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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任律說法

    對於這個問題,顯然是沒有弄清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概念。生活當中很多人都會直接省事的說一個公司的法人,其實法人並不是人,這個大家一定要記住!

    法人代表的是公司,而公司裡面需要由一個人來來執行相關的業務,代表公司來行使相關的權利,這個人叫做法定代表人,可是我們在現實當中,老是把這個人簡稱為法人,其實這是不對的。

    所以這個題目問的本身也是有問題的,他應該想問的是一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之後,還需不需要承擔之前的債務?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隻能說,只要公司主體沒變,法定代表人變更並不代表公司主體的變更,所以公司該承擔哪些責任,還是要承擔的。而且即便是公司主體變更了,一般變更之後的公司也要承繼之前的權利和義務,所以之前公司的相關的債務,之後的公司也是要負責的!

  • 2 # 大樹說法

    首先,“法人變更”如果理解為公司名稱變更,新的公司承繼原公司債權債務;

    其次,“法人變更”如果理解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變更,不影響債權債務均由公司承擔的事實;

    再次,如果是公司股東變更,除非股權轉讓協議對原公司債權債務有特殊約定,否則,債權債務仍由公司承擔;

    最後,如果發生公司資產轉讓或收購,要看資產轉讓(收購)協議對公司債權債務是否有約定,如果沒有約定,仍由原公司承擔債權債務。

  • 3 # 王利軍律師

    法人以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法人、社團法人等形式存在於社會生活中。以企業法人為例,法人的變更,包括公司合併、分立、重組、解散等。

    例如:A公司的分立,該公司股東會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形成合並或分立決議後,董事會會制定相應方案,並經履行法定程式,導致產生公司B與C,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對A公司的財產進行分割。一般來講,分立後的公司對分立前的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對A公司享有債權的債權人並不會因為債務人的分立而受到影響。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再說一下公司合併,一種系吸收合併,模式為A+B=A;一種為新設合併,模式為A+B=C。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各方應當簽訂合併協議,並完成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這也是從立法角度,做出的有利於債權人債權保護的具體措施。

    應當指出的是,合併前各方的債務,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來繼續承擔。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發生變更,公司的債權債務同樣不會因法定代表人的改變而改變。

  • 4 # 榨汁小二郎侃法

    法人變更後,新的法人需要承擔前法人的法律責任和債權債務嗎?從你的問題可以得知,你混淆了法定代表人和法人這兩個概念。

    法人是法律擬製的人,是相對於自然人而言的。法定代表人則是根據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行使權利,承擔責任的自然人。以公司為例,小米集團在法律上來說就是法人。雷軍是小米集團的這個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因此你的問題應當是法定代表人變更以後,新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對之前的法定代表人所做的行為承擔責任嗎?當然需要。這個問題的關鍵就在於法定代表人所從事的行為是職務行為而非個人行為,是以公司的名義進行的,因此應當由公司來承擔相應的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僅僅是代表公司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自然人的變化,並非是公司的主體發生了變化,因此,變更後的法定代表人應當對之前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承擔責任。

    當然,這裡一定要注意區分職務行為和個人行為。還是以小米公司為例,雷軍分別實施了兩個行為。第一,他代表小米公司與另外一家公司簽署了合作協議。第二,他自己購買了一臺家用膝上型電腦。第一個行為就是雷軍的職務行為,日後如果小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那麼現在的法定代表人仍然應當遵守雷軍當時簽署的合同。第二個行為是雷軍的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因此,法定代表人變更以後,小米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不需要遵守上述買賣合同。

  • 5 # alun50332661

    1、法人不是法定代表人。

    2、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即公司可以是法人。(有些分支機構是非獨立法人)

    3、如果是企業的股權變更、法定代表人更換不影響企業的債權與債務中的權利與義務。除非得到利益關係人的確認。

    4、如果是法定代表人以個人身份發生的債權債務與所在企業無關。

  • 6 # 山西山竹律師事務所

    你說的法人,實質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才是法律上的法人。

    1、法定代表人只是代表公司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公司的權利與義務仍由公司享有、承擔。故法定代表人對公司債權和債務不享有權利、承擔債務。

    2、若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股東,則對公司債權和債務的享有、承擔與法定代表人有區別。3、公司作為獨立法人,財產獨立於公司股東。一般情況下,公司以其全部資產承擔公司債務,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例外:①若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按期足額繳納義務,則需要在其未繳足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責任。②若公司股東與公司財產發生混同,則股東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因此,法定代表人對外不享有、不承擔公司債權、債務。股東在一般情況下不享有、不承擔公司債權、債務;但有例外。

  • 7 # 王昌來律師

    問題本身就是問題!

    法人是指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民事主體,比如有限責任公司。法人變更如經營地址、經營期限、註冊資本、經營範圍、股權結構的變更等都不影響其對變更前公司責任的承擔。

    但是如果這裡的法人指的是法定代表人,那麼新的法定代表人對此前的法定代表人的行為是不承擔責任的。

    如果說,新的法定代表人還具有公司股東身份,該法定代表人承擔的股東責任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是沒有關係的。

  • 8 # 王加麗律師

    咱們百姓經常講的法人基本上是指法定代表人,題目所說的法人應該也是指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法律意義上的法人一般指公司,是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民事主體,法定代表人的作用就是應當勤勉盡責的代表公司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其變更不會影響變更前公司應當承擔的責任,當然如果因為前法定代表人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公司損失,變更後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追究前法定代表人的責任。

  • 9 # 有法365

    根據《民法總則》第57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根據《民法總則》第61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根據題目的描述,題目中的“法人”若指《民法總則》第57條所述的法人:

    1, 題目中“法人的變更”可理解為法人的合併或分立。根據《民法總則》第67條:“法人合併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併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題目中“新的法人”,即因合併或分立而產生的法人,應按前述條款的規定或約定,承擔前法人的法律責任和債權債務。

    2, 題目中“法人的變更”若理解為“法人變更登記”,那麼做變更登記的法人僅是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並不存在“新的法人”和“前法人”的說法,始終為同一個法人,法律責任和債權債務不會發生任何變動。

    題目中的“法人”若指《民法總則》第61條所述的“法定代表人”:

    則要先確定題目中“前法人的法律責任和債權債務”是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而產生的,還是其個人的法律責任和債權債務。

    若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和債權債務,依據前述法律規定,法律後果由法人承擔,那麼即使法定代表人發生了變更,不影響法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債權債務;若是“前法定代表人”個人的法律責任和債權債務,由其個人承擔。

    另補充:

    而在這個過程中,大家很容易把“法定代表人”和“股東”責任混淆。

    公司依法設立以後,就是一個法律上的“人”了,所以我們叫它“法人”,而“法定代表人”只是它的一個代表(對外簽約、發表意見…),所以法定代表人換了,公司自己的債權債務不受影響,還得繼續承擔。

    如果是股東變了,這個時候要看,原股東是不是出資到位,如果不到位,要在應當繳納的出資和實繳出資之間的差額部分承擔責任。還有如果股東損害了公司利益的,要在損害的範圍內承擔責任。

    因為很多時候法定代表人是大股東,所以大家才會覺得法定代表人有責任,實際上承擔的是股東責任。

  • 10 # 京益企業法律顧問

    實踐中,很多人總是混淆“法人”和“法定代表人”。公司依法設立以後,就是一個法律上的“人”了,所以我們叫它“法人”,而“法定代表人”只是它的一個代表(對外簽約、發表意見…),所以法定代表人換了,公司自己的債權債務不受影響,還得繼續承擔。

    如果是股東變了,這個時候要看,原股東是不是出資到位,如果不到位,要在應當繳納的出資和實繳出資之間的差額部分承擔責任。還有如果股東損害了公司利益的,要在損害的範圍內承擔責任。

    因為很多時候法定代表人是大股東,所以大家才會覺得法定代表人有責任,實際上承擔的是股東責任。

  • 11 # 赤腳小破孩

    首先,你說的法人指企業本身的話,如果是僅僅變更企業的名稱,那麼變更後的法人需要對前法人遺留的債權債務需要承擔責任。

    其次,你說的法人如果是透過股權變更的形式,那麼也不影響法人債權債務的承擔。

    再次,如果你說的法人是指法人代表的話,那麼變更後的法人代表無需承擔債務。

  • 12 # 律師楊文戰

    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並不影響公司的債務承擔,所以確實有人利用這個逃債!

    題主的問題本身就是錯的,沒弄清楚”法定代表人“和”法人“這兩個概念的區別,記住:“法人”不是人!

    先看《民法通則》對法人的定義:“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也就是說:“法人”不是人,是個組織。

    《民法通則》同時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通俗點講:法人是單位,法定代表人才是人。

    所以應該問的是: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後,責任如何承擔?這就要談談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限“二字如何理解了。

    按《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是以股東出資為限承擔責任,如果公司成立時股東出資已到位,且經營過程中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的行為,不管是否變更股東及法定代表人,公司股東均不再以個人身份承擔公司的債務,只以公司剩餘資產承擔債務,如果資不抵債可以進行破產。

    也就是說不管換不換法定代表人,只要公司成立時出資到位,後期沒有抽逃資金、轉移資產等行為,公司的債務都是由公司來承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個人都是不承擔公司的債務的。

    實踐中很多有限責任公司確實存在出資不到位,或資產被轉移的情況,有些公司的股東和法定代表人會提前透過變更股東和法定代表人的方式來逃避自己的責任。在公司無力償還債務的情況下,應該進入破產程式。如果債權人想追究原股東或現股東的法律責任,就要尋找證據了,如果能證明公司的股東或法定代表人有出資不實、轉移資產等違法行為,可視情況追究個人責任,即使股權已經轉讓、法定代表人已經變更,也不排除被追責的可能!

    楊文戰律師,CCTV“熱線12”欄目直播嘉賓律師,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北京律協合同法專委會委員,主要從事民商案件訴訟業務。

  • 13 # 南海石

    這是個偽命題。法人,是指具備獨立市場主體資格的實體,而不是指人,所以法人只能轉讓或破產,但無法被“變更”。法人的法人代表變更後,肯定需要承擔前法人代表履職所形成的責權利,至於前後兩個法人代表就責權利的區分甚至責任追究,純屬法人的內部事務。

  • 14 # 愚哥A

    拿公司來說,法人是公司是一個機構組織,法定代表人是具體的某個人。

    法定代表人變更後,需要承擔法人單位即公司的一切法津責任和債權債務,這其實是公司仍要承擔公司的法律責任和義務,法人代表只是受公司股東委託履行職責而已。

    需要注意的是,原法定代表人個人的法律責任和債權債務,不是公司的責任,現法定代表人與原法定代人個人之間沒有關係,不需要承擔原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責任和債權債務關係。

    具體的可以認真學習瞭解<公司法>

  • 15 # 劉律師支招

    一、債權債務始終由兩類主體承擔,而不以是否更換法定代表人而轉移。

    1、公司為債權債務的償還主體;

    2、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其認繳出資範圍內承擔償還責任。

    如認繳的出資額已經完全繳納,則以出資為限,無需在承擔其他責任。

    二、對法定代表人的處罰措施,更換法定代表人後的處理。

    目前對未履行生效判決的公司及法人的處罰有『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和『司法拘留』三種措施。

    法定代表人的變更並不能達到完全規避處罰措施的作用。目前在司法實務中,法官可行使自由裁量權,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實際控制人』進行處罰措施,及時法定代表人進行更換可透過對上述其他身份的識別納入處措施。

    也就是說,及時更換了法定代表人,也逃脫不了『責任人』的相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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