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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劉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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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紙家書
在一方出資(包括個人,或者個人的父母)的情況下,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只需要記住一個原則:
只登記自己名字,就視作個人財產,不分割;如果登記了雙方名字、或者僅登記對方名字,視作是夫妻共同財產,至於是否分割、如何分割,視情況而定。
下面簡單說明一下。仍以題主提到的,以男方為例:
男方父母出資買房,屬於什麼性質?婚後男方父母出資買房,只有兩種性質:一種性質是贈與,一種性質是借款。對於多數家庭來說,一般父母給孩子出資,很少會跟孩子之間簽訂什麼借條之類的東西。
所以,大多數情況都屬於“贈與”。
贈與又會分為:是單純贈與給自己的孩子、還是贈與給孩子夫妻?這就是第二個問題:登記姓名。
如果登記自己孩子的名字,就視作是贈與給自己孩子個人,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登記孩子夫妻二人、甚至登記孩子配偶單人名字,視作是對兩人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涉及到分割時,會有什麼結果?1.個人財產情況下,無需考慮這個問題:不分割。
2.但是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處理就會比較麻煩:
原則上按照房屋產權登記情況進行分割。共同共有的,均分;按份共有的,按照份額分割。但是,在分割過程中,會有兩個判定的原則:
一是父母贈與孩子、且登記了對方名字,視作是“以婚姻存續”為條件的贈與。如果離婚就視同條件作廢,分不到。有過此類判例結果。主要依據是:
在中國婚姻法解釋中:若是男方和愛人在婚後全款買了套房子,房產證上寫了兩個人的名字,一旦兩人因離婚鬧上法庭,必須拿出證據能證明買房子時出了錢,否則在房產分割時,法官會將這房子判給有證據證明出錢了的一方但是,因為離婚的理由和責任不一,並不完全會依據上述解釋執行。
二是更加傾向於實際出資方,即男方,可以適當多分份額。
所以,這裡給出的建議是:
建議為避免今後之間婚變、財產爭議,主觀、客觀上可以考慮以下三點:
主觀上,還是要夫妻之間相互學好如何把家庭經營好。經營好,自然就不會涉及到財產分割的問題,以上所有探討都沒意義。
客觀上,因為購房的錢屬於父母,跟子女、子女配偶都沒有任何關係。父母給孩子出錢買房,登記孩子自己的名字,無可厚非。
如果已經登記了孩子夫妻的名字,可以嘗試在夫妻之間簽訂一個分割協議,或者孩子跟父母之間簽訂一個借條。
回覆列表
男方父母在男方結婚後投資買的房,如果有花錢的證據,還是可以要回來的。如果沒有花錢的證據,那就是房子兩人平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