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疫情以來,老闆強行要求員工下班後義務加班做崗位職責以外的事情,每天晚上義務加班3小時,不支付任何加班工資,說是因為疫情原因,要員工和公司一起共渡難關!可是疫情剛過就不和我續簽合同了,我可以要求要回這段時間加班的補償工資嗎?
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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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人力雜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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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梅花一線
加班費是國家有規定的, 公司違規拒不支付加班費,要向勞動執法部門投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我們掙的都是血汗錢,國家規定上班時間是8小時,超過8小時算加班,要給員工支付加班工資,拒不支付者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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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哐哐有態度
如果已經確定不在這幹了。那就找到證據,完後直接找當地勞動監察部門等相關部門。
如果還在這幹,那就約領匯出來坐坐,談談。
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定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
加班工資的基數又該如何確定?
人社部的這位負責同志介紹說,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在具體折算時,勞動者還需要了解相應的規則。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按月發放的工資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資。目前,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為20.83天和166.64小時,而全年月平均計薪日和計薪時數分別為21.75天和17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按計薪時間進行折算。
計算方法為: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