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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V劇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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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侯安清公司法專業律師
有限合夥和普通合夥都是合夥企業法規定的合夥型別。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承擔有限責任(以出資額為限)。有限合夥人不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否則,就會因此而承擔無限責任。簡單說:有限合夥人是隻出錢而不能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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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烏雲有晴天
有限合夥公司,必須是有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
公司成立後,有限合夥人承擔有限責任,不能作為公司直接經營者。
相對於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在股權出質、股權轉讓、以及經營與公司同類業務方面都與普通合夥人有差別。
有限合夥具有以下特徵:
(一)有限合夥與普通合夥同在。從以上對有限合夥的界定我們可以看出,有限合夥中至少有一名普通合夥人和至少有一名有限合夥人共同組成,二者缺一不可。根據中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普通合夥人的,應轉為普通合夥企業。
(二)雙重責任形式並存。有限合夥由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共同組成,對合夥組織的債務,有限合夥人僅以其出資為限承擔責任,而普通合夥人則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同時普通合夥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集有限與無限責任於一身,合夥人之間體現了人合與資合兩種合作的優勢。有限合夥以普通合夥人的個人信用及普通合夥人相互間的人身信任作為對外信用的基礎,同時又以有限合夥人出資而形成的合夥資本作為立信於社會的基礎。這種雙重責任形式使得有限合夥既區別於普通合夥又區別於公司。
(三)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事務的處理。作為有限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對價,有限合夥人不具有管理合夥事務的權利。有限合夥事務的管理權應由普通合夥人行使,而且也只有普通合夥人有權代表全體合夥人約束合夥組織。有限合夥人只有對合夥事務的檢查監督權。當有限合夥人參與合夥事務的經營管理時,就應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四)有限合夥屬非法人團體。這是因為:1、合夥組織可起字號,字號經登記後,能夠以字號的名義對外從事經營活動和訴訟活動;2、合夥團體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一個合夥人的死亡或退夥並不必然導致合夥組織的解散;3、合夥財產是合夥組織的共有財產,並沒有完全與其成員的財產相分離,合夥人對於自己的出資並不能直接支配,而是由合夥組織統一管理支配;4、對外承擔責任的相對獨立性。對合夥債務首先應由合夥財產清償。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合夥具有一定的獨立性,是既不同於自然人又不同於法人的非法人團體。此外,從合夥的發展趨勢來看,合夥的團體性越來越強,尤其是因為有限合夥的產生和發展,這一點表現得愈加明顯。這主要是因為有限合夥與合夥的分離,有限合夥因有限合夥人的加入而注入資合因素之後,合夥不再是人與資本緊密聯絡在一起的存在物。相對於普通合夥而言,有限合夥更具有團體特徵。但有限合夥不具有法人的全部特徵,因此,有限合夥屬非法人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