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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守護平安

    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七十四條,對人身傷害的鑑定由法醫進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機構具有執業資格的醫生出具的診斷證明,可以作為公安機關認定人身人傷害程度的依據;有特殊規定的情形除外。實踐中,出來事故有人受傷是這樣做的:第一、儘快向事故處理交警部門遞交住院醫師出具的傷檢報告。第二、需要做傷殘鑑定的,待治療結束後向有資質的機構申請傷殘鑑定。

  • 2 # 交通安全楊sir

    事故中受傷的情況不同,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建議:骨折及輕、中度顱腦損傷3個月以上,高度顱腦損傷6個月以上進行評定。

  • 3 # 呂亞偉律師

    現在鑑定依據不僅是根據受傷時的傷情,還有康復情況。原則上肯定是距離事故受傷時間越近越有利於傷殘鑑定。但是目前全國各地鑑定時間都不太一樣,河南這邊是出院六個月後,可以申請法院進行傷殘鑑定。

  • 4 # 繆閃

    交通事故受傷的一方,需要鑑定的:必須治癒後,根據主治醫生的建議,鑑定一般在治療期不受限制,全愈後帶上材料去當地區域,傷殘部門鑑定。

  • 5 # 浙漂的順溜

    一:因交通事故受傷的傷殘等級鑑定標準是《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

    二:鑑定時機

    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併發症治療終結或者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後進行鑑定。

    三:按照規定,須在醫療終結後進行傷殘等級鑑定。說白了,就是這次外傷徹底好了,再也不用去醫院就診、複查、治療。這句話反過來理解,做了傷殘鑑定即視為醫療終結,與此次外傷相關的各種醫療費用,對方不再負責賠付。

    除了總則有關鑑定時機規定,人損標準的適用指南對於部分損傷要求了最短的恢復期。

    比如下肢骨折:這種情況多數按關節功能喪失評殘。條款規定,關節骨性損傷為主遺留肢體大關節功能障礙,須達骨折後6個月以上。這裡的6個月指的是從受傷當時開始算6個月。

    如果骨折癒合不好,出現骨不連的情況,需要一年的恢復期。同樣,這個一年也是也是受傷當時開始計算一年。

    總的來說,就是結合具體損傷情況、恢復情況及條款要求,選擇最適合自己做鑑定的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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