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大鄭說社保

    規章制度內容合法、制定程式符合規定,僅僅是未公示,如果員工已經簽收學習,是可以據此管理員工的(含解除勞動合同)。否則,不可以據此管理員工(含解除勞動合同)。

    我們知道,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多種(俗稱開除、辭退),其中一條便是: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

    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法賦予了用人單位人事管理權,用人單位可以制定相關的規章制度來進行人事管理工作。

    但是,並不是說用人單位隨便制定的規章制度都可以拿來約束甚至開除職工。勞動合同法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釋對此均有明確規定。

    那什麼樣的規章制度才是合法的呢?

    只有同時滿足下列三個條件的規章制度,才可以用來管理員工。

    1、規章制度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

    例如,某公司規定,入職的女職工一年內不能懷孕生孩子,以免耽誤工作。這種規定顯然是無效的,因為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公司需要將違紀專案列入公司的規章制度,規定好,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開除)。

    2、規章制度制定的過程需要經過民主程式。

    例如,某公司由人事部或者公司管理人員制定了一套規章制度,用它來管理員工,這顯然是不合適的。廣大的職工沒有參與到與自己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制度制定過程中,怎麼能保證自身合法利益不受損害。

    3、規章制度要公示或者以其他形式告之勞動者

    再完美的制度,職工不瞭解相關內容,那也不能用它來約束職工行為。所謂不知者無罪就是這個意思。這裡的不知不是說職工只要自己說不知道就沒責任了,這裡的不知是指單位沒有公式或者告之職工相關規定。

    現實中,企業都是透過培訓讓職工簽收相關規章制度的,並且留下已經告之職工的證據。

    綜上:

    如果單位的規章制度符合上面三個原則,那就可以據此與違紀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不符合其中的任何一條,就不可以據此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一旦解除了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承擔什麼後果呢?

    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首先是對公司的影響不好,會破壞公司在其他員工以及合作伙伴心中的形象。

    再者,還有可能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職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單位需要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標準是經濟補償金的2倍。(以上)

  • 2 # 西安建築工程律師

    以免以後找不到,點選影象關注楊蓓律師,每日為你分享法律小常識。規章制度的內容要合法合規;制定的程式要合法合規,規章制度需要經過以下程式:討論程式、協商程式、公示或告知程式、對員工進行培訓學習。本案,公司對規章制度未公示,故規章制度制定程式不合法,不能作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其缺乏合法性。西安律師楊蓓為您答疑,僅供參考。

  • 3 # 涯系客家生哥

    每個公司都有自己制定的規章制度。雖然不是法律法規,但是如果它的制定是在法律的允許範圍。它是受法律保護的!當然假如它的規章制度是違法的!那就不受法律保護了!並不存在是否有無公示的情況。一切規章制度都得依據法律法規範圍內製定才是合法。合理…

  • 4 # 柱哥xuzhu123

    可以肯定的說,用人單位依據未經公示的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用人單位依據單位內部規章制度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首先規章制度應不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然後需要單位職代會討論透過並公示。職代會討論透過和公示都還需要會議記錄、公示圖片等相關文字影像資料。

  • 5 # 青蘋果63376222

    首先,單位內部的制度需要公示,如果不公示,公司員工不知道,就不可以作為勞動糾紛的處理依據,否則就是違法;其次,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符合社會道德,符合當地政府作出行政規定,如果不符合,就是違法!

    我不知道我的回答是否讓你滿意!

  • 6 # 智慧地球拓墾者

    這個問題如果最後弄到要勞動仲裁或者法院起訴,最後判罰能否勝訴我覺得機率各半,50%。原因有以下:

    1、員工不能提供規制制度是否有公示/曾經公示過等的證據;

    2、企業未能提供該規制制度是否為員工所知的證據。

    我的處理經驗是:員工入職後,會發放企業的規章制度,並且讓員工在簽收單上簽名。以後有新的規章制度出來,也是照此處理。

    在中國,人事無小事,無論企業還是員工,都要有保護自己的意識。

  • 7 # 打聽生活

    針對這個問題,我們就得了解公司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整個流程是怎樣的!

    一、首先公司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要依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並且有事實證據,這個在這裡就不多闡述了。

    二、公司辭退一個員工要符合以下情形。

    1、公司必須書面通知員工,並且要說明依據公司規章制度哪一條款,口頭的基本沒什麼用。

    2、如果公司有工會或職工代表,則必須還要徵得他們的同意。

    三、那麼最關鍵的就是規章制度能否作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

    1、規章制度的條款必須是合法合理的,不能違背相關法律法規。

    2、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釋出均需經過員工代表的表決透過,並形成記錄,同時應當在公司範圍內公示,或者全體員工簽字認可也可以。

    3、必須要就規章制度告知員工,透過培訓、發放員工手冊的方式,並由員工簽字確認。

    所以,規章制度是否有公示,最關鍵的是看有沒有經過民主表決,並且經過全體員工的認可。可以這麼說,即便公司沒有張貼公示,但能做到全體員工均有對規章制度進行簽收確認,那也是可以作為處理依據的。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不要隨便欠人情,錢還的起,人情還不起”你認同這句話嗎為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