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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說,明知道嫌疑人違法犯罪,但是嫌疑人給錢多。律師就想方設法,竭盡全力,找法律的空子,替嫌疑人往減輕、從輕……方向辯護。 明知道嫌疑人有情可原,因為給錢少,又沒有很大的輿論影響……律師就按部就班,正常程式走,能減輕就減輕,不能減輕……律師自己也沒責任 存在這種情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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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魏新峰律師

    律師的江湖你不懂!刑事辯護,律師處於不同的階段他的追求是不通的,如果說單單為了錢,那一年那麼多的援助案子還會有人辦嗎?對我來講,我現在可以對於是否辯護有選擇權,可能會是基於費用多,也可能基於是熱點事件,也有可能是爭議大,也有可能是基於朋友的推薦,當事人的可憐!有錢多有錢少,但只有我接受了委託,就是竭盡全力。與錢財無關!與職責相連!

  • 2 # 刀筆律

    無論錢多錢少,只要接受了委託,就意味著一份責任,就會全力以赴。作為一名律師,這是我信仰的。如果認為錢少,從一開始就可以不接下案子,接下了就必須認真做。實際上,有很多法律援助的案子,律師都沒有收當事人費用,只是政府補助點費用。每個行業都有老鼠屎,律師行業也一樣,也有個別不負責任的律師存在。

  • 3 # 草根發展會

    雖然上面兩個律師回答的很義正言辭。但是我做過委託人參加過集體開庭。

    我的回答是,答案就在你的問題裡,自信點,把問號去掉。既看錢,也看事!

  • 4 # 劉士軍律師

    就我個人而言,我的原則是“有所接,有所不接”。

    有的案子確實存在冤情的,給的律師費不高,也可以接下來為他爭取公平正義。

    有的案子當事人的要求不合法不合理的,給再高的律師費也不接。

  • 5 # 南京徐劍

    通常情形下看事,但也不排除看錢。

    律師與當事人的信任關係很重要。可靠的信任關係的建立是透過一個個的法律實務,給委託人帶來利益才是可靠。委託人將自己的委託經歷講述給他人時,律師的業務被推廣。律師單純的承諾、吹噓可能取得委託人的一時信任,但是,當律師的承諾與當事人的利益差距較大時,信任可能蕩然無存。

    基於上述理由,律師在正常情形下重視一個個的個案代理,即使是提供法律援助也是如此,以此取得委託人的信任與業務推廣。現實生活中的法律援助可能被人病詬,援助律師不能有效的承擔代理與辯護職責。一方面,法律援助律師可能業務能力所限(現實中,承擔法律援助主要是年輕的律師);另一方面,主要透過法律援助取得收入的律師可能心中只有司法人員,在刑事訴訟中,不敢作出有效的辯護。

    律師行業也是最為複雜的行業之一,也不排除向錢看的現象。如,有的律師本身就是教師,他們在講授業務時過分的誇大了律師的作用,將自己打扮成“求世主”。如,有的律師誇大了律師看現場的作用,勘查現場是司法人員的職責,律師僅僅是對現場進行復核,律師複核現場另外收取高額的現場複核費用,至少與委託合同不符。

    徐劍隨筆,僅供參考。
  • 6 # 周曉林律師

    這個世道有好律師也有壞律師,有你說的情況發生,也會有相反的情況發生。

    所以現在我們能做的,就是秉持初心,堅持公平正義,同時教導實習律師遵守這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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