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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南海石

    買賣被法院查封的房屋,該合同是否有效?這個問題其實不是一個法理難題,而是一個司法實踐難題。法院查封房屋行使的只是一種保全措施,它所依據的是民訴法,而房屋買賣合同依據的則是合同法和民法總則,這三部法律本身並不存在層級上的差異,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得以彰顯的法律後果只能是一個,所以只能靠時間去說話,也即如果買賣合同簽訂在先,法院則無權查封,否則便是法院涉嫌違法侵害善意第三人利益。如果法院查封在先,當事人則無權再對外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否則便構成合同欺詐。

  • 2 # 漠北虎

    對房屋查封的民事裁定書中一般都有一句話“查封期間,不得買賣、轉移、隱匿查封財產”,其實這句話就是告知你,查封房屋不得進行買賣行為。

    但是買賣查封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這另當別論,一般我們認為合同的有效與否與合同的履行是兩個階段的兩件事。合同有效與合同不能履行不衝突。

    實際生活中這種事例也很多,比如開發商一房二賣甚至一房多賣,開發商與購房者簽訂的幾份合同都是有效的,但只能履行其中的一份,對其他不能履行的合同,開發商對購房者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題主提的這個問題也應分成兩部分看,一是合同是否有效?二是合同能履行?這樣問題就很明確了。買賣查封房屋的合同有效,但合同不能履行。

    因為買賣查封房屋合同履行不能,所以違約方向守約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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