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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陳景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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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談笑閣
主要問題還是怕被處罰。
如果只是普通的工傷事故,受傷的人不多,也不嚴重,企業又交了工傷保險,基本上不會躲。一般企業主會配合職工做好工傷鑑定。其實走工傷是很簡單的,一般來說拿著醫院出的證明去報就可以了,大多數的錢都是工傷保險會出。
是如果涉及到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話,這個就比較難說了。
首先如果是重傷的話,工傷那點錢可能不夠賠,這是其一。
其次安監局會來調查事故原因。如果關係沒做好或者事故實在是太大了,對企業的影響非常大,法定代表人甚至有可能坐牢。所以一旦發生了嚴重的事故,一般來說都是想著瞞下來私了。但是其實對於老闆來說這就是一個定時炸彈,只要有人舉報他就完蛋了。所以我還是建議老闆還是不要隱瞞這種安全生產事故,配合職工做好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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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柯曉林律師
關於工傷的問題,作為主要從事企業法律顧問業務的律師來說,我可以分析一下原因。
一、企業風險意識不強
在我接觸的企業中,有的企業主是因為擔心會增加成本,而選擇不為員工上工傷保險,因為社保要求要上工傷保險,必須連同醫療、養老保險一起上,這樣對企業來說,在不降低員工工資收入的情況下,每個人要付出幾百元的“額外”支出,對於一些小企業來說,是一筆不小的支出,可能出於僥倖心理,也可能是考慮成本問題,又或者是缺少風險意識,大部分有這種想法的企業主選擇的是不交工傷保險或者是用意外險或是僱主責任險等商業保險來替代。
二、員工風險意識不強
在我服務的許多企業中,都會有這樣的現象:企業自願負擔社保支出,員工寧願工資拿到自己手,也不願意交社保,大部分員工的理由是有農合和農村的退休保險,不用再交了。
面對這種情況,我都會建立從兩方面著手去解決這個問題:
1、提高員工保險意識:
我會幫助老闆對企業員工進行保險知識的培訓,說句實在話,社保是保障範圍最廣,成本最小的一種公益性保險,哪個商業保險允許帶病投保?
2、在招聘新員工時進行篩選:在挑選入職員工時,就提高門檻,將有保險意識的員工作為優先考慮的範疇。
三、企業不願負擔工傷賠償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除非工亡的情況是由社保全部負擔的,一般情況的工傷除了社保負擔的部分外,企業還需要承擔一部分賠償責任,這種情況下,企業一般都會首先採取協商的辦法解決,這也是企業不願意認定工傷的原因之一。
四、一旦被認定為工傷,對企業第二年保費的繳納會有很大影響
工傷費用的核算與公司出現工傷的數量是有直接關係的,這也就導致企業一旦出現工傷,會先算一筆賬,是報工傷合適還是不報工傷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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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僥倖心理作怪,認為自己單位不會出現工傷。
其次是減輕企業負擔,不花冤枉錢。
最後是自食其果,悔不當初。
總之是無視法律,或者有恃無恐。
工傷保險屬於社會保險的一種。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透過立法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目的是使勞動者因年老、失業、患病、工傷、生育而減少或喪失勞動收入時,能從社會獲得經濟補償和物質幫助,保障基本生活。從社會保險的專案內容看,它是以經濟保障為前提的。一切國家的社會保險制度,不論其是否完善,都具有強制性、社會性和福利性這三個特點。
《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一、關於企業僥倖心理
任何單位任何人都不能保證自己不會發生工傷事故,所以,不應該存在僥倖心理。
二、關於減輕企業負擔
保險費遠遠低於發生工傷事故後的各項賠償費用,在拋棄僥倖心理的前提下,無論對企業還是職工而言,都是利己利他的最佳選擇。
因為《社會保險法》規定,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三、關於企業不參加工傷保險的後果
一個直接的後果就是,如果企業不參加工傷保險,發生工傷事故,以上二的相關費用都要由企業負擔,此不贅述,不言自明。
另外,還要受到法律的處罰。
因為《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