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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起安陵容床下的小白人詛咒華妃,和其他宮廷劇的情節,扎小人都是犯罪行為,會嚴懲不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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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鄧海春

    在中華法系中,法術害人稱為“蠱毒魘魅罪”,這是早已確立的一般刑事犯罪。在中國古代法典中很早就有“造畜蠱毒”和“魘魅”二項罪名,因為這二者都是用旁門左道等邪術害人,因此這種犯罪被列入十惡中的“不道”。

    以清代為例,關外時期,崇禎九年,即崇德元年(1636)頒詔大赦天下時,將“蠱毒魘魅”正式列入“十惡”。魘魅滿文原檔中寫作“fadambi ",意為“使法術”。

    那麼到底什麼是魘魅呢?《唐律疏議》說:“蠱有多種,罕能究悉,事關左道,不可備知。”至於“魘”是指對所憎嫌人,“或圖畫形象,或刻作人身,刺心釘眼,系手縛足”。“魅”指“或假託鬼神,或妄行左道之類,或咒或詛,欲以殺人者”。總之,“魘魅者,其事多端,不可具述,皆謂邪俗陰行不軌,欲令前人疾苦及死者”。

    由於在清代社會中用此術害人很普遍,因此處罰也比較嚴厲。

    崇禎十一年,即崇德三年(1638)刑部處理了一件貴族親屬間的“魘魅”案件,就屬於此例。

    “嶽託貝勒新福晉訴其大福晉於刑部:言大福晉召我至其家,曰:‘將頭靠近,’遂按我頭,拔取一發,於是我不食其飯與肉,還至室,令塔爾布曰:‘爾去,福晉取我一發,爾索回給我,不與,我必控訴。’塔爾布曰:‘若出此言,爾首領不保矣!’遂去竟退縮不還報。因遣我之兩包衣婦人往索之。大福金亦遣其兩包衣婦人威脅我曰:‘適見爾發上有蟣子,為爾捉之,誤摘爾發,已於爾面前擲之矣,留爾發何為?若聲言此事彼此俱不便。’……經刑部審訊之,“兩次遣人相脅,從魘魅之術拔取新福金之發俱實,······眾議此係魘魅,斷無生理,因論死。”

    由以上事例可看出,嶽託大福晉拔出新福晉一根頭髮不還,即被刑部定為“魘魅”,諸王大臣覆議時也認為“此係魘魅,斷無生理,因論死”。處罰夠嚴厲的。

    又據史料記載,凡是犯有“造畜蠱毒罪”及教唆犯處以絞刑。家屬、里正,知而不糾者,皆流3000裡,逢赦不赦。犯有魘魅罪各按謀殺罪減二等,如果施於至親尊長處斬刑。

    由此看出,刑罰苛刻為此罪處罰的一個特點。但是,即使這樣,用法術害人仍然是古代社會非常普遍的社會現象,這也是統治者所痛恨的一個方面,所以,此罪的確立目的就是穩定社會秩序。

  • 2 # 霜鬥寒

    在中國古代,用法術害人,被稱為蠱毒、巫蠱等等。各個朝代對這種行為的懲罰是非常嚴厲的,基本上都是死刑。

    為什麼對這種犯罪處罰會這麼嚴厲呢?根本原因在於:這種害人的方法防不勝防,連皇帝都無法防範,所以如果不嚴厲懲罰,皇帝自身的安危就會成為問題。

    蠱毒和巫蠱害人,一般都是在背地裡使用詛咒、影射等方法害人,並且能害人於無形之中,使人無法覺察。皇帝雖然身居高位,警備森嚴,有大量衛士保護他的安全,所以一般的加害行為很難傷到他,但他卻無法知道和防範別人用蠱毒、巫蠱害他。所以這種行為是皇帝最為忌諱的,因此為了保護自己的安全,皇帝必然會下令嚴懲蠱毒、巫蠱作案者。正因為如此,中國歷史上曾發生過多起皇宮內的巫蠱案,多數時候是皇帝的某個妃子被人告發實施了巫蠱,因此皇帝會對他們痛下殺手,毫不留情。唐代時,唐太宗李世民的女兒城陽公主捲入了巫蠱案,在她的哥哥、唐高宗的大力保護下,城陽公主才免於一死,但也隨著她老公一起被貶官流放。在漢代和宋代等許多朝代,宮廷內被告發實施巫蠱的多數都被處死,甚至被誅九族。至於民間的蠱毒、巫蠱案,同樣也是懲罰非常嚴厲。

    當然,除了皇帝之外,其他高官達人同樣也無法防範蠱毒、巫蠱,所以他們對這類行為也是深惡痛絕。因此整個統治階級都傾向於嚴懲蠱毒、巫蠱行為。

    所以說,古代各個朝代之所以要嚴懲蠱毒、巫蠱活動,主要還是因為這類犯罪行為太厲害了,連皇帝等統治階層都防不勝防,所以只能殺一儆百,對其進行嚴厲懲罰,以震懾其他人不要學習和使用這類法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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