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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醫藥公司高開發票給B醫藥銷售公司,B公司將款轉給C公司,C公司又將款打回A公司,C同時開具推廣費發票給A,請問這中間具體是怎麼操作的,是否涉及虛開增值稅發票?C公司有相應的市場部,且有相應人員在藥店進行A公司藥品推銷,這樣算不算推廣費的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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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審計實戰訓練營

    A公司給B公司開票,B公司應該把款轉給A,現在是B公司把款轉給了C公司,C又將款轉給A公司,這樣應該是A公司給B出具委託收款書,這樣手續就完整了(內容是:B公司將公司藥品款轉至C公司,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由A公司負責),A公司還應該和C公司簽訂一份代收款協議和推廣費的協議,C公司按照委託收款協議收到B公司轉給A公司的藥品款,在規定時間內轉到A公司,扣除一定的推廣費,最後由C公司把推廣費或者市場費什麼的發票開給A公司。

    這樣下來手續就完備了。我理解高開發票是不是包含的推廣費啊。其實這樣的話我覺得不算虛開,一切的建立在真實交易的意圖之上,你要有完整的協議,發貨單這些支援你的真實業務,包括你應該和C公司結算的推廣費是以什麼為依據收的推廣費,一整套的資料完備就完全沒有問題。擔心什麼錘子。

  • 2 # 章磊律師

    醫藥公司等暴利行業怎樣能夠解決“虛開票”問題?

    首先,題主所述內容表述可能有誤;

    原內容:A銷售給B,B轉款給C則應該是C開票給B,然後C轉款給A的同時向A開具發票;

    按此初步理解是:

    A高價賣給B,A有高額利潤,因為找到C為自己開票解決利潤問題;

    B轉款給C,C是營銷公司也替B解決一些利潤問題;

    那麼C很可能是專門用來解決A、B公司利潤的殼公司(企業)——俗稱“開票公司”!一般常見的做法判斷C是一家“核定徵收”的企業,與A或B的實控人有關聯關係甚至就是實控人本人註冊的企業;

    其次,上述方式是高利行業常用的作法;

    醫藥行業因為受到兩票制和資質的限制,只能由廠家直接向銷售公司開票,銷售公司直接賣給零售平臺(藥店、醫院等);而房開等企業因為沒有受到上述限制,通常還是增加諸多“C”企業為自己的“A”開具人工、材料、設計等成本、費用發票攤薄利潤,其終極目的就是為了逃避納稅義務!

    再次,如題主所問,上述行為均可理解為“虛開票”;C企業本身有沒有為A、B企業提供服務?以及服務內容是否值得相應的費用?這些本身就是問題!

    按照稅法規定,上述行為均可視為“無合理商業目的而使關聯企業享受稅收利益”,屬於稅務機關可以“自行認定應納稅額”的範圍!

    因此,如實按發生的業務開具發票就不是虛開!

    不得不說,很多專家、學者也提出中國稅負較重的問題;但是稅負重不是偷、漏稅的理由,依法納稅、合法節稅才是一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和應享有的權利!

    綜上,建議題主及各位讀者認真審視自己的應納稅額,無論“買”或是“賣”發票都是違法行為!應該避免上述不當行為給企業留下隱患,為自己和家人帶來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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