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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非常爽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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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悠然情譚
國企按照勞動法執行就合法,違背勞動法採取欺騙或脅迫的方法就是違法的行為,已實施的必須依法糾正。
除了不可抗拒的原因或經營不下去經當地政府批准關停並轉應該履行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手續,其他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都應該召開職工代表大會進行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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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長江源頭6
當年的買斷工齡失去工作是為了祖國的發展需要,現國家富強了,該給遭受巨大傷害的下崗職工回報補貼損失,讓這批人感受到祖國的溫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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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使用者江裡泥鰍
我們單位買斷工齡的現在到退休了買斷工齡的錢都交社保了,還要出去打工,有的退休的就拿2000到3000,看病還要自己掏腰包,還是不要買斷工齡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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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新安隨遇而安
買斷工令是當時減員增效的產物,剝奪了一部分產業工人的工作權利,真正被買斷的大多是企業的骨幹力量,是企業的極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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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暮色秋景
不合法怎麼著?集團公司的領導前腐後繼的貪,把一個數萬人的大企業敗家折騰完了(美其名曰改革)把工人都改革下崗了,有的給幾千塊錢買斷了有的一個月給你1000多塊錢去了上保險剩幾百塊錢養家供孩子上學誰來管?造孽的被雙規了,我們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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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手機使用者53000582134
國家現在富強了,應該考慮對當年因改制下崗的企業職工給予適當的補償。這批人為改革開放作出了巨大的犧牲,改制下崗、自謀生路,至今大部分人,只拿著比行政事業單位同齡人低2~3倍的退休費,確實承受了太多的不公。希望國家相關部門,能正視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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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使用者3387416787291
合不合法也都實斷了,當年給五、六千塊錢一刀兩斷。後來為了養老金交了大約十萬不到。工令前後三十年,養老金兩千。知足了,就不知道能活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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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8686534660
這都是國資委搞得,國企改制,國有資產一掃而光,產業員工下崗,,整個東北國企最多,人員下崗也最多,資產流失也越多,所以現在經濟增速東北最慢。敗家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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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冰雪奇寒
為了發展,為了錢,踢開一切拌腳石,一條路跑到黑。不拋棄,不放棄?那是個幌子。森林法則,弱肉強食,末位淘汰。適者生存才是這個社會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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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量子闊
什麼是法?符合意志就是法,所以符合了,就行,過多少年,這批人過去了,再宣佈違法,比如八十年代前,投機倒把,現在網購全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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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大剛203047185
國企買斷工令不合法,你要有成本國企職工工資只是生活費很低,住房,醫療養老都是公費。壹萬元就強迫買斷比周扒皮還狠青春獻給黨老了沒人養此冤向誰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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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政146512874
這話題還有意義嗎 國企改革變私企多少年了 事實證明確實富了一批高 大 尚人士 而企業職工給個幾萬塊錢打發了 至今生活艱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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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9264802415148
法院宣佈國企破產或依據國家政策改制時,可以買斷工齡。但一般要負責養老和醫療保險費用。這類問題非常複雜,各地方善後處理都不同,還是由當地政府統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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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渝水墨生
所謂買斷工齡,按現在的勞動政策法律法規來說就是指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與現在的工作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依法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金的行為。
讓國企員工買斷工齡,合不合法?要看買斷工齡進企業是什麼情況或員工是什麼情況。主要依據就是《勞動合同法》,正好我們也是一個國企,正在大力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也會面臨這樣的問題,結合《勞動合同法》和我自己從來的經驗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了企業可以依法解除勞動者的情況,如下: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總共14項情形。但這14項情形裡面前7項是因為勞動者的過錯而導致解除的,企業是不會給予經濟補償的;其他因企業原因解除勞動者的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及行為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作了詳細規定。
根據作者提問說是“要求國企員工買斷工齡”分析,應該是企業出現了(十)至(十四)的某一情形才會作出如此要求。出現這些情況肯定會涉及到職工安置,所以員工就要掌握處理勞動關係的相關技巧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透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如果你不想買斷,就向企業或職工代表表達訴求,平等協商調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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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王茅石
我們是2000年企業改制買斷工齡下崗的職工,簽訂解除勞動合同當日,為防止職工反對鬧事,大批警察全幅武裝(配槍)到場,這種合同算違法嗎?現在,法院不是有規定,不接受有關“國集企改”下崗人員的訴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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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現在也沒人敢說;什麼是合法不合法?就是為了他們自己的利益坑害工人。“法是他們訂的。說你成你就成不成也成,說你不成就不成成也不成,不服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