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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南京徐劍

    合同詐騙與普通詐騙的區別主要是適用的領域、規範的秩序、詐騙的手段不同。但是,合同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構成原理是一致的。

    刑法分則共規定了13個“詐騙”罪名,其中,刑法第266條規定了普通詐騙罪,其他章規定了12種特殊詐騙罪,包括合同詐騙罪。既遂的“詐騙”罪共同的獨特的行為過程為: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對方產生或者繼續維持錯誤認識→對方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物→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

    作者認為,就刑法分則規定的罪名而言,詐騙與其他非法佔有目的的犯罪是對立關係,但貪汙罪因法律擬製可能除外,如,詐騙與盜竊罪就是對立關係,構成盜竊罪絕對不構成詐騙罪。司法實踐有時認定不清,不能不說令人遺憾。

    具體而言,合同詐騙與普通詐騙的區別如下:

    發生的領域不同,普通詐騙罪發生在生活領域;而合同詐騙罪發生在市場領域。作者認為,構成合同詐騙罪至少一方是市場主體,雙方均不是市場主體不能認定為合同詐騙罪。使用的手段不同。之所以被稱為合同詐騙罪,顧名思義,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在經濟往來過程中,使用了“合同”這一道具。我們認定合同詐騙罪時,不能狹義理解合同形式,應當以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認定,口頭、其他形式可以作為“道具”。

    徐劍隨筆,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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