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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紙家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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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新韭菜根
說的不清楚不明白,既然全款買房就不存在以後男方再還款的問題,另外貸款買房沒有還清尾款也填不上女方名字。題主可能就是想問一下,現在這件事還沒有發生。那麼假設是全款買的房子,既然加上了女方名字,那就就說明你是同意女方也是所有權人,離婚自然要分一半給女方,還不還貸都要分,婚後還的貸款也是共同財產。而且既然能加上名字就說明沒有婚後還貸這一說。
按照題主的意思,從個人理解的角度做一個翻譯:男方付的首付先取得了房子,隨後透過“加名”的方式,將房產證的產權人人變成兩個人的名字,每月還貸,貸款是用男方掙的錢在還。
這種情況下,如果面臨離婚,基本可以確定女方是要分得房產份額的。但是是否一半兒、包括償還的貸款是否參與分割,則與很多因素有關,不一定。
以下從三個方面做一個說明。其中,假設男方的首付款確定完全用男方個人合法財產支付、或者與女方無關。
先說說房產的產權構成情況既然是後來加上女方名字,意味著房子最初獲取的時候,是男方出資首付、登記男方名字。會有幾個結果:
貸款人最初只能是男方。一般情況下,貸款房涉及到產權人變更的話比較麻煩,要徵求貸款銀行的同意。至於女方名字是如何增加的,這裡不做探討了。
增加女方名字的方式,無非是買賣、贈與、或者因夫妻關係直接加名。個人理解是最後一種方式。這種方式下,視作是男方向女方的贈與,結果就是:女方有房產的產權份額。
女方有多少份額,要看房產證上的“共有情況”。如果是共同共有,各有50%;如果是按份共有,就按照實際登記的份額比例確定。
也就是說:房產證上登記情況,作為雙方佔有產權的基本依據。
再說說償還貸款的事情題主提到:現在還款還是男方在還。這個表述其實很“模糊”。有兩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男方使用能夠證明完全屬於個人財產的錢,例如,個人的婚前財產、個人父母資助的錢財等,來進行貸款償還。這種情況下,貸款部分全部視作是男方個人財產。
一種情況是男方使用婚內自己掙的錢來償還。這種情況下,這部分錢視作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便全是男方一個人掙回來的。
這兩種不同的情況,對後續房產分割的問題影響很大。
如果婚變,如何分割?一般情況下,貸款房的分割方式包括:
各自分割的比例,按照房產證上登記情況進行分割。
貸款部分,如果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婚內已償還的貸款部分(包括增值),也要按照上述比例進行分割。
多數情況下,房子的歸屬,判給實際出資方的比較多——綜合考慮到償還能力、出資多一方的利益保護問題。同時,也會考慮到婚變原因的過錯方因素,適當調整分割比例,這個沒有標準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