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理由如下:
1、進度款支付表僅僅是支付工程進度款的依據。
工程進度支付表應當作為支付工程進度款的依據。正常情況下,在月末25號或者30號,甲、乙雙方及監理公司到現場確認已經完成的工程量,結合已經完成的工程量及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相關付款條款,來確定當期應當支付的工程進度款。
一般乙方提出付款申請,監理公司蓋章確認,甲方稽核透過,乙方同時開具增值稅發票,手續齊全後,甲方按合同約定支付款項。
2、辦理工程竣工結算,以工程進度款支付表作為依據是不合適的。
一般在支付工程進度款時,對簽證、變更涉及的工程量沒有考慮進去,或者即使考慮進去了,計算也不一定很準確。
對於已完成的工程量,在支付進度款的過程中,雙方可能存在爭議暫時未解決。特別是關於工期延誤、材料價差的調整等,往往最容易產生爭議,這種情況在現實中非常普遍,而且有時爭議非常大。
我曾經遇到一個例子,雙方建築工程承包合同金額4.1億元,在辦理工程竣工結算時,爭議金額高達9000萬元,拖了一年多時間,遲遲未能解決。
3、工程竣工結算的正常程式。
工程竣工結算,正常情況下由乙方根據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再考慮材料調價因素、工期因素,結合建築工程施工合同,計算好之後報給甲方。方可以自己稽核,也可以聘請第三方進行稽核。在所有爭議解決之後,三方蓋章確認。甲方根據確定的金額,減去累計已經支付的工程款,以及按合同約定保留的工程質量保證金,將餘款支付給乙方。
對於結算過程中產生的爭議,雙方無法協商解決的,可以根據合同約定,透過訴訟或仲裁等方式解決。
不合理,理由如下:
1、進度款支付表僅僅是支付工程進度款的依據。
工程進度支付表應當作為支付工程進度款的依據。正常情況下,在月末25號或者30號,甲、乙雙方及監理公司到現場確認已經完成的工程量,結合已經完成的工程量及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相關付款條款,來確定當期應當支付的工程進度款。
一般乙方提出付款申請,監理公司蓋章確認,甲方稽核透過,乙方同時開具增值稅發票,手續齊全後,甲方按合同約定支付款項。
2、辦理工程竣工結算,以工程進度款支付表作為依據是不合適的。
一般在支付工程進度款時,對簽證、變更涉及的工程量沒有考慮進去,或者即使考慮進去了,計算也不一定很準確。
對於已完成的工程量,在支付進度款的過程中,雙方可能存在爭議暫時未解決。特別是關於工期延誤、材料價差的調整等,往往最容易產生爭議,這種情況在現實中非常普遍,而且有時爭議非常大。
我曾經遇到一個例子,雙方建築工程承包合同金額4.1億元,在辦理工程竣工結算時,爭議金額高達9000萬元,拖了一年多時間,遲遲未能解決。
3、工程竣工結算的正常程式。
工程竣工結算,正常情況下由乙方根據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再考慮材料調價因素、工期因素,結合建築工程施工合同,計算好之後報給甲方。方可以自己稽核,也可以聘請第三方進行稽核。在所有爭議解決之後,三方蓋章確認。甲方根據確定的金額,減去累計已經支付的工程款,以及按合同約定保留的工程質量保證金,將餘款支付給乙方。
對於結算過程中產生的爭議,雙方無法協商解決的,可以根據合同約定,透過訴訟或仲裁等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