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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ailun無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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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海風116067626
這個事情分兩部分來看:
一、以公共部位劃出的停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按《物權法》第74條第3款,小區地面公共停車位屬於“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由業主共同共有,這一點是沒有爭議的。
二、如果對這些車位進行停車收費,那麼收取的費用涉及到分成的問題。
按照《物業管理條例》,利用物業共用部位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對該法條解讀,如果要實行停車收費,那麼必須由業主大會透過決議,同時做出“怎麼收,誰來收,收多少?收取的錢幹什麼用。”等等相關決定。
實踐中看,小區有物業的話,就委託物業公司代為管理並收費。那麼業委會與物業專門訂立協議,就停車費進行分成,(有的按七三分成,也有的按六四分成,還有的是對半分)關鍵看物業公司管理停車場時的支出情況,有的停車場因為物業公司進行了前期投入、劃線、平整場地等等,可能會多分一些。此外,物業還需定期對車位進行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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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乘風追夢
可以看下與開發商的合同是怎樣約定的,一般都是開發商的物業代管,或者全體業主的業委會代管,業委會是代表全體業主履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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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ZHUGONGYUAN
利用小區公共區域建設的停車位,由於公共區域的土地出讓金和建築成本都已分攤給了小區全體業主,所以它的所有權歸小區全體成員所有,所有權歸業主、當然受益權也是全體業主。
在小區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時,小區物業對於停車費的收取,在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後,在核實扣除應支付費用後,剩餘收益移交給業主委員會,使用權有小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決定。
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都有明確規定,利用小區公共區域收取費用的、其收益權歸小區全體業主所有!
毋庸置疑是屬於業主的,要不讓物業支付公攤面積費用,你看還有哪個房地產還賣的出房子。除非把不合理的公攤面積徹底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