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緊急救助行為和因保護他人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民事責任四種情形,能夠勝訴,但敗訴並不等於鄰居受傷的訴訟請求得到全部賠償。現分析如下,供參考:正當防衛正當防衛是對於現實的不法侵害加以反擊,以救濟自己或他人的權利行為。《民法總則》第181條第1款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個原則,在面臨正在遭受的不法侵害,制止侵害的行為,免除行為人責任。但正當防衛須限制在必要限度以內,超過必要限度的,《民法總則》第181條第2款又規定:“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緊急避險緊急避險是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的人格權或財產權因現實中的急迫危險而造成損害,不得已採取的加害他人的行為。《民法總則》第182條第1款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對人為險情實行避險的規定,若險情是自然原因引起的,《民法總則》第182條第2款規定:“危險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避險人不承擔責任,但要給予補償,補償也是義務,沒有責任有義務。緊急避險本質上是“丟卒保車”,如果是“丟馬保車”,就有點不對了,《民法總則》第182條第3款規定:“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緊急救助行為緊急救助行為,也稱見義勇為行為。這是指對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正遭受的危險,並無法定義務而實施救助之行為。即見義勇為之行為,與見危不救相對應,屬於道德義務,並非法律義務。《民法總則》第184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比如汶川地震時,救護人員為了救一個雙腿被鋼筋樑柱壓著的少女,為了保住命最後鋸掉腿救出,即屬緊急救助行為,施救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因保護他人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民事責任因救助別人可能導致自己損害,這時候救助人的損害誰來賠償,《民法總則》第183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過錯作為歸責的依據和責任的構成要件,任何人僅在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時,方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從積極方面來講,就是“有過錯,或有責任”;從消極方面來講,就是“無過錯,必無責任”。《侵權責任法》在其第6條第l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過錯責任原則是侵權責任法中最基本的歸責原則,普遍地適用於一般侵權行為。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形下,過錯責任原則才例外地不予適用。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尚須注意共同過錯和受害人過錯其一,如果數人因共同故意造成他人損害的,該數人要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且在考慮共同加害人之間的內部責任時,共同加害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大小來承擔責任。其二,過錯責任不僅意味著加害人要為因其過錯給他人造成的損害負責,還意味著受害人要因自己的過錯而給自己造成的損失負責。如果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如果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裝修工人與鄰居發生肢體衝突,要看事情的起因,如果與僱主無關,僱主可以不承擔責任,如果與僱主有關,僱主則應承擔連帶責任,
除非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緊急救助行為和因保護他人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民事責任四種情形,能夠勝訴,但敗訴並不等於鄰居受傷的訴訟請求得到全部賠償。現分析如下,供參考:正當防衛正當防衛是對於現實的不法侵害加以反擊,以救濟自己或他人的權利行為。《民法總則》第181條第1款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個原則,在面臨正在遭受的不法侵害,制止侵害的行為,免除行為人責任。但正當防衛須限制在必要限度以內,超過必要限度的,《民法總則》第181條第2款又規定:“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緊急避險緊急避險是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的人格權或財產權因現實中的急迫危險而造成損害,不得已採取的加害他人的行為。《民法總則》第182條第1款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對人為險情實行避險的規定,若險情是自然原因引起的,《民法總則》第182條第2款規定:“危險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避險人不承擔責任,但要給予補償,補償也是義務,沒有責任有義務。緊急避險本質上是“丟卒保車”,如果是“丟馬保車”,就有點不對了,《民法總則》第182條第3款規定:“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緊急救助行為緊急救助行為,也稱見義勇為行為。這是指對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正遭受的危險,並無法定義務而實施救助之行為。即見義勇為之行為,與見危不救相對應,屬於道德義務,並非法律義務。《民法總則》第184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比如汶川地震時,救護人員為了救一個雙腿被鋼筋樑柱壓著的少女,為了保住命最後鋸掉腿救出,即屬緊急救助行為,施救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因保護他人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民事責任因救助別人可能導致自己損害,這時候救助人的損害誰來賠償,《民法總則》第183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過錯作為歸責的依據和責任的構成要件,任何人僅在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時,方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從積極方面來講,就是“有過錯,或有責任”;從消極方面來講,就是“無過錯,必無責任”。《侵權責任法》在其第6條第l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過錯責任原則是侵權責任法中最基本的歸責原則,普遍地適用於一般侵權行為。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形下,過錯責任原則才例外地不予適用。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尚須注意共同過錯和受害人過錯其一,如果數人因共同故意造成他人損害的,該數人要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且在考慮共同加害人之間的內部責任時,共同加害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大小來承擔責任。其二,過錯責任不僅意味著加害人要為因其過錯給他人造成的損害負責,還意味著受害人要因自己的過錯而給自己造成的損失負責。如果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如果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