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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KUN的Vlog

    這個問題倒是蠻有趣的,我也來幫忙回答一下吧,以下的觀點只是我的個人看法,希望可以幫忙到樓主。

    1,基本上可以理解為,這是一個人在非常生氣的時候,氣頭上的話。現在都是新社會了,而且都是文明社會了,以前那種資本家那種老闆剝削員工的,赤裸裸的那種已經不見了。現在誰還敢這麼剝削員工的話,都是有法治途徑的。

    2,為了公司的長遠發展與產生更大的效益。大小領導跟老闆同心同德、目標一致,大小領導必須要去執行老闆的決策,這個是非常時空見慣的,算不上剝削了。

    3,從另一個角度看,其實老闆也挺可憐的。就像現在新冠疫情,好多公司都倒閉了,幹不下去了。老闆什麼都沒了,作為員工至少都還獲得了經歷和人脈,甚至是經濟補償金。剝削何來之有?

  • 2 # 魏胖叔

    屁股決定腦袋,領導的位置是老闆給的,工資是老闆發的,肯定會優先站在老闆一方考慮問題的。領導是老闆請來管理公司,創造效益的,是要對老闆直接負責的。很多領導的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但是老闆默許。

    1. 領導常常通知週六日加班,說必須要來,不來按曠工處理,確不給加班費的現象。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領導給使用期員工或學徒的工資比較低,一個月七八百塊錢的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但是什麼髒活累活都讓人幹。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領導給新人的試用期時間太長,故意拖著不給轉正。

    《勞動法》第十九條關於試用期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工作中我們很容易集體忽視這些現象,覺得沒有什麼,或者有的人敢怒不敢言,怕被領導搞走。但是增強自我的保護意識還是很有必要的,我們勞動者應該享有的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
  • 3 # 黃平剛392

    大小領導都是幫助老闆壓迫和剝削員工的,按說是不對的,但也處於無奈,你不這樣做,到最後不管你是大小官老闆都會毫無留情讓你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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