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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律途文韻

    首先

    解釋一下關於律師辯護制度設立的目的,律師刑事辯護制度的價值和理論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大體提現在三大方面,一是有利於發現真相,增強蒐集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透過對抗辯論的方式,發現問題,找出法律中的問題,從而完善刑事訴訟的措施、程式等;二是透過辯護的方式來突顯程序正義,從而保障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合法的權益;三是有利於法律的宣傳,促進法律的實施和法律的權威,透過辯論方式,可以更直觀、更深入地瞭解相關的法律規定,達到普法的目的。

    其次

    從上面的論述可看出,律師辯護制度的設立從國家層面而言,並非僅僅為犯罪行為減輕開脫罪責,還有上面的三個目的,律師辯護的意義就在於此,所以我們有時看到有的案件證據確實確鑿,有的案件無論如何辯護都應當判處死刑,單純簡單的看,似乎辯護沒有作用,但實際上透過律師辯護制度,透過律師和犯罪行為的交流和溝通,可以發現犯罪的行為、目的和動機,對於社會中的、家庭、和工作、組織團體等出現的複雜關係、矛盾等進行梳理,為以後的問題提前預防,提前總結而給出經驗和教訓。

    第三

    我們也可以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待,怎麼才算證據確鑿,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案例,每一個案件如果想達到這個標準,需要一個公正的裁決,那麼,在有公訴機關和律師相互辯論的情形下,才能向其他公民展示雙方的證據,透過辯論的方式使案件得到透明的、公正的處理,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律師的辯護意見得不到採納,罪犯被最終被判處死刑,這恰恰但更能證明,這樣的判決才是證據確鑿的,也就是說,只有透過這種對抗式的辯論,才能更充分的進行說理、講法。當然,律師辯護並非僅僅限於當事人委託,國家根據法律的規定,也可以同樣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當無償的法律援助。

  • 2 # 朝陽下裸露的小草

    因為有錢能使鬼推磨 5000年的歷史流傳到今天 最膾炙人口的就是包拯 海瑞 寇準 況鍾四大清官的事蹟 畢竟能不為金錢所誘的人少之又少 做官能為民作主的人 也是少之又少

  • 3 # 馬飲長江

    1,不是"有律師為其辯護",這種所謂"證據確鑿,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案件,如果沒有律師為其辯護,必然會指定律師辯護。"獲得公正審判權"是基本人權,這也是聯合國的嫌疑犯權利公約的規定。哪怕是表演,走過場,至少也體現了程式公正。而設立辯護制度還不僅僅是追求程式公正,而是追求實質公正。

    2,所謂"證據確鑿,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案件,持這種觀點就存在偏見。證據確鑿,不殺不足以平民憤,這只是大多數人的觀點,這種大多數人的觀點就正確嗎?刑事犯罪不能以"多數人"來認定事實,確定證據,決定量刑!比如,現場10個人中,8個人說張三殺了李四,2個人說是王五殺了李四,在無法排除王五殺李四的情況下,你敢認定是張三殺了李四嗎?所以,有矛盾必需排除,而不能搞"少數服從多數"。

    3,在司法實踐中,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案件辦得嚴絲合縫,一切證據收集程式合法,環環相扣,沒有一點瑕疵的情況很少!根據經驗,即使是現場作案,現場被抓的案件,也不可能無懈可擊,真的把案件辦得無懈可擊,或者是有預謀的假案,或者是做的冤案。絕大多數的案件在事實認定,證據收集,定罪量刑等方面存在問題。所以,律師辯護是必要的,律師不是一定把有罪辯護成無罪,而是既要要防止無罪被判有罪,輕罪被判重罪,又要程式公正,不能讓偵查機關為追訴犯罪不擇手段,要保障公正審判基本人權。

    4,以上是從辯護制度上考慮。從律師方面考慮,有一些律師並非沒有是非觀念,但哪怕是心存嫌惡,也要履行職責。而不少律師辯護當一門生意在做,人氣很重要,沒有露臉機會,怎麼讓人認識律師的才能?所以在社會上有影響的案件,一些律師免費辯護,不過就是一次合法的廣告宣傳罷了。當我們把辯護當作一門生意來看的時候,一些律師爭取給"證據確鑿,不殺不足以平民慣"的案件辯護,不過是一次合同行為,只是辯護律師是否盡力,辯護服務質量是否能達到委託人的要求,就要看辯護律師的水平和能力了。

  • 4 # 松蒼敢向雲爭立

    簡單的說,律師的職責就是為當事人找出沒有犯事的證據,或適用法律不適當的地方,做到應用法律準確,不冤枉人。所以,律師根據法律條款,為嫌疑人辯護是他的工作職責,不存在故意倒向壞人,為壞人說情的事。當然,也有品行低劣的律師故意顛倒黑白,但那是極少數,不能因此一竿子打翻一船人。

  • 5 # 張風格律師

    現在國家實行刑事案件全覆蓋的辯護制度,也就是說每個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都要有律師為其辯護,以充分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作為重大的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更應當慎之又慎,也就更有必要律師參與了,律師的參與對於保證案件審理時的公平客觀會起到監督作用,保證案件的審理質量。

    律師的辯護制度並不是針對某一個案件,而是針對所有的刑事案件,是為了監督,防止違法審判從而防止錯案的發生。

    對於一個案件,審判之前誰也不能說就是證據確鑿,法理難容,只有經過法院、檢察院、被告人、律師、被害人等各方對證據質疑和辨別,才能對案件的真實性和應當適用的法律進行確定。這樣才能保證判決的公平正義。

    任何一個沒有律師參與的案件,都不能說能保證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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