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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波為什麼要說是因為無罪而被撤訴?是不是有無罪的鐵證?如果沒有,那就是故意要混淆視聽?反過來說如果有鐵證,那為啥還要回國驗毒?如果車上的槍毒證據對他有利,為啥還要用“取證程式非法”這個理由來反擊檢方?只有證據對自己不利,才會想方設法找對方的瑕疵,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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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germanstar929

    這是一個偽命題。撤訴意味著法官沒有判決,沒有判決怎麼能說有罪還是無罪?撤訴一般是證據不足,或者程式上有問題。法庭讓起訴方重新找證據。如果起訴方 不願意費勁再找證據,那麼這個案子就算暫時了結了。

    周就是這個情況,找了好律師,躲過了這次災難。但是不能說他無罪。事實上槍和毒品都是他的。這就是西方法律的腐朽性。所謂的程序正義,寧可放過100個壞人,也不能錯怪一個好人。

  • 2 # 6966999696

    美國警察取證瑕疵導致周立波無罪,這絲毫改變不了周立波吸毒的事實,1,車上載有槍支毒品2,前妻證明周立波吸毒3,現妻婦女證明毒是小范給的,4,司法鑑定周立波毛髮含有甲基丙胺。如此囂張的涉毒分子,必將招致法律的嚴懲

  • 3 # 看客憤然論公道

    周立波在美國不是“無罪”,是美國司法認為取證過程存在瑕疵而撤訴。周立波是故意混餚視聽欲蓋彌彰,也掩蓋不了他的攜槍與毒品的事實!周立波是司法鑑定結論體內含有甲基苯丙胺,被共青團中央、天津警方定性為涉毒分子典型,作為警示世人的反面角色,也是被國內各地政法委、司法機關官宣“千里送人頭”的吸毒分子!周立波吸毒,無可非議,強烈呼籲相關部門嚴查周立波系列違法行為,嚴懲不貸,維護法律尊嚴及華人!

  • 4 # 周宗明217

    周立波槍毒,美國法律程式脫罪,辛普森殺妻不糾,也程式不合法脫罪。中國聶樹彬冤枉死,也不見程式脫罪。團中央發聲人物缺法律常識,丟人現眼。程式和實體,皮之不存 毛將焉附?

    周立波吸毒都無實錘,自檢結果,仍為或然,有飛行員經歷為之正聲,疑罪從無,法有明條,三人成虎,大可不必。專業單位更要嚴謹。

    周立波槍毒,莫虎鄢軍唐爽,蒼蠅不敢叮蛋,那可是老賊一夥。國內噴子,那就淺薄了。不足與言。

  • 5 # 五哥999

    “脫罪與無罪”完全是二種概念。吸毒鬼周立波的微博自辯無罪,這完全是混淆視聽,迷惑不知內情的人民群眾。周立波三年前在美國的法庭上之所能脫罪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1 三年前,槍毒案發當天,初中文化程度的吸毒鬼周立波面對美國警察詢問時,不懂英語。

    2 案發當天,美國警察搜車的程式上不合法。

    3 唐爽博士一直保持沉默,沒有聽取唐爽律師的意見出庭指證吸毒鬼周立波。

  • 6 # 謝金澎

    周立波這是鴨子死在田坎上還嘴殼子硬的無恥詭辯。

    首先,在司法實踐中,導致檢方撤訴的原因很多,特別是在美國這樣的國家。具體比如:

    一、當事人透過活動關係,賄賂檢查官,可能導致檢方撤訴;

    二、當事人透過社會能量滅失證據,導致檢方無法掌握過硬的證據,送檢後難以定罪而撤訴;

    三、警方所掌握的證據無法經過相關法律的檢視,檢方會發回補充偵查或者直接撤訴。

    無論以上哪種情況,其實只能說明案件在檢方沒有透過,並不能說明當事嫌疑人無罪。

    周立波刻意強調自己被檢方撤訴為無罪認定,那是對法律程式的不瞭解或者故意向著有利於自己形象的斷章取義的解釋而已。

    只要是明眼人都知道,按照無罪推定原則,被釋放或者被撤訴的人,只能證明當下確實沒有過硬的證據可以證明其有罪,但是並不意味著已經證明了其無罪。

  • 7 # 齊記

    經過十一輪的庭審,最終在不影響申請綠卡的情況下,認了第五項控罪,即開車時使用手機,幷對其處以罰金及繳納其它相關費用共238美元的輕罪。

    美警按著規範的搜查程式,經過車主同意,不同意的情況下出示搜查令。

    美警偏偏遇到是不懂英文,卻又點頭不同意、搖頭同意的海派大咖(注意車上坐的懂英語的博士,難道說當時不翻譯給他聽?)過後出庭沒有指控,至始至終保持沉默,先於無罪釋放。

    費勁巴拉的換了大律,以警方搜查程式不合法,被檢方撤訴,沒在繼續追究槍毒過往。

    在局面裡,繪聲繪色、手舞足蹈的一番”無罪”戰紅通、鬥惡虎、斥小人被陷害的表述,四處漏風,著實讓人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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