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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張繼廣律師

    你好,不誇張的說,沒有。

    作為一名律師見到這樣的事情非常多了,原因是因為你說說的“事實”是已經發生過了或起因已經發生,過程還在持續,對於這個“事實”的產生除了當事人之外,其他人不得而知,也沒有證據證明。

    你說東,對方說西,事後介入的法律分不清誰說的是真的,那就維持你沒有提之前的現狀,不支援你。

  • 2 # 胖乎律師

    沒有法律證據的事實,就沒有辦法討回公道嗎?

    這裡要明確兩個問題:

    一、何為法律證據,怎樣的證據是合法有效的?

    二、證據在司法實踐中扮演著怎樣的角色?

    先來說第一個問題:

    證據在訴訟中的作用,怎樣的證據是合法有效的?

    什麼樣的證據是合法有效的?這個問題,究其根本要考慮到,證據在訴訟中扮演著怎樣的角色。

    證據,是訴訟中的核心問題,是法院查明事實,依法裁判的重要依據。

    就法律而言,在司法實踐中,訴訟提交的證據都應是客觀存在的,任何偽造或是毀滅證據的行為都是違法犯罪行為,都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在中國的《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中都對證據的形式和類別等有相關規範。

    在證據形式上大致分為: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視聽資料;鑑定意見;當事人的陳述;視聽資料;鑑定意見;現場筆錄;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筆錄;電子資料等。

    對於證據的相關規範並沒有單獨立法,但是在訴訟相關的法規中也對訴訟中的證據提出了相應的法律法規,在此範圍內的證據都是有法律效益的,任何破壞和違反相關法規的都將涉嫌違法犯罪。

    證據在司法實踐中扮演著怎樣的角色?

    在司法實踐按中,證據,可以說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

    題主所問,“沒有法律證據”和“討回公道”之間的矛盾,是證據和事實之間的矛盾。

    在傳統的證據學理論中認為,事實是證據的內容,證據是事實的載體。但是,事實與證據之間並非簡單的內容載體之間的關係,有時證據並不能直接指向事實,因此在司法實踐中,需要“質證”,需要經過繁複的審理過程,而在事實認定中,亦需要完整的證據鏈。

    而關於能否“討回公道”這個問題,值得注意的是,對於提起訴訟的一方而言,無法提交有效、有力的證據,恐怕法院不會受理。

    用法律思維來思考,來看待社會實踐中的矛盾會有不同的收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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