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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三寶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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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平頂山全民記者楊留記
根據你描述的情況,你們兩個沒有辦理結婚證,屬於無效婚姻。無效婚姻不受法律保護。
關於彩禮,你倆沒登記,也沒同過居,索要的彩禮應全部退回。當然所贈於的彩禮部分,對方無權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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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暮鼓晨鐘夢不醒
首先,都沒有領結婚證,就不算真的結婚,並不受法律保護和約束。
第二,習俗並不等於婚姻本身,辦酒席只是為了告訴大家你們在一起了而已。
第三不領證不同居,並不能算真正的夫妻,所以彩禮是應該要退還的。
婚姻關係從一開始就不存在,如此違背常理的相處關係,我也不知道是怎麼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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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冒地氣的老頑童周通達
你的問題是:“結婚不到一年未登記未同房,離婚男方要求退還全部彩禮可以嗎?”
你說的這個事情真的很少見,所以,我們必須先把發生了什麼事情弄明白,然後才能說退不退彩禮的事。
第一點,結了婚卻沒有去登記,那麼,你說的這個婚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雖然得不到國法的承認,但是既然是結婚,又沒有登記,說明是安照過去的一般習俗辦了酒席,舉行了結婚儀式,這種情況下產生了婚姻糾紛,特別是錢財方面的糾紛,法律也是要根據事實來判斷的。
第二點,既然舉辦了婚禮,為什麼又沒有同房?這也是個非常不合情理的地方,如果你說的這件事其間沒有發生很特別的意外事件,就根本說不過去,可是,你並沒有交代事情的原委。
第三點,我們假設那個女孩在辦完結婚典禮後反悔了,又為何要到一年後才提離婚?這一年的時間她在哪裡?在做什麼?男方又在做什麼?怎麼不早離了這個沒有婚姻的婚?
透過以上分析,我們看出這個問題裡面有很多沒有明白講出來的內情,既然沒有清楚明白的道出此事的始末,我也就只能依常理分析一下:
有沒有可能是這樣:女孩兒被家裡逼迫成親,婚禮上發現男的不如她的意,逃婚了,男方人財兩空,自然會找女方家裡要說法,女方家裡找不到女孩兒,又不想退還彩禮,就敷衍加拖延,一年過去了,找到了女孩兒,女孩兒態度堅決,不肯妥協,最後雙方同意解除婚姻。既然是未登記的婚姻,只要雙方同意就算離了,而此時女方卻想把彩禮賴下來不還,這樣一來就變了性質,由原來的包辦婚姻變成了以結婚為名騙財。婚都離了,彩禮也退了吧,不正當不名譽的錢不要貪,人家不讓賠辦婚禮的損失都算得上仁義了。早退早乾淨,拉扯的時間越長越不好,對雙方都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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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以下條件的,(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所以彩禮是否需要返還,關鍵要看是否存在上述情況,如果有,可以返還彩禮,具體的還是去問下律師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