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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稷下百家教育

    這個問題有幾種情況:

    1、看公司的制度

    這個問題要看公司的考核機制而定,每個公司制定的KPI不一樣。

    有些公司對新入職的員工設有安全期,安全期內業績不達標沒影響。

    這個主要看公司的制度情況。

    2、看工作安排

    在這45天內,你需要看對方有沒有完成所有的考核專案,即在員工剛入職時最好設立一段試用期,並約定試用期內需要完成哪些考核專案,如果完不成的後果是什麼要寫清楚。

    3、開除不能隨便開

    即使在試用期,也不能隨便開除員工。《勞動法》有明確的規定:

    (1)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勞動法關於試用期辭退員工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在試用期內,公司也不能隨意解除員工的勞動關係,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應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若無法證明,則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員工一個月的工資。

    (3)試用期辭退員工的賠償問題

     (一)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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