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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築人小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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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純叔無聊
地下室屬於地基與基礎分部.
凡是正負零以下的工作都全部劃分在地基與基礎分部內。
為什麼是這樣劃分的,要從《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演變過程說起。
開始的是〈建築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建築工程)(TJ301--74),然後是《建築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GBJ300-88),接著是《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再說是《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最後是現在正在使用的《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8)。
在這先後五個版本中,只有(GBJ300-88)與(GB50300-2001)有質的改變,在(GB50300-2001)主要考慮驗評統一,即驗收規範與施工規範二合一,在(GBJ300-88)中驗收規範與施工規範是分開的,不是一本規範,當時除了(GBJ300-88)驗收標準外,還有《建築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以及其它的標準。
在(GBJ300-88)中明確地說明了地基與基礎分部與主體分部的分界線,
如上圖中的注1所示,所以,在88標準中,這個分界是很清楚的,但是在(GBJ50300-2001)中沒有了這一條.
在子分部中增加了一個混凝土基礎子分部,在條文說明中說了這一條:
“文中說得清楚,有地下層的基礎工程可按不同地下層劃分檢驗批”,換句話就是說,不管地下室有多少層,那都屬於地基與基礎分部
.這個說法在(GB50300-2018)中沒有改變,說明了在驗收標準中,這也不是問題,都一致地認為地基與基礎和主體工程的分界點是正負零點零零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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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黑炭94802911
廣東這邊現在專門諮詢了住建局質檢站,明確的說明了,地基與基礎分部是指底板及以下構築物,底板以上建築物劃為主體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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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輕騎兵49277746
看了以上各位大神的分析,很是佩服,都是業內人士!其實,我的看法就是如果質量評定與結構設計用語及劃分統一的話,可能地下層部分就得歸於主體結構了還有個嵌固層的概念在裡面,如果和建築設計統一的話,就以正負零劃分。都無不可,那種方便就隨那種。就像造價上有些叫法和結構建築不一樣差不多一個道理。個人淺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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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00以下工程劃歸為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的做法是錯誤 《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2013,無此規定。 因此,地下室工程全部劃歸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是錯誤的習慣做法。
三、地下室工程中的梁板柱應劃歸為主體結構分部工程 《建築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規範》GB 51004-2015 第 2.0.27 條給 出了筏形與箱形基礎的定義:筏形基礎為柱下或牆下連續的平板式或 梁板式鋼筋混凝土基礎。箱型基礎為鋼筋混凝土底板、頂板及內外縱 橫牆體構成的整體澆注的單層或多層鋼筋混凝土基礎。 《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2013,附錄 B 的 建築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劃分,基礎有無筋擴充套件基礎、鋼筋混 凝土擴充套件基礎、筏形與箱形基礎......,基礎子分部工程只包含各類 基礎,而不包含地下室工程中的梁板柱。地下室的梁板柱混凝土結構 特徵與主體結構分部工程類似,與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明顯不同,應 劃入主體結構分部工程。因此,地下室工程中的框架柱、梁、內牆柱、 剪力牆、隔牆等劃歸為主體結構分部工程。如果地下室作為箱形基礎 則應劃入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