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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交通事故處理諮詢師

    我從事交通事故處理工作已經有20多年,我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我先舉一個案例。

    2019年3月,一輛救護車在送病人去醫院的過程中,與一輛小轎車發生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比較大,雙方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的責任有爭議。救護車的司機第一時間撥打了醫院的電話,派第二輛救護車趕到現場,將病人送往醫院。在這起交通事故當中,有的人可能認為救護車的做法不妥當。但是,作為救護車的司機來說,他是完全按照法律法規來處理交通事故的。

    駕駛員的職責。

    發生交通事故之後,駕駛員應該在第一時間搶救傷員。如果說造成的交通事故損失比較小,僅僅造成了財產損失。雙方當事人如果對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沒有爭議的話,雙方駕駛員可以對現場進行拍照,將車輛移到不妨礙交通通行的地方。

    但是如果造成的交通事故損失比較大,有人員傷亡,並且雙方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的責任有爭議的話。雙方當事人應該第一時間的報警,將交通事故的處理交給專業的事故民警來進行。

    交通事故現場的保護。

    發生交通事故,作為駕駛員是有義務來對事故現場進行保護的。因為事故現場的所有痕跡和當事人的陳述,對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是非常重要的證據。如果當事人將車輛進行了移動,僅僅靠當事人的陳述,將很難對交通事故責任進行劃分。

    在交通法中有明確的規定,如果由於駕駛員自身的原因變變動了事故現場,將會承擔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造成女嬰後果的責任。

    在這起交通事故當中,我個人認為女嬰之所以沒有得到及時的搶救,是因為駕駛員沒有采取有效的措施來保證嬰兒的救治。作為駕駛員,應該第一時間的撥打醫院的電話,或者直接攔截車輛將嬰兒送到醫院。

    而不是將責任怪罪於對方,不讓自己的車輛離開現場,這種想法本身就是錯誤的。作為一個機動車駕駛員,是經過專業的學校培訓過的,應該明白其中的道理。

    民事賠償的因果關係。

    在這起交通事故當中,女嬰的死亡與交通事故的發生,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最終是在民事調解的時候會考慮的。如果死亡與交通事故沒有關係。那麼在民事調解的時候將不予考慮這一部分所造成的損失。

    如果當事人對這一部分有爭議的話,可以提起法院的民事訴訟。但是在法院判決獲勝的可能性不大。

    我的個人建議。

    發生交通事故後作為駕駛員應該及時的搶救傷員並且報警。作為駕駛員來說,受過專業的培訓並且參加過考試,應該知道發生交通事故後應該如何處理。

    在這起交通事故中,我認為駕駛員的做法是不值得大家學習的。每一起交通事故都有自己的特殊性,不要總將自身的原因或者過錯強加給別人,應該多從自身上找一找問題的所在。

  • 2 # 小不點55458953

    這個世道漠視生命!漠視人道!唉!那些口口聲聲說賓士女司機沒有錯的人你們沒有孩子嗎?沒有家人嗎?撞車是生病女嬰家屬錯,但是眼看著生命即將流逝,難道沒有一點同情心,同理心,對生命的敬畏嗎?

  • 3 # 手機使用者50094463310

    我認為女司機有一定的責任。出了交通事故,對方說有急事先走,你可以先拍照讓他走,你再報警,如果對方事後不來處理的話,你可以告他逃逸。他跑是跑不掉的。你攔下來不讓走,像這樣救命的事情真的說不清了,你肯定要擔責的。

  • 4 # 福欣7

    講道理賓士司機沒錯,講情理賓士司機有點矯情~報到說賓士司機過後還打過電話詢問孩子的情況只說明賓士司機並不是壞人~!作為孩子的父親我只想說你太過於理智!孩子都那個德行了你還能等警察來?你報警跟122直接說明情況直接去醫院啊!就算肇事逃逸好歹能爭取孩子的時間啊!!

  • 5 # 還好可

    你這問題就透著一股子引導讀者對攔車司機進行道德綁架的味道,直接問有責任嗎?給人感覺就是責任多少的問題,而不是有沒有責任的問題。但這件事情上,我認為攔車司機無責,除非他能預知未來,知道車上有個需要緊急送醫的孩子,而且他還要知道孩子過多長時間就會搶救無效,然後被撞到了就一聲不吭趕快讓開恭送他們上醫院!

  • 6 # 清歡91822781

    看了好多評論,世界上還是明理的人多啊,那些非要怪罪女司機的,是什麼心理,你們有過開車上路的經歷嗎?出了事故2分鐘的時間處理算不算快的,總歸需要一個解釋時間。對於孩子真的只能是惋惜加遺憾,是帶孩子的人無知造成的。還有,確保這2分鐘就能真的搶救到這個孩子嗎?都是未知數。

  • 7 # 曾傑律師金融案件辯護

    這個事情太遺憾了。所以我專門查了下這個案件的新聞,

    問題一:到底耽擱了多長時間?交警說兩分鐘。

    處理這起事故的交警說:從孫先生下車與賓士車女司機發生爭執,到上車離開現場,前後不到兩分鐘時間。當時這位交警就是發生地附近,在瞭解情況後,孫先生說交警立馬讓他離開現場。

    問題二:為什麼孫先生找賓士車女司機負責?因為她沒讓孫先生第一時間離開

    女嬰家屬孫先生說,由於當時心裡著急,他就壓了實線超車。結果,不慎刮擦了一輛黑色賓士車,還追尾了另一輛白色的轎車。

    孫先生不得不下車解釋。他當時跟賓士車的女車主解釋說,車上有孩子要去搶救,等孩子送到醫院後,再來處理事故,但對方並沒有理會,而是要求他把事故處理完才能離開。

    也就是說,這起交通事故有三輛車,孫先生追尾一輛白色轎車,刮擦一輛賓士。而孫先生現在只要求賓士車女司機負責,卻沒有找被他追尾,在他車正前方的白色轎車追責,可能是因為被追尾的車輛沒有阻攔孫先生,詳情見下方監控截圖。

    同時可以看到,當時有人貌似向交警下跪了,可以合理判斷應該是就是心急如焚的孫先生。

    問題三:小孩的死因?蒙被綜合徵

    根據醫院的說法,他們初步認定小夢是患上了“蒙被綜合徵”。

    這個病多發於1歲以內嬰兒。主要是因為孩子衣物穿得過多、有的甚至用被子矇住頭部,導致出現高熱、缺氧,發生抽搐、昏迷,甚至呼吸迴圈衰竭等嚴重後果。如果處理不及時,有可能導致嬰兒在短時間內突然死亡。

    問題四:兩分鐘的耽擱是否直接導致了小孩的延誤治療?是。

    首先,從常識角度而言,對於此類短時間突然致命的疾病,兩分鐘的耽擱肯定是有影響的。諸暨婦幼保健院副院長駱志炎表示:“這個當然是要爭分奪秒。在路上送過來的時候也要爭分奪秒。”

    其次,具體的影響多大,需要經過專門的有資質的醫學機構鑑定結論。

    問題五:兩分鐘的耽擱全部都怪賓士車女司機麼?不是

    根據交警的責任認定,交通事故的全責是在孫先生方,所以即便耽誤了兩分鐘,責任也並不全在賓士車女司機,雙方都有責任。

    而孫先生和部分網友比較憤怒的是,在向賓士女司機說明車內有急症女嬰後,賓士車女司機沒有第一時間放行。對此女司機的解釋是:““我沒有攔他們,當時是紅燈,車子本身就是停著的。”“車子撞了我總要把他拉過來看一下。我車子撞了你要給我個說法,這個很正常的。”而整個事情並沒有完全陷入僵局,交警的介入,整個事情大概兩分鐘就解決了。

    問題六:他們說的話都是真的麼?有現場監控和交警事故處理結論等

    當時耽誤的時間到底是不是兩分鐘?

    當時到底是不是紅燈狀態?

    女嬰的死亡和此次交通事故關係有多大?

    問題七:女嬰家屬如何維權?訴訟是最好的方式。

    此事是人間最大的悲劇之一,但是,任何事情,都講究一個理字。現在雙方對此事爭議頗大,那能如何處理?總不能透過吵架解決,也不能透過網友們的“雲審判”來解決,最恰當的方式,是女嬰家屬透過起訴賓士車女司機來解決相關爭議,把所有的疑問都透過公開、公正的訴訟核實、對質,在法庭調查之後,雙方可以選擇法庭裁判或調解和解等方式解決爭議,不讓有責之人逃脫責任,也不讓無責之人平白受冤。

  • 8 # qzuser203196520

    我來說說自己的理解。這件事,法律上講,攔車司機毫無責任。情理上講,攔車司機很可惡。

    然後我不是法學人士,我就以普通百姓的眼光來看問題。

    先說攔車司機,他被撞了,要求處理事故,這是他的權益,他有權這麼做。但他不依不饒的做法又欠妥。因為對於事故責任明確是事故,完全可以互相留下身份資訊電話之後快速理賠。再不濟可以拍好照片,錄好影片,放人家走。完了再去快速理賠。

    至於他知不知道對方有重病的嬰兒,這個我覺得並不重要。首先司機不是醫生,看一下也沒法知道這孩子怎麼了,他完全可以懷疑這是你們抱著孩子出去玩,拿孩子當幌子逃避責任。再者家屬到底怎麼表明這個事實也是有待考究的。正常情況下,出了車禍,人家下車就說我車上有病人,你會願意放行麼?反正我覺得我不會。當然如果車上真有昏迷的人,或者流血之類的一看就知道有問題的,我也不會不依不饒。肯定會放走。但這個事情,還是回到最開始,司機沒辦法判斷嬰兒家屬說的是否屬實吧?

    然後看家屬,出了車禍,你們待在原地不肯走,你們不會攔別的車,攔計程車走麼?非要坐著自家的車走?另外如果一下車立馬就說,我們不對,我們車裡有孩子重病,這是我身份證,這是我電話,你拍個影片,我全責,我們先走,完了再來處理可好?

    如此這般,會耗這麼久?有次我出去開會,馬上要遲到了,停車買早飯有倒黴蹭到了人家的車,下車二話不說,我們趕路,車就蹭掉點漆,給你三百我們私了。完了一分鐘不到,事情搞定。

    更何況,也許嬰兒本身病重,就算沒這事也不一定能救過來,強行把鍋甩給人家也欠妥吧。

    總之,這事我覺得,各打五十大板。但司機維護權益的做法並無不妥。家屬該承擔的事故責任也得負清。至於嬰兒的問題到底如何,就交給法院好了。但我始終覺得,嬰兒父母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 9 # 銷幫

    中國媒體就喜歡把規則和情感混在一起博眼球。作為人之父母,大被子捂壞了孩子在先,開車橫衝直撞造成事故在後,最後孩子沒搶救過來賴別的司機,良心何安?想要法治社會,就先別扯同情,法外可以容情,法內先講規矩。事故發生後,不論什麼情況,不能達成一致的,需要交警到場,且不能私自挪車,這是交法規定的,賓士司機守法了,做得對,不該被輿論指責,畢竟事故是孩子父母造成的,如果不是撞車而是撞人,難道要別人舍了命先救你的孩子嗎?如果為了彌補自己的過失,而讓所有人都跟著你違背規則甚至違法,這叫人情味嗎?

  • 10 # 夏日物語608

    我認為沒有責任,即使有責任也是在道德義務上的責任。

    首先,孩子的父母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理應等待處理交通事故的處理,在法律層面上可以理解攔車司機的行為;

    其次自己孩子的病情自己應該知道,也許旁人無法真正明白其中利害關係,此時孩子的父母應當妥善處理自己孩子的事情,比如及時聯絡醫院搶救,再怎麼說他不可能會阻止醫生搶救女嬰,當局;

    攔車司機的行為的確是讓女嬰沒有得到及時搶救而死亡,站在這件事弱者的角度來講,女嬰及其父母是弱視一方,攔車司機道德上難免會受到譴責,當然可能也會因為自己當時為得到解決問題而使一個生命喪生而感到後悔。

  • 11 # 親切海風Fg

    任何事件都應給生命留下希望,攔車司機看似維權的行為,致使女孩生命存活的希望被剝奪、至少存在延誤生存希望,應認定有過錯。醫院的診斷可以證明其行為與女孩死亡的結果有因果關係,其行為和其他原因一起造成了女孩的死亡,是多因一果的侵權。所以,我認為攔車司機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

  • 12 # 浪漫才子8

    對於這個事件的結果,是所有人都不願意看到的。一個鮮活的小生命就這樣結束了!現在是來說說賓士車“女司機”與這個事件的結果有還是沒有因果關係?有因果關係該負什麼樣的責任?

    這個事件應該分三個時間段來分析,交通事故前;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後。首先肯定的是第一時間段,“賓士車女司機”是沒有責任的。當交通事故發生時,經過在場的交通民警處理:“賓士車女司機”是沒有責任的。那麼要問,在小女孩需要送醫院緊急搶救時,違反了交通規則,發生了交通事故,需不需要及時處理?我想答案是肯定的,需要及時處理。那麼,這個時候就不只是兩個車主的關係了,還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部門。那麼這三者都與這個事件的結果有聯絡!說到因果關係,因為送醫車主違規發生了交通事故——耽擱了搶救時間——小女孩沒有搶救過來。同時,也可以一邊處理交通事故,一邊送孩子去醫院。交通警察協調別的車主幫忙完成。但是,民法通則裡有“無過錯責任”這麼個說法:也就是說,即使“賓士車女司機”沒有過錯,在這裡也許也要負一定的責任。這就要看法院調解或判定的結果了。最後,對失去孩子的父母、家人表示深深問候,畢竟這個結果是所有人都不願意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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