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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撿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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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時光與感悟
拐賣孩子的人必須的殺,買孩子的需要殺。沒有買家,就不會有賣家。不殺人販子就是對犯罪最大的縱容,一個國家制定的法律不是保護弱小,那麼要這樣的法律有何用?所謂的禽獸磚家說,把人販子逼瘋了,會怎麼樣?我只說二個字“傻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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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夢裡的月亮er
對於這個問題,我想先有必要解釋一下這倆個罪行。
根據中國刑法規定,拐賣兒童罪,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在拐賣兒童罪中有六種情況處18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沒收財產。一,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兒童3人以上。三,姦淫被拐賣的兒童。四,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五,造成被拐賣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六,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收買被拐賣兒童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這裡我們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有關規定。一,收買是為了供自己姦淫,則可能構成強姦罪。二,收買被拐賣的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罪、侮辱罪),這樣就造成數罪併罰,加大處罰力度。
從刑法中的規定來講,拐賣兒童罪要比收買兒童罪重的多,在我看來,因為有大量收買被拐兒童的需求和行為存在,拐賣兒童行為才有了市場,拐賣者才有了動力,實際上,收買行為是拐賣行為的最後一環,也是關鍵一環,因而,收買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非常明顯。然而,一直以來,我們在打拐時都是重拐賣、輕收買,甚至放縱收買,導致打拐一手硬一手軟,難以全面徹底起效。如果加大對收買行為的打擊力度,全面啟動刑事追責,就能夠強化打拐的另一隻手,讓打拐更全面、更均衡、更合理。
對於收買者,現行刑法較為寬容,確立的處罰尺度很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不追究刑事責任。這也就意味著,除非收買者有虐待兒童或阻礙解救等行為,無須承擔刑事責任。如此,收買者或潛在的收買者就沒有多少顧忌和壓力,就會存有很強的僥倖心理,就會源源不斷地釋放收買兒童的需求,讓打拐陷入被動。
全面追究收買被拐兒童行為的刑事責任,能夠讓收買者付出更高的成本,承擔更大的風險。只有讓收買一方害怕了、退縮了,需求逐漸減少或消失,拐賣者才難以找到下家和出口,才不會再去拐賣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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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媽媽知了
鑑於目前的資訊發達程度和普法的程度,我認為購買孩子已經不存在所謂的“主觀善意”了,正常人遇到”有人在兜售被拐賣兒童的”的反應應該是報警解救被拐賣兒童,所以無論出於什麼目的,購買兒童都應該受到更嚴厲的處罰。
另外,需要更深入探討的是,屢屢有法制節目或者新聞爆出,被解救拐賣兒童無人認領的情況。其實這是更殘酷的現實,大部分的被拐賣兒童是父母本身的遺棄和主動販賣,如何立法處罰這種行為非常值得大家探討和推動。
有人認為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應該對購買孩子的人進行更嚴厲的處罰;有人認為購買的人值得同情,應該嚴懲拐賣的人,你認為誰應該受到更嚴厲的處罰?
回覆列表
首先,拐賣和購買孩子的人都是知法犯法。
只是道德上拐賣的人更可恨,是為了錢。買孩子的人是獲取情感上的慰藉。
從影響面上看,拐賣孩子的人傷害的是失去孩子的家庭乃至周圍的親屬。買孩子的人影響的自己的家人。
拐賣孩子的人應受到重罰。
買孩子的也應該收到重罰,讓周圍的人都知道買孩子不會有什麼好結果。
對於兒童的保護,應該從我們大家做起,建立良好的法律意識,孩子是希望,讓希望更加健康的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