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是明確規定買賣自由,不得強買強賣嗎?為什麼飯店不賣給農民工會引起商家停業?
既然是買賣自由,那消費者有選擇買家的權利,賣家也該有不做你生意的權利,買賣雙方都該是公平的。
網友確一股腦的責罵商家,這就等於強買,強買也是違法的。
我的生意我做主,商家也該有賣不賣,賣給誰的權利吧?也該有不做你生意的權利吧?畢竟交易沒達成,那店裡的東西都是商家的私有財產。
但是大家炮轟商家,難道只有買家才有自由,商家沒有這個權利嗎?
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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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黃強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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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冷雲幽處
買賣自由不意味著可以赤裸裸搞歧視!任何歧視,種族歧視、階層歧視、地域歧視、年齡歧視、性別歧視、職業歧視等等等等,都是為文明社會所不能接受,更不會去推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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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務專員萌寶爸111
不不不,你剛好理解錯了,這個不是強買強賣。如果說飯店一碗拉麵賣10元,農民工非要8元買一碗,這個叫強買,飯店當然可以不賣了,這才算是強買強賣。飯店正常營業開門,就是向公眾表明我是賣飯的,歡迎大家進店來享用,這在民法上叫邀約,農民工進店裡來買飯吃,這個在民法上叫承諾,一個邀約,一個承諾,民事契約關係已經形成。如果飯店嫌棄農民工,不賣飯了,這叫違約,要承擔違約責任。農民工穿的衣服髒亂差,但還沒有到不文明著裝的地步,比如坦胸露背、達到公共場所禁止入內的程度,飯店嫌棄而不賣飯就屬於歧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所以可以肯定的是,飯店拒絕為農民工服務就是對其侮辱行為,可以要求精神賠償,要求其賠禮道歉,農民工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投訴,市場主管部門肯定要對其進行處罰。
自由不是絕對的,沒有限制的自由最後帶了的就是不自由,社會的良好秩序需要全名對大的價值觀共同的維護,我們全名共識的,公德,孝順,守法,平等,等等需要大家去維護,麵館不賣面給農民工我認為明顯帶有歧視,相信也是很多人共識的,所以才能引起民憤,要是歧視的行為越來越多,相信不是大家共同的價值觀,也非常不利於社會的和諧,國家提出的九項核心價值觀,充分體現了人人平等,每個人的尊嚴都要得到維護,所以大家才對麵館老闆的行為義憤填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