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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超甲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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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做回自己181139005
現在為一的辦法就是找理由去打那個人去,也把他打成這樣就平了,不過這樣你肯定是要坐牢了,自己想清楚了,當時幹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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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使用者71595899341
這個肯定不行!命案必報,命案必破。這是公安幹警的響亮的口號!人死必須報案,報案自然就追責。誰立案,誰舉證!你家親戚死了20年了,你才來追責?恐怕是早就投胎為人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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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紅薯餅乾123
即使有因果關係訴訟時效已經過了,人身損害訴訟時效只有一年,一般訴訟實效17年10月1日之前是兩年,17年10月1日後是3年,過了這個時間喪失勝訴權,20年後連起訴的資格都沒有了。另外打耳光與腦出血要看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需要對屍體進行司法鑑定,是否存在過錯責任等。就本案而言不論是實效還是證據方面都無法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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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開心就好165941149
二十年前命案為什麼到現在才講,當時為什麼不報案,現在命案多究必破,但取證較難,當時人證物證旁證要有,現在去公安立案法院起訴追究肇事者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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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手機流量不夠用
不行了,口說無憑,凡事講證據,法院認法醫認定的結果,就是醫生當年的證明現在也沒什麼作用,二十年過去了,還能做法醫認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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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旁無眷戀
可以!但是你家追責的物件是閻羅王!不是打你親人的那個人!因為是閻羅王收你親人去當跟班!去跟閻羅王要勞務費。如果他不給。你可以直接到地府找他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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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京都老客41118
你說的事情也不是太清楚呀!你說的是親人二十年前被打耳光,那麼去世是什麼時候的事?而且,無論從哪裡說,這個事情都難以追蹤了,怎麼起訴人家?事情過去二十多年了,當時被打耳光,到現在二十多年,早都應該恢復健康了,這個時候去世能和當初打耳光聯絡上嗎?
事情已經過去幾十年了,現在說現在。不要說法律了,就是說事情,都無法把幾十年的事情翻出來說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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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使用者盧新民
如果你有當時醫院出具的打耳光造成的腦出血死亡的證明也許還可以,這些東西應該是沒有的,而且打幾個耳光腦出血我覺得可能性不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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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蒼天不負
人口閒【事過心頭涼】,當時報警否?必定是廿年前的事情:現在追究有必要嗎? 如果有時間的話,多領教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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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尹康其律師
不可以。
第一、已經過了訴訟時效了。
第二、都二十年過去了,現在你沒有證據了,也沒法進行司法鑑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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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梁山寶樹堂xiety
親人被打耳光,回家不幾日腦出血去世?這種二十多年前的舊案太複雜了,首先取證難度極大,可以說是“死案”,沒法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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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杯酒夜話
二十多年前我班主任打了我一巴掌,現在活的辛苦,都是因為當初他那一巴掌打的我沒有考上清華北大,現在我想追責,拜求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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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開啟車窗看景色
二十年前,親人被打耳光,回家隔數日後,不幸去逝,問現在能否追責?
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期有效期為二十年,過了這個有效期,追訴無效。那麼有的案件為什麼過了有效期還可以追訴呢?那是案件的性質不同,有的刑事案件需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後得到批准來進行的,這就我們看到有些殺人案件過了二十年、三十年仍然被追訴,犯罪嫌疑人被繩之以法的案例。你這案子要是追訟起來難上加難,甚至是不可能的。
那麼,為什麼不能追訴呢?因為你不符合追訴的幾個條件。
一、不能肯定你的親屬是否是他人致死的。法律規定,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的,而且犯罪事實證明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你的親屬當時是被人搧了耳光,而過後死亡的,僅是懷疑與打耳光有關係,你並未在追訴期內提起訴訟,法院也沒經過審理,不能判定其致死原因是打人者打耳光致其死亡的。
二、打人者的犯罪行為應當認定為適應法律量刑的最高刑期,即無期徒刑或者是死刑的,這一條,你也不佔其中。
三、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後果特別嚴重,雖然己過二十年追訴期限,但社會危害和影響依然存在,不追訴嚴重影響社會穩定或者其他嚴重後果,而必須得到應有處罰的。很顯然,你的追訴沒有達到如此嚴重地步。
四、打人者能夠及時到案接受追訴的,這一點你更不符合。
綜上所述,你不符後以上四個追訴條件,註定你打不贏這場官司的,民事訴訟你更是過了訴訟期,所以,一開始的貽誤時機和缺乏證據,就導致了你一著不慎,全盤皆輸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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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賴兄668
二十年前的事,現在才報,沒有證據,怎能告發,為什麼當時不報?二十年前被打耳光,很難說服此病因打了耳光現在才發病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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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王萬東法律諮詢服務
二十年前親人被打耳光,回家不幾日腦出血去世,現在可否追責?
很難!首先是證據,因為該事件已經過去二十年了,物是人非,僅憑記憶是很難得到法律認定的證據。從刑事追訴的期限已經過了,也不可能存在不適合追訴的條件。再就是從醫學方面考慮,你的親人被人打了耳光以後,幾天以後腦出血去世,從這個情形來看,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因為腦出血還有可能是其他因素引起的。所以,不論是從刑事追責還是民事賠償,很難得到法律的支援。(案件有問題私信我,為您提供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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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南京徐劍
由於超過訴訟時效,法律責任無法追究,分析如下,供參考:打耳光不一定構成故意傷害罪一般認為,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但是,成立故意傷害罪要求行為人具有傷害的故意,即對傷害結果具有認識和希望或放任的態度。不要求行為人對傷害的具體程度有認識,只要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輕傷以上的傷害結果並且希望、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即可。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輕傷以上的傷害結果,只要求一般性的認識而非具體的認識,或者說,只要行為人認識到自已的行為會造成並非輕微的傷害結果即可。行為人僅具有毆打意圖,旨在造成被害人暫時的肉體疼痛或者輕微的神經刺激,則不能認定有傷害的故意。因此,在僅出於一般毆打意圖而無傷害故意的情況下,造成他人傷害的,不宜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在毆打行為偶然導致他人死亡的情況下,不應認定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在通常情況下,故意傷害的行為人對於傷害行為會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事先不一定有明確認識。因此,如果實際造成輕傷結果的,就按輕傷害處理;實際造成重傷結果的,就按重傷害處理。二十年前親人被打耳光,回家不幾日腦出血去世,符合上述論述的不應認定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中國刑法規定,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時效規定,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因此,即使能夠認定故意傷害罪,也已經過了訴訟時效。關於民事賠償問題我們知識侵權訴訟有時效規定,依民法總則的規定,訴訟時效為三年。即使按最長訴訟時效,因已超過二十年,在時效上也已超過。但自然債務並不因訴訟時效而消滅,只要傷害人願意承擔,法律並不禁止。道義責任仍存在二十年前親人被打耳光,回家不幾日腦出血去世。加害人固然不要承擔刑事、民事責任。但道義責任仍存在。加害人可能受到良心的譴責,實際上,加害人可能一起受到道德的譴責!特別說明,以上刑事責任的觀點可參考張明楷《刑法學》(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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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我是老虎誰都怕
二十年前的陳年往事,有一些細節還需要考慮一下:
一、二十年前被打,是否到派出所報案,派出所是否對於打人一方和捱打一方作了筆錄。是否傳喚過相關證人到派出所瞭解情況並且做了筆錄。當時派出所對於這起事件是什麼結論和什麼樣的處理意見。
二、捱了耳光以後,是否有司法鑑定機關出具的司法鑑定報告,耳光造成什麼傷害程度,什麼鑑定意見。
三、如果二十年前沒有進行司法鑑定,那麼是否去醫院檢查治療過,是否儲存當時的病例、檢驗證明、請假單等相關資料。病例中是否對於耳光造成的傷害,包括內傷外傷以及可能導致的後果做過清晰的表述。
四、捱打耳光回家幾天後去世,去世後有沒有向派出所報案,派出所什麼意見。
五、去世後,針對耳光與死亡之間的關聯是否存在,你們有沒有找一個司法鑑定機構出具司法鑑定意見,證明幾天後的死亡與幾日前的耳光有必然或者一定的聯絡。
六、你們有沒有提出民事賠償要求,派出所或者有關部門有沒有主持調解,調解結果是什麼。
七、你有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民事賠償,法院是否受理,審判結果是什麼等等。
如果沒有司法鑑定或者司法鑑定無法證明耳光致傷致殘或者耳光與死亡的關係,派出所以及相關證明證據也沒有指向對方的耳光與死亡的必然聯絡,刑事案件幾無可能。除非你找出證據,證明這個事件類似操場藏屍案那樣草菅人命、上下串通、弄虛作假的那樣的案子。
如果司法鑑定、派出所意見,都無法證明耳光與死亡之間的聯絡,而且耳光又沒有造成皮外傷和內傷的話,二十年後再提民事訴訟也沒有多大意義。
再說了,二十年前的糾葛,二十年的往事,你如果那個時候是個懵懂少年現在也已經長大成人了,當時的恩恩怨怨當時應當也作出了了斷。放寬自己的心態,放下揪心的過去,要開始自己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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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江蘇程律師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
5、如果20年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6、如果案發時公安機關已立案,犯罪嫌疑人為躲避偵查、抓捕而逃匿,則不受上述追訴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說這個案件如果公安機關立案偵察後嫌疑人逃跑,是不能享受到“優惠政策”,而且,在追訴的有效期內,如果再犯新罪的,要重新計算追訴期限。
對於你所說的二十年前親人被打耳光,回家不幾日腦出血去世,則涉及幾個法律問題。
1、打耳光和腦出血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這個一般需要第三方鑑定機構出具專業鑑定意見。如果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則打人者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按照刑法規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有20年的追訴期。
2、案發時是否已經報案,根據刑法實踐,只要當時報案,公安部門有相應記錄,不一定要立案偵查,則應該不受上述追訴期限的限制。如果未報案,則比較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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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懂法律帝
根據你的提問,解答如下:
1,二十年前被打耳光。
回答:刑事追訴時效已過,民事訴訟時效已過,無法追責。
2,回家不幾日出血去世,
回答:主要看對方實施的傷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是否有因果關係,打一耳光是否是導致他死亡的直接原因。
3,現在是否可以追責?
回答:從你諮詢的內容來看,對方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或者民事賠償責任。
以下具體論述:
刑事犯罪角度分析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有追訴時效的規定,犯罪已過法定的追訴時效的話,不會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予追究或者宣告無罪。
案情分析:對方打耳光致人死亡,可能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致死,一般情況下打一個人耳光不會直接導致一個人的死亡,除非被害人屬於特殊體質,假設犯罪嫌疑人本來知道對方有特殊體質,比如癲癇病,仍然打耳光的話,極有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一般情況下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追訴時效的規定來上來說的話,法定最高刑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為10年,假設應當判他7年,追溯時效就是10年,那現在已經過了20年早已經過了追溯時效,。
追責機關:假設構成犯罪的話,由於是刑事案件,故意傷害罪的案件偵查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家屬只有請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如果公安機關不立案的話,應當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被害人家屬可以找檢察院,檢察院會讓公安機關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一般情況下根據實際情況是否立案,如果未立案,可以到法院提請刑事自訴。
2,2017年10月1日之前是適用兩年的訴訟時效,2017年10月1日之後民法總則頒佈適用三年的訴訟時效。
3,你諮詢的案件發生在20年前,適用當時的法律,不適用現在的法律,因此民事訴訟時效已過,已經喪失勝訴權,可以起訴但對方可以抗辯訴訟時效已過。
4,打官司就是打證據,20年已過,證據早已灰飛煙滅,無法舉證。
5,為什麼設定訴訟時效訴訟時效?
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力上的睡眠者,法律要維護穩定的社會關係,保持法律的安定性和穩定性。
建議: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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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律師掙的是訴訟費,你拿錢他就幫你打官司。
不過屍體要是火化,你肯定打不贏就是了。
不過仇也要報的。被打而死,打人者有沒被法律懲罰,必然死後怨氣沖天,必成厲鬼找仇人報仇。20年來既沒去報仇,更不能投胎,厲鬼定然是讓仇家請高人鎮壓了。可請厲害的陰陽先生作法招魂問明情況破解道門邪陣,放出厲鬼,讓他自己去找仇人報仇然後投胎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