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醫家故事
-
2 # 關注醫藥的人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13版)規定,住院病歷儲存30年。在此期限內醫院有責任。1990年到2020年,剛好滿30年。你可以再扣具體月份,不行的話,再扣日。
不過這是2013年的規定,之前的病歷是否也受本規定管轄,請諮詢律師。
-
3 # 襄陽鹿門山泉
我長期在醫院工作,醫療檔案管理時限國家是有明文規定的,記得在2000年之前,醫療檔案時限為15年,此後出臺新的檔案時限延長為30年。按出院當日起計算,若沒超過時限檔案遺失醫院是有責任的,若超過時限醫院就不負責任。具體的規定尚需檔案管理部門查證。
-
4 # liyulong55395576
根據現行《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要求,住院病歷儲存期限是30年。在這期間,醫院有無償儲存患者住院病歷的義務,如果保管不善而遺失,醫院是存在責任的。但因為戰爭、地震、火災、水災等不可抗力而致病歷資料滅失,醫院應可免責。
-
5 # 健康知識園地
按照病歷管理規範的要求,住院病歷是儲存30年的,90年的病歷到現在應該還沒超過30年,所以醫院是有責任的。
一般是要求住院病歷要儲存30年,不過,很多的醫院沒有辦法做到儲存那麼多年。
如果是1990年住院的,現在已經是2020年了,達到30年了。不過,其實沒有達到整30年,所以,要嚴格劃分的話,醫院還是有責任的。
不過,這個責任並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