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果關係的特定性.事物是普遍聯絡的,因果關係作為客觀現象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它是客觀存在的,並不以人們主觀為轉移。種什麼樣的因,就有什麼樣的果。種瓜得瓜,種豆得豆出自佛教的《涅槃經》,《呂語集粹·存養》:“種豆,其苗必豆,種瓜,其苗必瓜。”這兩個都在論述一種因果關係,大概意思是種什麼,收什麼。原為佛教語,比喻因果報應關係。後比喻做了什麼事,得到什麼樣的結果。毛主席也曾說過:世間上沒有無緣無故的愛,也沒有無緣無故的恨。
二、因果既有聯絡又有區別,並且在一定條件下可能相互轉化,任何事物都可能成為因,也可能成為果,沒有絕對的因,也沒有絕對的果。所謂因果,因是能造作、產生一定後果的原因,果就是由一定原因產生的結果。由佛教的緣起論產生了因果理論,因果理論是佛教輪迴解脫理論的基礎,隨著佛教的發展而對因果理論產生了不同的看法。
狹義的因是指產生結果的直接原因或內在原因,而緣則主要指產生結果的助因或外在的間接條件。廣義的因也包括緣。因果是對存在和行為的互相關係尤其是前後關係的一種認識,佛教的因果理論是其輪迴解脫理論的基礎,也是其人生現象理論的基礎,佛教中的十二因緣和六因、四緣、五果等說法都屬於佛教因果理論範圍。
佛教因果律隨佛教的發展,也有了不同的說法:一小乘佛教中的說一切有部關於因果觀念主要是六因、四緣、五果。六因是在分析三世善惡果報的各種條件或作用時提出的,包括能作因、俱有因、同類因、相應因、遍行因和異熟因。四緣是一切有為法產生時的因,是從一般的果的產生角度來進行分析時所作出的對因的分類,包括因緣、等無間緣、所緣緣和增上緣。五果是因緣所生或道力所證之果,包括異熟果、等流果、士用果、增上果和離系果。二大乘佛教的中觀派從其理論的“空”觀出發,否定有實在的因果關係,認為因不實在,果也不實在,從而否定了因中有果論和因中無果論,否定有真正的“生”。這也就從根本上否定了事物的因果關係。三大乘佛教的瑜伽派從其理論的“識”出發,提出十因、四緣、五果,認為因果關係有一定的實在性,但因“識”也不是真實有,所以其因果觀念與中觀派也就沒有實質的差別。
總之,我們應該堅持用辯證的,用對立統一的觀點看問題,用聯絡、發展、全面的觀點看問題。
因果律(因→緣→果):有因不一定有果,中間還有一個緣(條件),但有果時,一定有因。這裡需要區分一下。
一、因果關係的特定性.事物是普遍聯絡的,因果關係作為客觀現象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它是客觀存在的,並不以人們主觀為轉移。種什麼樣的因,就有什麼樣的果。種瓜得瓜,種豆得豆出自佛教的《涅槃經》,《呂語集粹·存養》:“種豆,其苗必豆,種瓜,其苗必瓜。”這兩個都在論述一種因果關係,大概意思是種什麼,收什麼。原為佛教語,比喻因果報應關係。後比喻做了什麼事,得到什麼樣的結果。毛主席也曾說過:世間上沒有無緣無故的愛,也沒有無緣無故的恨。
二、因果既有聯絡又有區別,並且在一定條件下可能相互轉化,任何事物都可能成為因,也可能成為果,沒有絕對的因,也沒有絕對的果。所謂因果,因是能造作、產生一定後果的原因,果就是由一定原因產生的結果。由佛教的緣起論產生了因果理論,因果理論是佛教輪迴解脫理論的基礎,隨著佛教的發展而對因果理論產生了不同的看法。
狹義的因是指產生結果的直接原因或內在原因,而緣則主要指產生結果的助因或外在的間接條件。廣義的因也包括緣。因果是對存在和行為的互相關係尤其是前後關係的一種認識,佛教的因果理論是其輪迴解脫理論的基礎,也是其人生現象理論的基礎,佛教中的十二因緣和六因、四緣、五果等說法都屬於佛教因果理論範圍。
佛教因果律隨佛教的發展,也有了不同的說法:一小乘佛教中的說一切有部關於因果觀念主要是六因、四緣、五果。六因是在分析三世善惡果報的各種條件或作用時提出的,包括能作因、俱有因、同類因、相應因、遍行因和異熟因。四緣是一切有為法產生時的因,是從一般的果的產生角度來進行分析時所作出的對因的分類,包括因緣、等無間緣、所緣緣和增上緣。五果是因緣所生或道力所證之果,包括異熟果、等流果、士用果、增上果和離系果。二大乘佛教的中觀派從其理論的“空”觀出發,否定有實在的因果關係,認為因不實在,果也不實在,從而否定了因中有果論和因中無果論,否定有真正的“生”。這也就從根本上否定了事物的因果關係。三大乘佛教的瑜伽派從其理論的“識”出發,提出十因、四緣、五果,認為因果關係有一定的實在性,但因“識”也不是真實有,所以其因果觀念與中觀派也就沒有實質的差別。
總之,我們應該堅持用辯證的,用對立統一的觀點看問題,用聯絡、發展、全面的觀點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