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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勵變演講思維課

    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離職,需要提前30天通知企業,並做好離職交接。

    因此,員工離職提前30天通知,是有法律規定的。

    之所以有這樣的規定,主要有三個原因:

    1、義務和權利對等原則

    和企業建立勞動關係後,員工享有工資、福利等權利,法律依法保護。但是,如果只有權利沒有義務的話,那企業的管理根本無法持續下去。因此,員工需要遵守相關的義務。而離職就是一項重要的義務。

    2、保障企業的權益

    試想一下,如果員工離職很簡單,口頭通知就可以離開,甚至不用通知就可以離開,那企業將要蒙受多少損失?

    企業無論是招聘還是培養員工,都需要一定的時間。比如,一些基礎的崗位,可能只需要比較短的時間,就可以招到合適的人,但是,對於一些高階崗位,就是一個月以上甚至更長的時間。因此,一個月時間,是比較適中的。

    3、讓彼此有一個緩衝的時間

    其實,法律這樣規定,也是為了給彼此一個緩衝的時間。

    比如,當你要離職的時候,有這一個月的時間,你就可以不用太著急去找工作,你可以去找工作,還有工資拿,還可以交五險一金,這樣你的經濟壓力不用那麼大。

    對於企業來說,它也可以在你離職的這段時間,保證工作的順利進行,也能找到合適的人才來頂替你!

    現實中,是可以協商的

    當然,並不是說一定要30天后才能離職。這個需要你跟公司去商量,才能有一個結果。

    1、如果你急著上班,那你可以跟領導商量

    離職這個事,最終還是由領導來決定的。

    如果你確實急著去新公司上班,那你可以跟領導商量,讓他先讓你離職,後續的工作交接,你也答應他,一定妥善安排好!

    我相信,只要你跟領導關係好,他一定會答應你的。

    2、催促人力資源快點招聘人

    不管怎樣,對有些領導來說,只有招到人,才會放你走。因此,你要催促人力資源趕緊招人,等新員工入職後,馬上交接,這樣你也可以不用等30天。

    不管怎樣,還是要以現公司的工作為主,做好交接,跟新公司商量一下,如果確實不能快點入職,那就一個月後。

    相信透過協商,一切都會好辦!

  • 2 # 企業運營管理顧問

    職工正常離職須提前1個月通知公司,但也有例外情況,比如發生公司嚴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事件時,員工可以立即通知公司辭職,而不用等待一個月!

  • 3 # 四維觀察

    按照《勞動法》要求,員工離職和企業辭退員工都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但在實際操作時,往往可以透過協商解決。

    按照我的經驗,員工在離職時,只要把工作交接好了,不至於因為自己離職而給企業帶來不便的情況下,企業一般不會為難員工,會盡量配合員工的離職時間需求。

    而企業在辭退員工的時候,一般會提前通知員工,或者補給相應工資。這是因為在勞動關係中,員工天然處於弱勢,企業提前通知可以讓其有相對充分的時間尋找下一份工作。如果要在員工無過錯情況下立即辭退,企業要多補發一個月工資。

  • 4 # 社保偵探

    首先,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天通知本身就是個誤區。《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公司提出跟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員工,否則需要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而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只需要提前提出離職申請,待領導審批透過,辦理好相關交接工作,即可完成離職。

    其次,只有《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注意提前通知的時間只要3天即可,而不是30天。

    也就是說,員工一旦認為用人單位的工作條件或工作內容等不適合本人,只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另外這個“通知”,並沒有要求書面形式,口頭通知也是完全可以的。員工主動辭職,用人單位無需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最後,如果與公司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規定,離職應提前1-3個月通知公司,否則視為違約,那就要提前通知公司,否則,需要賠償!

  • 5 # 張大志leo

    完全不必。

    雙方達成一致可以馬上離開。如果你想走,提了辭職,然後老闆說:“可以”,那麼當場就可以走,工資多半也會結算到當天。

    接下來,講一個在我身上發生的真實故事。

    2002年,我從國企業辭職,走之前查了勞動法,寫了個辭職信發給領導抄送HR。

    大概意思是:“按勞動法規定,我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郵件發出沒有五分鐘,HR經理就過來了,說“大志!今天是最後一個工作日,明天不用來了呦!”各位能想象我當時的震驚嗎?這可是國企啊!我問:“不是按勞動法規定提前一個月嗎?”“那是你勞動法學的不好。雖然有提前一個月這麼一說,但還有個規定,就是雙方達成一致可以馬上解除勞動關係。現在你提出辭職,我們認為可以,所以就到今天……”從此之後,我明白一個道理——價值不大的人一旦提出辭職可以馬上離開,公司老闆說不定正盼著呢。

  • 6 # 喻德武

    回答這個問題,許多人喜歡拿勞動法說事,並且振振有詞的告訴你:

    勞動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試用期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都對!這說的沒錯,但有沒有實際操作性,就要打問號了!

    因為法律規定的東西,那是社會的底線,不能逾越,但是並不能說明,在底線之上沒有任何可以操作的空間。如果你什麼都按法律來行事,那這個世界上你將寸步難行,因為你已經失去了自主性!

    請記住,企業和你都有主動選擇權!

    當然我說這段話,並不是說讓大家違反法律,而是要告訴大家,在合法的前提下,有更多的可能性,不要那麼軸,要懂得變通,要了解實際情況。

    題目是,離職是否一定要提前一個月?

    當然不必!

    一定要提前一個月的前提是:你本身是公司的重要骨幹,你辭職,公司想挽留你。或者說,即便不想挽留你,但是因為你的崗位的特殊性,辭職需要交接重要工作,接手工作需要一段時間,沒有那麼快,那麼一個月是合理的。

    但是,如果你不是公司需要的人,甚至是可有可無的人,那麼你提出辭職,不正中了公司和老闆的下懷嗎?老闆巴不得馬上就批你走。你說你一個月後再走,老闆寧願多付你幾天工資,也想馬上讓你走!

    原因很簡單,你在公司呆的時間越長,公司就會多付出成本,這是其次。

    最重要的是,一個遞交辭職的人,正常情況下,他根本無心工作,可能還會影響其他人。從職業化的角度來說,當然要反對這種做法,但是從實際來看,真正具有職業化心態的人還是很少。

    大多數人都是人在曹營心在漢。

    這種微妙的心理狀態,只要是經歷過辭職的職場人,多多少少都能體會一點。

    所以提出辭職一定要慎重啊,要考慮清楚,否則這樣一個動作一旦提出,便不可收回,因為這是你首先發出辭職要約的,體現了你的個人主動意志,不會拿到任何補償。

    當然,你的辭職理由,如果是因為公司違反勞動合同的條款,比如公司拖欠工資,沒有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一旦證實,公司是必須要補償的!

    除此之外,還是早一點想想下一步的去向吧,早走早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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