工作一年增加一個月工資的標準計算。到2019年會增長到24個月。
所以,如果說2019年剛離職,工作16年可以領取16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是沒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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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波士財經
這個應該是辭退員工補償金吧!不是賠償金。
就是你在我單位幹了很久,但現在要辭退你,所以給你合適的補償的意思。
所謂的勞動法規定最多賠償12年,其實是《勞動合同法》上的一項規定,但是是有前提的。
具體描述應該是這樣的: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也就是在你的工資,是你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情況下,那麼補償年限只有12年。
不在這種情況下,那麼就是常規情況,常規情況補償金是這樣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你在原單位工作了16年,那麼給你的補償就是16個月的工資。這個是沒有折扣的。
另外再說一下,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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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趙胖說職場
《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簡言之就是,工作年限乘以月工資(月工資是解除或終止勞動和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計時、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全部貨幣性收入。)
新的《勞動和同法》對高薪人士經濟補償金做出了相應限制。《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月平均工資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員工,計算經濟補償金受到兩項限制:
一: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月平均工資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的三倍計算,而不是實際的個人月平均工資;
二: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及時員工的實際工作年限遠遠超過12年;
所以儘管題主的實際工作年限為十六年,題主最終獲得經濟補償經的計算方式為:補償年限12X 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X3。《勞動合同法》對經濟補償金的劃分更細緻,主要是為了是高薪員工和普通員工的差距不至於過大,使經濟補償金的賠付更加扁平化,更趨於公平。題主目前這種情況,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正確合法的,法律規定的內容我們要認可和尊重。但是可以做好解除勞動合同後的相關事宜,是損失降低到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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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懂社保
樓主您好,實際上嚴格上來講,勞動法並沒有這樣的規定,勞動法的原話是針對於個人工資收入水平大於當地平均工資待遇標準300%以上的也就是三倍以上水平的個人,那麼最長的賠償期限是不能夠超過12年。但是如果說你的個人工資待遇水平沒有達到平均工資待遇的三倍以上,那麼實際上完全是可以賠付12個月以上的工資水平。
所以這個主要是根據你個人的工資收入水平來決定的,如果說你的工資收入水平是一個,那麼你工作了16年就可以獲得相應16個月全額工資的補償。也就是說你所在的工作單位如果要單方面解除你的勞動合同,那麼他就依法要給予你相應的補償,這個補償是全部由工作單位來承擔。
而且你在獲得經濟補償待遇的同時,還可以獲得失業金待遇的,領取失業金待遇的領取期限也是根據你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來決定,你的失業保險繳費在10週年以上,那麼一般情況下都可以獲得領取,最長不超過24個月失業金的待遇,並且在享受失業金待遇的同時還可以享受到職工醫保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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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規矩,先回答問題:勞動法並未規定最多隻賠12年!!!
要想回答樓主的這個問題,必須要先講清楚一個概念,樓主所說的最多賠償十二年是怎麼來的?
現行的《勞動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在現行的《勞動合同法》中,對於用人單位應該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或是賠償金的支付標準做了明確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樓主所指的封頂12年,就是從這裡來的!
但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只有針對高收入人群(工資超過當地社平工資3倍),才存在雙封頂,即賠償標準為社平工資3倍封頂,和賠償年限12年(也就是12個月)封頂。
如果是普通的勞動者,或者說月工資沒有超過當地的社平工資3倍,也就不存在12年封頂的問題。
這個問題在2020年1月1日之前還沒有體現出來。2020年1月1日是個分水嶺,因為從這一天開始,《勞動合同法》施行就已經滿12年了,也就是會存在超過12年的情況。
但回到樓主的問題,樓主已經幹了16年了,這就牽扯到另一個問題,即以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正式施行為界,分段計算經濟補償金或是賠償金。
2008年1月1日前後最大的區別就是三倍封頂的問題,也就是說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即便你的工資是超過了當地社平工資的3倍,依然會按實際的工資數額作為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基數。
總結一下:樓主工作了16年,應該是跨越了2008年1月1日,因此,2008年1月1日之前的4年工齡,需要以2008年1月1日之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4個月的經濟補償金;2008年1月1日之後的12年工齡,按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基數(若超過社平工資3倍,則按3倍計算),計算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希望老朱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樓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