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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諶人

    當時的政策,出生這個孩子是違規!如果因為承受不了嚴厲的經濟處罰,還可能因此丟掉工作飯碗,這樣就會沒把握能供養孩子健康成長。

    選擇將孩子送給別人,雖然屬於被迫,但這是正確的,也沒有違法之說!

    因為願意接受孩子的家庭,一般是沒有孩子的,或者經濟條件較好,能夠多撫養孩子。這樣的家庭會給孩子帶來安穩或幸福!

    現在認不認孩子,不取決於你!而是對方養父養母願不願意讓你認!孩子願不願意認你!

    按我的經驗:

    孩子願意認生父母可能性非常大。因為,人類生來就好奇。孩子至少需要知道,他(她)是從哪裡來的?養父母願不願意讓你認?就充滿了不確定性。

    第一,出於自私心理,他們會認為你在“搶走”孩子,分享孩子的孝心,會感到吃虧太大,白養了!他們會拒絕讓你與孩子相認。

    第二,若孩子家庭條件相當好,而你家條件相對差。你就最好不要去認孩子。養父母會對你有一種天然的反感;認為你是找麻煩、甚至是訛錢、訛財產來了。而且,你們的出現,也多少會傷害孩子的自尊心。

    第三,若你的家庭條件比孩子的家庭好,你有能力給孩子帶來新的幫助、新的幸福,你可以試著去認,而且極有可能成功。但切忌操之過急,如果以財大氣粗方式去認孩子,養父母出於逆反心理,會堅決反對!

    第四,若孩子生存條件較差,需要有人幫助。無論養父母是否同意,你一定要去認!如果養父母堅決阻止,就透過司法調解方式認,你的願望是會得到法律支援的。

    歸納起來,是否認孩子,不能有自私心理,要考慮養父母的感受,再做決定。

    先設法透過第三人直接徵求孩子的意見最穩妥。若孩子要認,就成了!(他會去做好養父母思想工作)。若孩子不願意認,就只能慢慢等待孩子改變主後再相認。

  • 2 # 心太軟4162

    我覺得還是不要認了!既然你拋棄了他她,別人把她他扶養成人,你有什麼資格去想認!養育之恩大於生育之恩!你替孩子想過嗎?既然能生就能養!要飯也要把孩子扶養成人!

  • 3 # 京漂追夢人

    在計劃生育嚴格的年代,這種情況太多了,送給別人這還算是好的,至少知道給了誰,很多超生的把孩子用被子一包,放在路上被誰撿了去都不知道。

    從法律層面來說,把孩子扔了就等於犯了遺棄罪,但是那個年代的人哪裡懂這個,只知道養不了就送人,至於是不是違法,沒人在乎這個。

    至於說認不認的事,這不是個單方面的問題,就算是你要認親,孩子想不想認都難說。

    我們村有一對夫妻,一連串生了四個丫頭,在生到第五個時發現又是個丫頭,兩口子就商議著把孩子送給了鄰村一戶人家。

    後來真的是無巧不成書,這個丫頭又嫁回了生父母的村子,而且住的不遠。親生父母天天看著自己的親生女兒在眼皮底下生活,感情上受不了了,於是就去認親。

    讓人沒想到的是,當生父母說這丫頭是自己的孩子時,人家根本不相認。於是父母就說當時有多困難,實在是養不活才送人的,人家丫頭說,養不活為什麼偏偏把我給送出去?難道就多了我?

    題主的這種情況,我認為最好別去相認,如果你去相認,她認你們還好說,就怕她不認你們,那樣的話,會傷害你和孩子雙方的感情,倒不如這樣相安無事的生活著最好。

    董青島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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