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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請教一下,我的合同已經於4月25號到期了(今天5月25號),至今沒有續簽合同,但是一切如常。推測可能是公司忘了,漏掉了,因為同批的其他同事都已經續簽了(3年合同,當初因為特殊情況,實際籤合同時間比入職上班時間晚了半個月,可能因此公司把我漏了),請問這種情況該怎麼處理?主要有以下幾個問題: 1、我如果正常上班,不理這事,以後公司發現這個問題要找我續簽或者辭退,我該怎麼處理? 2、沒有籤合同但是在上班的這段時間,我可以主張2倍工資嗎?2倍工資是從4月25日開始算還是5月25日算(這個我看勞動合同法裡有歧義,搞不明白)? 3、我有沒有義務提醒公司續簽合同,如果以後公司說我知道這事但是沒有提醒公司,我有沒有責任? 4、假如涉及主張賠償/補償是否很容易,公司會不會老老實實的按法律直接支付,又或者需要勞動仲裁、法院那麼麻煩? 5、假如需要仲裁法院那一步,我上班在成都(合同列明base地),但合同標明簽訂地為深圳(公司總部所在地),可以在成都本地走這些流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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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木工坤坤

    《勞動合同法》

    1、第十四條 無固定勞動期限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 2 # 神遊八極

    你不需要賠償,除非企業不願意跟你續簽就可以走程式要賠償。合同過期沒有續簽,勞動法有條說了,超過多少天企業未籤的視為自動續簽的,你安心上班就對了。

  • 3 # Vian080813

    第一個問題,公司發現是可以要求補籤或者續簽,如果你不同意籤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不會因為沒簽合同去辭退你,如因為這個辭退就是違法解除,合同雖然沒簽,但是已經成為事實用工關係,代表預設,如果因這個原因辭退可以維權。

    第二:你可以主張二倍的賠償金,第一次籤合同的時候,是一個月內簽定即可,續簽合同時要在合同到期前確定,所以是從4月25日算起。

    第三:簽訂勞動合同是公司的義務,你沒有提醒的義務,責任你是不用付,但是如果你想在公司幹下去,最好不要故意去申請二賠補償,雖然勞動法規定你可以主張,但是你懂的,故意為之不主張你幹。

    第四:這個看企業處理,有的企業認為事實清楚,願意協商處理。有的企業可能知道自己違法,也有可能自己認知不知,但都不願協商,這時如果你要維權可能要仲裁。

    第五:可以在實際工作地或勞動合同簽訂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就近原則)

  • 4 # 北流先生

    簡單回答:不能主張補償,我在影片做簡短回答。另外:

    勞動法明文規定,如果之前公司跟同事簽訂過合同的,並且合同到期的話不辦理續簽手續的,視為雙方預設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同時,預設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勞動者是不能主張2倍工資的,請知悉。

    最後其他的問題,均按照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章制度執行。具體法律法規為準。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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