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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風雲再起之未來莫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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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家子說法
黃某的行為從道德上來說,確實很值得批判,但就從這個過程來看,卻很難說黃某構成了重婚罪。
很多人可能對此不理解,我來展開講講。
一、什麼是重婚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侵犯的是中國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婚姻制度。
構成重婚,必須是其中一方已經締結過法律上認可的婚姻。
在實踐中,重婚的型別有以下幾種:
1.與配偶登記結婚後,又與其他人登記結婚,構成重婚罪。由於中國目前婚姻登記資訊尚未聯網,實踐中存在不少這樣登記結婚兩次的情況,這種是最為典型的重婚罪。
2.與配偶登記結婚後,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也就是先有法律上的婚姻,後有事實上的婚姻。這種事實上的婚姻中國法律並不認可,但由於他以夫妻名義同居,讓外人足以認為其與之後的同居者是夫妻關係,所以也構成了重婚罪。
3.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之後,又與其他人登記結婚。也就是先有事實婚姻,再有法律上的結婚。這與第二種只是順序上的不同。
4.自己雖然沒有結婚,但明知他人已經登記結婚,又與該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這種情況,也構成重婚罪。
但是,這裡面並不包括同時與兩個異性以夫妻名義同居。這是為什麼呢?
因為中國在1994年取消了事實婚姻的規定,即只要不辦理結婚登記,就絕對不可能成立法律上認可的夫妻關係。
但由於重婚罪保護的是中國的婚姻制度,只要有一方登記結婚,有了配偶,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就衝擊了這種制度,所以,對於一方有配偶,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則可以構成重婚罪。
二、黃某為什麼很難構成重婚罪。由於黃某與楊某和李某都只是同居,並沒有辦理結婚登記。
所以不管黃某是否與楊某或李某是否以夫妻名義同居,都不會侵犯中國法律上的一夫一妻制,所以很難認定黃某構成了重婚罪。
但是,黃某並非絕對不可能構成重婚罪。
中國雖然取消了事實婚姻,但由於是在1994年才取消的,在此之前,如果黃某與楊某,或者與李某已經形成了事實婚姻。那麼黃某就屬於法律上有配偶的人,他(她)如果再與人以夫妻名義同居,就構成了重婚罪。
綜上,如果黃某是在1994年之前與人以夫妻名義同居並生育孩子,再與其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就構成了重婚罪。否則,黃某基本不可能構成重婚罪。
當然,不管他是不是構成了重婚罪,其行為都應當受到道德上的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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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來世界888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如果只是同居沒有領結婚證,那夠不上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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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什麼東西少了你
就是這個亂生哪個亂生加上原來計生委按步就班不知道害了多少女人白大屁股了放個意法日等國的環最後死了燒成灰還能剩一個環多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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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靠山4
這個女人和兩個男人都是法肓,此女人是個十足濫情女。
怎麼可以象畜生一樣,隨便和兩個男人,非法同居,還為他倆各生了一個孩子呢?
沒有向民政部門,辦理過結婚登記手續,只能稱之為非法同居罪,不構成重婚罪。
濫情女你必須在兩個男人中,選取一個去民政部門辦理結婚證,結為正式夫妻。
與被你放棄者,所生孩子的撫養,你們雙方必須自行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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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榨汁小二郎侃法
我們國家《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因為重婚嚴重侵犯了無過錯方的人身權利,妨害與破壞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
重婚罪具體表現為兩種情形,有配偶而與別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如果黃某先與楊某在一起領了結婚證,然後再與李某領結婚證或者與李某以夫妻的名義穩定的同居,那麼黃某構成通婚罪。
根據你的描述,黃某先後與楊某和李某同居並生子,並未與楊某領過結婚證,因此並不屬於上述重婚罪的任何一種情形,因此黃某並不構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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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使用者很生氣的樣子
男女雙方沒有在民政部門領取合法結婚證所生的小孩叫非婚生,黃某同楊某李某不能算犯重婚罪,只能認為是胡搞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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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使用者9761976895868
對於這個女人而言,臉皮和自尊是白紙,對於生小孩的過程就像經過一次大便的過程,這種沒有道德底線的人,可以放到最邊遠的山區裡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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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謝律師普法
不一定,要看具體情況才能得出結論。
《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實踐中構成重婚罪的行為可以歸納為三種: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內謊稱初婚騙取登記或串通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騙取登記的;二是有配偶的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內又與婚外第三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未進行婚姻登記;三是自己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
根據你講的情況,如果黃某和楊某已經登記結婚,黃某又欺騙李某說自己未婚,又以夫妻名義同居生子,這種情況下構成重婚罪。如果黃某和楊某隻是情侶關係雙方同居生子,後黃某又劈腿和李某又同居生子,這種情況黃某不構成重婚罪。
重婚罪保護的夫妻關係是合法登記結婚的夫妻關係,對於事實關係和同居關係保護力度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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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屈律師
不構成的機率很大,因為你給的資訊不足夠。
重婚是犯罪行為。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重婚大致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法律上的重婚;一種是事實上的重婚。你提的問題不涉及法律重婚,我就只談一下事實上的重婚。
這裡我們先要注意一個問題,同居在法律上的定義是“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但重婚中的同居,要求是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
要構成重婚罪,這一對男女必須有一段婚姻是法律認可的婚姻才行。比如:小麗和丈夫沒有離婚,又與小軍以夫妻名義同居;或者小軍與妻子沒有離婚,又與小麗以夫妻名義同居;再或者小麗明知小軍與妻子沒有離婚而與小軍以夫妻名義同居。
所以,要【想讓黃某構成重婚罪】只有滿足以下幾種可能才能構成:
1、黃某和楊某的同居關係發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後黃某又與李某以夫妻名義同居;
2、黃某之前與楊某、李某之外的女性領過結婚證且未離婚,或者楊某與其他異性、李某與其他異性領了結婚證還未離婚,黃某對此情況知曉,仍與楊某、李某以夫妻名義同居。
其餘情形,黃某都不構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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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武漢成哥愛逛街
是否構成重婚罪?這個要看這個黃某與楊某與這個李某是否分別辦理了結婚證?如果沒有辦理相應的結婚證,那麼就不能算構成重婚罪,頂多只能算非法同居罪。
黃某與這個楊某同居,如果說是他們有結婚證,那麼這個生育的孩子就算是可以正常的上戶口,那麼這在法律關係上是沒有問題的。但是這個黃某與李某在婚外又生的孩子,這個絕對是違背了倫理道德的,也是婚姻法不允許的。雖然不得不承認,黃某如果與這個李某沒有領結婚證的話,不能算重婚罪。但是其實黃某與李某在婚外還共同生育了孩子,非法同居會嚴重的破壞婚姻關係,非法同居這種行為是會受到全社會的唾棄的,並且非法同居最後受傷受害的往往都是女性。
還有一點,如果這個黃某根本就沒有與這個楊某或者李某結婚,那麼只能算是非法同居,並不構成重婚罪。只能算是非法同居騙取女人的感情,如果這個楊某或者李某知道黃某的這種行為,是不會與他在一起的,她們本身就是受害者。同時她們生育了這兩個孩子也是受害者,非法同居,沒有結婚證,也就是小孩無法上戶口,對他們將來的人生影響也非常大。因此,非法同居是法律所不允許的,非法同居往往是受害的都是女性一方,所以應該號召拒絕非法同居,女性要學會自我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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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俠士888
我的回答是:100%的重婚罪,因為你的(黃某)行為已經達到了重婚罪的標準!以夫妻倆人生活同居,且與兩個男人又同樣生了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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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雲南王國棟
因為黃某與楊某及李某都沒有登記結婚,沒有婚姻關係,因此不構成重婚罪。那麼黃某的行為如何定性呢?只能認定為同居關係。
重婚罪的構成要件:一、犯罪分子具有合法的婚姻關係;二、犯罪分子有配偶,又與第三人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兩者缺一不可。現實生活中,哪些行為會被認定為重婚罪?夫妻感情不和,長期分居,但是沒有依法辦理離婚手續。在此期間,與第三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生兒育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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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廣州文案策劃
中國刑法典對重婚罪的定義是:
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不與他人登記結婚,但與他人公開地以夫妻名義同居,共同生活在一起。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公開地同居生活在一起。
上述情形中,有配偶的人稱為重婚者,與有配偶的人登記結婚或者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者稱為相婚者。
根據中國刑法的規定,相婚者不知情的,也就是說,相婚者事先不知道自己是跟一個已婚者結婚的,是受騙者。這種情形下的相婚者不構成重婚犯罪,只有重婚者構成重婚罪。
依照中國刑法典規定,無論是重婚者還是相婚者,都構成重婚罪。都應當以重婚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據中國刑法典,犯重婚罪的,依法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現實生活中,有那種一個男子先後與他人同居並且都生育了孩子的情形。
這種情形下的男子是否構成重婚罪,關鍵要看他是否公開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如果是先後與他人公開地以夫妻名義同居,就構成重婚罪。
例如,某男與女子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生育一子。期間該男子又與另一個女子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生育了孩子。這種情形下,該男子構成重婚罪。
後面的女子如果知道該男子之前有一段“事實婚姻”並且現在還在繼續維持,這個後面的女子構成重婚罪。如果不知情,則不構成重婚犯罪。
判斷一個人是否構成重婚罪,關鍵要看他是否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者是否重複登記結婚(比如,利用法律漏洞跨省重複登記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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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江蘇常州秦律師
簡單的說,筆者將重婚罪最大特徵概括為兩點,這樣比較好理解:
1、同居的二人以夫妻名義對外;
2、群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關係的。
因此,同居的二人是否生育有非婚生的孩子,並不是構成重婚罪的必然要件。
重婚罪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公安機關可立案,也可以不立案;公安機關不立案,受害人可以去法院刑事自訴。如果走刑事自訴,對於受害人來說這方面的證據還是比較難以舉證的。
當然,同居的二人中必須有一人或者兩人都存在與第三人有合法婚姻關係,這個是前提條件,如果僅僅都是同居關係,就沒有重婚一說了。
本案中黃某在兩段關係中均只是屬於同居關係,不存在合法婚姻關係
因此黃某不構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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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西安木子律師
1、如果黃某和楊某同居生子開始於1994年2月1日之前,則構成事實婚姻,又與李某同居生子,則涉嫌重婚罪;
2、如果黃某和楊某同居生子在1994年2月1日之後,雙方僅僅是同居關係,並無婚姻關係,也就不存在所謂的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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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使用者9586768723481
只能證明黃某與兩人同居,並生下孩子,而未登記結婚,也只能證明黃某自願為這兩人生孩子。並沒有登記結婚,怎麼存在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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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文金髮律師
你好,如果黃某與楊某沒有登記結婚只是同居關係的話,不構成重婚罪。
根據中國刑法,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與其結婚。
根據你給出的資訊判斷,黃某跟兩位女子同居,但是都沒有登記結婚,前後都不構成結婚,因此並不符合重婚罪的法定構成要件。
為了更好的理解重婚罪,我們就這個問題來假設幾種情形,分析一下其中的罪與非罪:
假設黃某與楊某沒有登記結婚,則無論黃某與李某結婚與否,黃某都不構成重婚罪;假設黃某與楊某登記結婚後,沒有離婚的情況下,黃某又與李某登記結婚,則構成典型的重婚罪,如果楊某明知黃某有配偶仍與之結婚,則楊某同樣也構成該罪。隨著資訊網路的發達,重複登記的情形已經不容易出現,因此,現實生活中這種型別的重婚罪現在已經相當少見。假設黃某與楊某登記結婚了,沒有離婚的情況下,黃某與李某沒有登記結婚,但如果黃某與李某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並且周圍的人也認為他們是夫妻,這種情況下,黃某構成重婚罪,如果李某明知黃某有配偶仍以夫妻名義同居,同樣構成重婚罪。這種型別的重婚罪,是當前的現實生活中最常見的重婚罪型別。夫妻不忠、婚內出軌,既與主流道德風尚格格不入,又觸碰法律底線,還可能帶來牢獄之苦,勸君莫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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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是構成了重婚罪,他已經和兩個女的成了事實婚姻,雖然沒有辦證,但是他們都有了孩子,這就是事實婚姻最大的證據。
只要他的老婆告他,他一定要坐牢的,當然有的女人心慈手軟,又怕沒了這個男人自己活不下去,這樣軟弱無能的女人多的是,不然也不會成為今天這個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