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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清明時節雨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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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慈孝養老
可以,但不叫剝奪。
先弄清楚什麼叫繼承人,我們來看兩個條件。
一、被繼承人亡故沒有留下遺囑的。
這種條件下,被繼承的父母、配偶、子女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只要這三個關係中還有一人存活,遺產就不會分配給第一順位繼承人以外的其他第二三四順位的繼承人,繼承人不論是否成年都擁有合法繼承權。
二、被繼承人亡故留有遺囑指定繼承人的。
這種條件下,只有遺囑中被指定的人才是繼承人,其他人不論是否是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只要沒有被列為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就在法律上失去了繼承人身份。也就說你根本就不是繼承人,更談不上剝奪繼承權,更與年齡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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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紙家書
這個問題恐怕不能這麼提。
在訂立遺囑過程中,如果訂立人去世時有未成年子女,那麼遺囑中必須要為其留有份額。
這裡從兩個方面,對題主問題做一個說明:
遺囑指定的繼承人範圍關於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機構,而且這些人與自己是否是親屬都沒有任何關係。
但是,在最新《民法典》中,關於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有這樣一條規定:
未成年子女即屬於這類“雙無人員”。假如訂立遺囑的時候存在此類人員,就要在遺囑中寫明。
並沒有辦法預知去世的時候孩子是否成年,怎麼辦?我們先舉個例子:
假定訂立人本意是指定自己的愛人作為唯一的繼承人。但是,現在還有一個未成年的孩子,如果按照上面的規定,怎麼處理?
這個問題其實解決起來不難:做一個有條件的遺囑即可。我們給出一個示例(僅做意思上的表達,嚴謹的表述方式不能是這樣):
本人去世之後,個人的合法財產全部由配偶繼承。如果本人去世時,兒子還沒成年,上述財產,改由如下分配方式:配偶80%,兒子20%。這樣的話,就可以兼顧兩種情況。
第一順位繼承人、第二順位繼承人指的是被繼承人沒有訂立遺囑的時候,法院判決時參考的繼承順序。一切繼承關係都是以被繼承人意願為前提的,別說未成年人了,如果被繼承人願意,隨便一個八竿子打不著的人都能成為其繼承人。
當然,被繼承人死亡時沒留下遺囑,別說未成年人,哪怕遺腹子,法律也是保護其繼承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