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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左手投籃右腳射門

    按照法律和合同,球員被開除之後就是自由身了。

    因為不論是球員還是別的崗位,都是需要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版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權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可以看出,基於勞動法,于漢超違法了,這是前提,對於恆大隊來說,他屬於嚴重違反恆大隊的規章制度, 因為恆大的隊規已經寫進了勞動合同,恆大也因此將於漢超給開除了,成了恆大被開除球員第一人,這是無法改變的既成事實。

    既然和原球隊解除了勞動合同,那就沒有任何的人事關係了,就是我們所說的自由身了。雖然說是自由身,但是對於漢超來講,影響巨大,可謂是影響巨大,得不償失,損人不利己,而且影響是終生的。首先就是面臨拘留,名聲受損。二是拘留後,不能系統訓練,體能和狀態無法保障。三是收入收到影響,本來在恆大隊接近千萬年薪,這下泡湯了。四是職業道路受損,于漢超本來實力不俗,能力突出,,是國家隊常客,但現在,他的下家不知道在哪裡,國內任何一傢俱樂部想簽下于漢超,都得考慮社會影響,畢竟球迷才是球隊的衣食父母。

    很多球員尤其是實力派球員都想獲得自由身,好轉會到有意向的或者能奪冠的或者能開出高額薪水的俱樂部。但被開除後的自由身的球員,理論上可以和其他任何球隊簽約。但是,意向球隊還是會慎重考慮,畢竟被開除的球員因為觸犯了法律,造成了十分惡劣的社會影響,輿論正在密切關注後續動態,即便有意簽下,也要冒很大的風險,畢竟誰也不想要一個問題球員,影響全隊。

    希望于漢超的愚蠢行為能給職業球員們敲響警鐘,希望他們自律守法,不要一失足成千古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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