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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喬希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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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無事人1711
以事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司法機關辦案應尊從的基本原則。而永勝檢方的通報所採信的事實,大多是唐家及律師的說法,很多地方缺乏證據支援,疑點重重,令人質疑。該案最簡單、最基本的的事實查清了嗎?唐加勇向媒體披露其持棒質問李德湘是什麼性質,其參沒參與合毆李德湘?李德湘死於誰人的銳器,是什麼銳器?即便是按通報中李德湘的行為屬實,其行為是什麼性質,哪一個行為對唐家的人身生命安全、財產構成重大威脅罪該當死?所謂唐家防衛的正當性、應激性、對等性,哪一點符合《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唐雪及家人到案後並沒有如實交待全部案件事實及兇器下落,給查清案件製造困難,浪費司法資源。案發現場很狹小,兇器如不是被刻意“收藏”真的那麼難找嗎?找不到兇器,兇器上的秘密被隱藏了,就李德湘的傷情看,李德湘被刺其血跡應順刀而出,在兇器上很可能會留下兇手的血手印等痕跡。還有唐加勇有沒有參與毆打李德湘,他在此案中是什麼地位?殺人兇器到底是什麼刀,警方能在唐雪的睡衣口袋中找到打鬥中落地的前果皮刀,為什麼找不到殺人的刀?有如此多的問題,本案的事實清楚嗎?存在著這麼多重大疑點,而李德湘的行為及後果哪一點嚴重威脅了唐家的財產及生命等等,如此正當防衛是難以服眾的。
紛紛揚揚的唐雪一案,在雲檢指派的專人閱卷中,已被落下正當防衛的帷幕。但事實真的如此嗎?否!雲檢專人採信了一面之詞,使本案眾多疑點沒有得到澄清,從而影響了判決結果。本案從攔車口角到上門砸門,兩小時中你來我往互相交鋒,我們先不說誰對誰錯,也先不探究攔車、砸門等事件是否屬實,就先從砍砸大門開始說起。
雲檢報告中說,李某砍砸大門並叫罵,唐雪先於唐父出去,這說明唐雪在室內就已經聽到了李砍砸大門,她的判斷是外面有一夥人,有刀。如果真如此開啟大門歹徒必衝進院中砍殺唐雪並威脅家人生命安全,唐雪怎麼會傻到開啟大門?她檢視什麼?不要命了?顯然這裡是不符合常規的。事實的真相是李某砍砸大門驚動唐雪,她從室內走出來到院中或門邊,這個時候正是外面發生勸阻奪刀時,唐雪的聽覺效果遠好於室內,因此說她不知外面勸阻奪刀一說難以成立。另外,唐雪完全可以透過看來判定外面情況,她可以透過門縫,藉助院落中的燈光,或偷偷將門拉開一道縫。
唐雪藏雙刀開門出去,即被李某踢了一腳,這裡我們可以準確判斷出,唐雪是十分清楚李某手上沒刀,且被他人拉拽這一事實的,故而放心大膽對李某進行挑逗。假如李某當時掙脫拉扯對唐雪施暴,那麼他應該出手而不是僅僅只踢了一腳!因此說唐一出門即遭到李持續毆打併非現實。而從現場事件過程的短暫程度來看,李某在踢完一腳唐雪後即遭到唐雪撲上去撕扯追打,並迅速拔刀完成殺人動作。
中國《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正當防衛構成要件中有明文規定,挑撥防衛不屬於正當防衛。即出於非法目的,或以引誘的手段故意激怒他人襲擊自己,再以反擊打死打傷對方不構成正當防衛。此外,正當防衛構成要件中還有明確規定,正當防衛的行使,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對沒有開始或已經停止的不法侵害不得行使正當防衛。即不法侵害已被制服,失去傷害能力,或主動中止傷害。
在本案中,李某願意接受他人勸阻並主動放棄菜刀,侵害他人的主觀意圖和客觀行為均已停止,這是事實。唐雪既然聽到李某砍砸大門、謾罵並看到李某試圖爬牆,證明她一直就在現場或距於現場不遠處,對勸阻奪刀這一事實完全知情,她選擇藏刀出去近前的挑逗行為,充分暴露出她極其明顯的殺人意圖,當以故意殺人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