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第22條及《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6條分別明確規定了12種及8種合理使用範圍,這些主要是根據使用作品的目的、性質、程度以及被使用作品的市場影響等方面來判斷的。如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等是不構成侵權的。所以在傳播影片時切記要對照標準判斷自己的行為是否屬於上述規定的合理使用範圍。在搬運使用前應當事先獲得原作者,也就是權利人授權,留下聯絡方式,發現有問題或投訴,立即撤下。
附《著作權法》第22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宣告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宣告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儲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定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影;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影製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6條:透過資訊網路提供他人作品,屬於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一)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適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向少數教學、科研人員提供少量已經發表的作品;(四)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向公眾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五)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向中國境內少數民族提供;(六)不以營利為目的,以盲人能夠感知的獨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經發表的文字作品;(七)向公眾提供在資訊網路上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八)向公眾提供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
《著作權法》第22條及《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6條分別明確規定了12種及8種合理使用範圍,這些主要是根據使用作品的目的、性質、程度以及被使用作品的市場影響等方面來判斷的。如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等是不構成侵權的。所以在傳播影片時切記要對照標準判斷自己的行為是否屬於上述規定的合理使用範圍。在搬運使用前應當事先獲得原作者,也就是權利人授權,留下聯絡方式,發現有問題或投訴,立即撤下。
附《著作權法》第22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宣告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宣告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儲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定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影;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影製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6條:透過資訊網路提供他人作品,屬於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一)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適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向少數教學、科研人員提供少量已經發表的作品;(四)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向公眾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五)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向中國境內少數民族提供;(六)不以營利為目的,以盲人能夠感知的獨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經發表的文字作品;(七)向公眾提供在資訊網路上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八)向公眾提供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