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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職場矛與盾

    你好!社保局以不能提供相關票據原件為由,不予報銷的做法時有發生。目前,受限於醫療發票系統,票據丟失不能補辦,因此造成職工無法辦理醫療報銷。職工補辦票據丟失手續,影印件加害醫院公章的,社保部門又不認可,這樣做對於醫保中心來說符合了內部檔案規定,對於職工是非常不合理的。

    一、不符合病有所醫的立法精神。《社會保險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設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初衷和目的是保障參保人員在患有疾病等情況下可以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不能提供醫療收費原始票據為由拒絕報銷醫療費用,剝奪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人員享有的基本醫療保險權利,其行政行為不符合《社會保險法》的基本精神。 二、原始票據丟失不代表享受醫療保險的權利喪失。醫療收費原始票據遺失並不意味著法律規定應當享有的醫保權益喪失,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規定,沒有醫療收費原始票據就不享有社會基本醫療保險權利的。醫療收費原始票據遺失的情況下,行政機關理應提供合理的救濟途徑。但是,社會保險以辦機構卻把醫療收費原始票據作為享受基本醫療待遇的唯一憑證,僅僅因為缺少一張原始憑證而剝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人員應當享有的醫療保險待遇權利,是不合理的。同時,行政機關又不提供其他救濟方法和手段,幫助患病的參加保險的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其行政行為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三、職工應當得到相應的解決和補救辦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五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准後,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准後,代作原始憑證”。醫療收費原始票據遺失後,如果參保人員能夠出具由醫院出具並加蓋醫院財務專用章的醫療收費票據存根影印件,並且符合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五十五條第(五)項的規定,該影印件經稽核後可代作原始憑證,與原始憑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屬於合法報銷憑證。四、補辦的票據丟失手續可以排除虛假報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求出具醫療收費原始票據的目的在於防止虛假報銷等違法行為的發生,歸根結底是要保證票據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如果相關病歷、診斷證明、費用清單以及加蓋醫院財務專用章的醫療收費票據存根影印件,且與其住院治療的其他手續相結合,經稽核如果準確無誤,相互印證,能夠證明住院的事實和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那麼就可以排除虛假報銷。

    因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因一張醫療費票據原件丟失就將參保人員應當享有的基本醫療保險權利予以剝奪,也不應將因制度不完善的責任和風險轉嫁到廣大參保人員身上。

    五、醫保部門不予辦理報銷的職工應該怎麼辦?職工可以向醫保部門的上級也就是人社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對於行政複議不服的,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不經複議程式,直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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