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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個不是很長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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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隔江一望蓮花山
你家裡有沒有哥哥或弟弟,要是沒有你繼母是繼承不了,財產繼承首先是自己子女,然後在是親戚,你繼母只是跟你爸共同生活過,法律上是不認可這關係,因為戶口本沒遷到你家!走法律可以要得回來!
首先看你繼母對你爸怎麼樣,她後續居住問題有沒有問題,要是有問題,可以給她住,但要有法律協議,只有居住權,沒有使用權,像租房那樣,要是居住沒有問題,可以透過法律拿回來,然後補兩三萬給你她!經濟寬裕給多幾萬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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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南京徐劍
無論“亡父”有沒有遺囑均可繼承
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本設問設定條件為“嫁出去的女兒”,通常情形下,“嫁出去的女兒”的民宅為其親生的父母建造,房屋的宅基地多數情形下由其父母申請,並考慮申請時的家庭人口,可能包括“嫁出去的女兒”。房屋建造完成後,應當由申請時的家庭人口共有,由此可以看出,“嫁出去的女兒”很可能是房屋的共有人。
房屋的共有關係內部分割時,通常情形下均分。假設“亡父”生前立有遺囑,並將房屋全部指定其妻(繼母)繼承,“亡父”僅能處理其個人財產,也就是說他只能處分其共有房屋中自己的份額。這裡有分以下兩種情形:
情形之一:“亡父”“續絃”(前妻死亡),其不能處分前妻的共同財產,“嫁出去的女兒”可以繼承其親生母親的財產,分割自己的份額。情形之二:“亡父”娶繼母前離婚,需要根據離婚判決,或者離婚協議判斷前妻的房產份額,再確定“嫁出去的女兒”應當享有的份額。需要注意的是,離婚判決,或者離婚協議可能處分了“嫁出去的女兒”的份額,申請宅基地時,女兒已是家庭成員,判決或者協議可能將住宅全部處分給“亡父”,此種情形下,作者建議“嫁出去的女兒”透過法律專業人士行使權利。假設“亡父”生前沒有遺囑,繼母只能繼承其夫(“嫁出去的女兒”的“亡父”)的個人份額。該份額可以參考上述所列兩種情形。
“嫁出去的女兒”需要注意的是,繼母嫁過來兩年,戶口都不在村裡沒有關係,關鍵是他們有沒有領取結婚證,如果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直接要求騰房即可,1992年4月1日後,法律不保護非法同居關係。
徐劍隨筆,僅供參考。
第一,男女一樣繼承權。法律不講性別歧視
第二,城鎮戶口沒有宅基地所有權。
第三,現行法律允許宅基地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