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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胖妹的日常

    無可厚非需要批評吧!但是規章制度下我們也要理解每個員工,工作太壓抑,適當的放鬆一下,應該也是沒關係的!作為領導,跟員工溝通溝通,不要太過就行了!

  • 2 # 吳酒量

    上班時間擅自離崗,壞就壞在擅自兩個字上,如果透過正規程式或者正規的報告後再離開崗位就沒什麼責任了,擅自離崗僥倖些事沒什麼後果,嚴重點會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擅自離崗

    1.最常見的是行政服務中心視窗工作人員擅自離崗。行政服務中心視窗工作人員直接面對群眾,辦件較多,很多群眾在視窗排隊等候,如果工作人員擅自離崗很容易被本就等得很煩的群眾舉報,沒有好好為人民服務,激化了幹群矛盾,最終被黨紀、政務處分的不少。不過,在中心的工作人員確實有些人喜歡串崗找人泡茶、聊天,為此一些地方效能辦還加強巡邏、加強管理。

    2.一些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領空餉”。前幾年,有些地區曝光了一些工作人員長期外出、長期不上班,每月領“空餉”,這個事件完全是給機關事業單位抹黑,政府的權威受到極大的傷害,造成的影響極其惡劣。

    企業單位離崗、串崗

    平時可能感覺只是簡簡單單、微不足道的離崗事件不會造成什麼嚴重後果,離崗一會就回來了,習以為常,殊不知有些事故就是發生在小小的錯誤上。有時可能一次擅自離崗給單位造成一次重大安全生產事故,不僅造成財產損失,還可能造成人員傷亡,那可能就不是警告、罰款、開除可以解決的。

    當然對於擅自離崗、串崗具體的處罰還要根據受損失的程度和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來處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擅自離崗、串崗造成的傷害不算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一)款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但職工上班時間,工作中擅自離崗遭受事故傷害,已經不是工作場所內,也不是工作原因,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不能認定為工傷。

    所以,不管怎麼樣,在單位還是應該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國有國法家有家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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