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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糊塗時塗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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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邊緣慢漫遊
不可以。律師法第三十九條有規定。
另外,律師在代理當事人辦理業務時不可避免地會知悉當事人一些不為外人知的秘密事由資訊等等,律師對此應當有保密義務。如果再做對方的代課人,勢必不能妥善處理雙方代理人的類似事務。如果對其加以利用,有利於一方而危害另外一方,也違反律師職業道德。
相關的禁止條款也可以參見《律師職業道德》第二十八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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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執業三十一年法鬥士
從法律規定上沒有禁止,從律師執業規範上應當迴避!
一、從律師法、民訴法的規定上,沒有禁止,即法律和法院不干涉。
二、從律師執業規範上說,應當迴避。
三、保護當事人的隱私和商業秘密是律師的基本職業道德,律師在之前不論什麼原因知曉了當事人的隱私和商業秘密、就應當保護,下一次雖然法律不禁止,但也不能利用。
四、道德底線是做人的基本原則,任何人都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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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董律聊法
這個是不可以的,違反了律師執業的利益衝突。《律師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在一些地方性的律師管理規範中,比如深圳市規定,在委託關係終止後,同一律師事務所或同一律師在同一案件後續審理或處理中又接受對方當事人委託的,屬於絕對禁止的利益衝突,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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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法貓律師優選
根據《律師執業行為規範》第77條規定:在接受委託之前,律師及其所屬律師事務所應當進行利益衝突查證。只有在委託人之間沒有利益衝突的情況下才可以建立委託代理關係。另外還規定,在接受委託後知道訴訟相對方或利益衝突方已委聘同一律師事務所其他律師的,應由雙方律師協商解除一方的委託關係,協商不成的,應與後簽訂委託合同的一方或尚沒有支付律師費的一方解除委託關係。因此,同一家律師事務所的兩名律師同時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和被告人擔任辯護律師,是違反執業規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應當告知委託人並主動提出迴避,但委託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繼續承辦的除外:1、接受民事訴訟、仲裁案件一方當事人的委託,而同所的其他律師是該案件中對方當事人的近親屬的;2、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師是該案件被害人的近親屬的;3、同一律師事務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訴訟案件或者非訴訟業務當事人的對方當事人所委託的其他法律業務的;4、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存在法律服務關係,在某一訴訟或仲裁案件中該委託人未要求該律師事務所律師擔任其代理人,而該律師事務所律師擔任該委託人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的;5、在委託關係終止後一年內,律師又就同一法律事務接受與原委託人有利害關係的對方當事人的委託的;6、其他與本條第1 至第 5 項情況相似,且依據律師執業經驗和行業常識能夠判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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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法務專員萌寶爸111
首先是職業倫理不允許,然後才是律師法不允許,要不就真的成了律師的祖師爺鄧析那種兩可之辯了。我文章裡有關於鄧析之死,律師祖師爺的悲慘下場。可以關注我,檢視https://www.toutiao.com/i6842838828013584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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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北京紫乾律師事務所
這個是不可以的,違反了律師執業的利益衝突。《律師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如果你的律師有這種情況,可以向相關部門反映。
同一個案子,同一個律師,可不可以一開始是先給原告當律師,後來由於某些原因不給原告當律師,給了被告當律師的?律師可以這麼操作嘛?法律上是哪一條可以規避這家律師和其律師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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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人的有限見識,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還沒有”禁止一個律師在同一個案件中先代理原告、終止與原告代理關係後又代理被告”的相關規定。
現實生活中,如果是原告主動終止與律師的代理關係,被告再聘該律師為代理人的,這樣的情況下該律師應當屬於沒有毛病。
如果是律師主動終止與原告的代理關係,轉而擔任被告代理人的,這樣的律師應當歸屬為職業道德缺乏者,他這是在用自己的執業聲譽打水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