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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西士流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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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樂壇經典不老傳說
就由我們先熟悉一下中國的《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隨著這幾年大量短影片的平臺出現,裡面包含的背景音樂或者配樂,而且很多音樂還經過了修改。如果這些音樂的使用和修改沒有得到授權的話,無疑是侵犯他人的著作權的。就這個定性而言,無論抖音,快手等平臺也好,還是短影片製作者,應該有相應的認識。因為宣傳智慧財產權保護已經多年了,如國這點認識都沒有的話,是不能讓人信服的。
那麼,為什還會發生侵權行為呢?總結有一下這幾點原因:1.中國智慧財產權保護只有幾十年時間,傳統的法律觀念中沒有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傳統,智慧財產權保護真正深入人心還需要時間。2.在中國的傳統思想中,知識的分享才是主流。3.經濟社會,瘋狂逐利,漠視他人權利。4.行政,司法機關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坐視侵權方式發家的企業做大做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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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忘初心123434214
應該算,一首歌曲從構思,推敲,反覆易稿到發表是需要很長時間的。作詞作曲有的需要幾年甚至更長,歌曲不像寫小說,可以展開來細細研磨,分章節,分片段,歌曲是在精華中取精華,要把人間的酸甜苦辣,喜怒哀樂,浪漫抒情集於一身,在三.五分鐘表達出來,其付出的腦力勞動可想而知,如果歌唱者為謀取利益而商演商唱是不對的(超過版權保護期除外)那現在網上那麼多人翻唱,改編,怎麼又沒有幾個被舉報侵權呢?原因是各方面的,一是有的詞曲作者為了使自己的作品儘快火起來,提高知名度,看到不少普通歌手翻唱自已的歌曲採取預設和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但最起碼頻幕要展現詞曲作者(普通歌手在網上翻唱一首歌曲也掙不了幾塊錢,主要以娛樂為主,為其打一場官司不值得)如果是媒體大咖們就不好說了。打官司合法.不打官司算撿著。二是目前在國內的智慧財產權和歌曲版權的法律意識比較淡泊,有知名人士翻唱別人的版權歌曲還不知道侵權。因此有關方面要加強國民對版權法律意識的教育。使專業,業餘歌唱者在進行商演商唱的過程中自覺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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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司法規定屬於侵權行為,迶著社會發展大眾生活文化餘樂提高出現了民間對一些歌詞進行處理改編得到文化界和大眾精睞和認果。當今司法關於侵權的規定發揮權對當今社會有失望感。作品是提供為大眾服務的,作者己拿到作品報酬,作品價值與權利應該不是作者供製範圍內,歸大眾應用財產,.而者歌詞己經不適應社會的內容,必要改編才符合實際.同時沒有價值了,如果有價值更不應該改?改編版投放主頁還標明原作者的權力,應該是推廣擴大一種機遇準則,沒有侵權責任,必要司法規定條例參考整解才符合推廣文化進步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