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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律途文韻

    首先,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可以有權利委託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群、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也就是說上述三種人員都可以作為訴訟代理人,注意的是,每一當事人只可以委託一到二名代理人,多了不准許。

    其次,普及一下代理權的問題。民事訴訟中對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有兩種:一是一般代理,二是特別授權。一般代理許可權限於一般的應訴答辯質證,但沒有許可權代當事人調解和解及提起上訴的權利。特別授權即當事人所說的全權代理,我們民事訴訟中不認可全權代理的叫法,因為該叫法很糊模,許可權不具體明確,法律上專門有規定,指明代理許可權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即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的特別授權。

    第三,明確題主所提問題,並不是律師或近親屬有特別授權(全權代理),只要代理人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給予授權,均可有特別授權(全權代理)的權利。

  • 2 # 麥田的清風

    不是。你將兩個問題弄複雜了,一個是誰可以代理,二是代理許可權問題。關於第一個問題,律師、法律工作者、單位社群推薦的人等都可以作為代理人,民訴法也有明確規定。第二,代理許可權包括一般代理和特別代理,委託人可以選擇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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