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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友好使者G

    肉少人多大家感覺貧;肉多人少大家感覺富。總體上物質分配是多勞多得,勤勞致富這個原則實施,但實際上多勞不能多得,勤勞不一定致富這是社會公平與不公平的分水嶺。在人的智力、體力大致相同下有人選擇了行賄受賄使權和錢為個人快速致富為橋樑。有普通孩子辛辛苦苦考上大學,可名額為別人代替;有農工辛辛苦苦半輩子贊不下城市一套房的錢;面臨農村女子要樓房要車進城市農村許多子弟難娶妻生子等這一系列的問題因為是人為造成的即勞者不能居其屋,勤者不能得其利,由歪門佐道左右世俗,這是此問題主因。與錢存量的多少無關。

  • 2 # 人人特惠

    首先強調:錢,不可能也決定不了社會的公平與不公平。因為錢只是用來交換的商品或等價物商品。作為商品或等價物商品,它不可能決定人類社會所有的公平與不公平。它只是服務於人或服務於人對商品及其消費需求的工具。所以,錢,不可能也決定不了社會的公平與不公平。

    那麼,決定人類社會公平與不公平的是什麼?我的回答是:只有那些能夠制約、制衡、約束、限制、管控、匡正、修正和引領人之行為及社會行為的東西,如“道德、法律與利益“等。只有這三種東西及法寶 ,才能決定社會的公平與不公平。 因為: ●道德,是一種超前或趨前行為。即每一個人在行為之前,道德才能約束、制約、束縛和管控其行為與社會行為。也就是道德對他(她)、對人、對所有人才能起作用。 ●法律,則是一種滯後行後。即人的行為與社會行為,只有在其違了法或犯了罪之後,法律才能對其行為與社會行為進行懲治、懲戒、懲罰、匤正和修正等。否則,法律是拿其沒有辦法與無能為力的。 ●利益,則是所有人無時無刻、一生一世都在追求與牟求的行為及社會行為。因而,在其日常生活或社會生活中,給予或賦予其相對均等與平等的權益及利益,則將必然地能夠規範、約束、管控、匤正和修正其行為與社會行為。 所以,人類社會的公平與不公平,關鍵則在於:國家社會治理,必須和應該堅持“依法治理、依德治理、依利治理”三者並舉,不可偏廢或顧此失彼。也就是要有章可循地堅持“依德治國、依利治國、依法治國”,即“德在前”、“利在中”、“法在後”。用道德治理,來約束、制約、管控和規範人們在個人行為或參與社會行為之前的行為;用利益,來規範、制約、制衡、平衡、管控和引領人們的日常行為及日常社會行為;用法律治理,管控、懲戒、懲罰、匤正和修正其已經走錯、走偏或給他人及社會造成不公、不平、侵害、傷害和具有危害的行為與社會行為。

    所以,決定社會公平與不公平的不是錢,而是“德治、利治、法治“。或“道德、利益、法律“這三樣東西,對人之行為及社會行為的約束、限制、管控、制約、制衡、規範、匡正、修正與引領!

  • 3 # 汾河二庫

    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收入,形成這種差別有制度的原因,有經濟規律的原因,如果實行沒有收入差別的經濟制度,就違反了經濟規律,經濟就不會發展,中國有過這方面的教訓,所以形成收入差別是有客觀原因的,受到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 ,政府能做的就是縮小差別,讓差別的形成合理,讓所有人都享受到社會進步帶來的福利,所以不能完全用收入的差別來判定社會是否公平。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明清皇帝究竟在哪裡上朝,如果在故宮太和殿裡,能容的下文武百官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