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勞動者於2012年5月參加工作到2013年9月受到事故傷害,經鑑定為工傷。勞動者因工傷向仲裁機構申請解除勞動關係。
經濟補償金該不該給?
給的話怎麼計算
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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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加油呀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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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職員之家
因工傷解除勞動關係該不該給經濟補償金這個問題在勞動仲裁實踐中並沒有統一的認定。
第一,認為應當支援經濟補償的理由。勞動者因為工作原因受傷並非自身故意,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者被評定為傷殘5-10級的,可以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而這種情形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所以應當支援經濟補償。標準為每上班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按一個月計算,不滿半年按半個月計算。題主上班不到一年半,所以可以得到一個半月的工資。
第二,認為不應當支援的理由。工傷賠償中有兩項是以解除勞動關係為前提的,那就是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就包含了經濟補償的性質,所以不應當支援經濟補償。同時,勞動者發生工傷並非用人單位所希望的,即便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了工傷保險,可以由工傷保險基金分擔一部分賠償。但是,用人單位需要承擔的另外一部分工傷賠償也不少。從平衡勞資關係的角度出發,如果再支援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那無疑加重了用人單位的責任,不利於穩定和諧的勞資環境。
每個地區不一樣,天津這邊,如果評上傷殘等級,會有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醫療。具體還是得諮詢當地社保部門,他們會解答的很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